本报讯 (记者王 辉)为促进公共交通领域消费,推动公交行业转型升级,加快公交车新能源化,5月8日,财政部、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从2019年开始,新能源公交车辆完成销售上牌后提前预拨部分资金,满足里程要求后可按程序申请清算。通知从2019年5月8日起实施, 5月8日至2019年8月7日为过渡期,补贴标准按2019年国家补贴标准关于过渡期的规定执行。
在普遍取消地方购置补贴的情况下,地方可继续对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补贴支持,并落实好新能源公交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政策。通知表示,中央财政已经安排的2019年及以前年度燃油补贴结余资金,地方可收回统筹用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有关部门将研究完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政策,从2020年开始,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新能源公交车运营。
《通知》明确,发挥好中央财政基础设施奖补政策作用,创新支持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加快新能源公交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满足车辆使用需求;应将除公交车外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购置补贴资金集中用于支持充电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环节。
《通知》指出,地方是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责任主体,应多方联动保障公交车新能源替代政策真正落地。《通知》强调,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效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在资金拨付前进行公示,在资金拨付后予以公开;要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或网上举报平台,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审核把关,加大对骗补企业处罚力度,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追责。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