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高健)房山法院近日接连宣判两起交通肇事罪,其中一名被告人是醉驾送餐员,另一被告人则是“无证无险”的司机。法院提醒,一般年底交通事故多发,司机应谨慎驾驶。
南某是一名送餐员。今年7月14日2时许,南某和朋友吃饭,喝了三瓶啤酒后骑着摩托车上路,行驶至房山区昊天大街冀北电力小区门前时,把在路边打电话的孙某撞倒,致其重伤二级。庭审时,南某称,知道不应该酒后驾车,但当时天晚了,路上没什么人,就想侥幸骑车回家。
检方指控称,案发时,南某驾驶的车辆时速高于33.2km/h,违反了“轻便摩托车时速不得超过30km/h”的法律规定;而且,南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2.8mg/100ml,属于醉驾,并造成重大事故,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处南某有期徒刑一年。
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刘某在工地工作。公诉机关指控,6月9日21时许,刘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奇瑞”牌小型轿车在房山区岳琉路一加油站附近同骑车人周某相撞,造成周某死亡,刘某驾车逃逸。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有违法超车的行为,应负事故全责。此外,法院还查明,刘某驾驶的车辆所缴纳的交强险也已过期,而刘某本人也无力赔偿被害人家属。对于“裸驾”行为,刘某也自知危险,出事后,由于“无证无险”,刘某没有报警。第二天,他还如往常一般去打工,几天后的凌晨,又把事故车开回老家修理。最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
法官提醒,行车上路,务必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按期验车、验证、换本并缴纳车辆保险,避免车辆“裸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