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法院消息,近日,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豪车”天价赔偿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退一赔三”的判决,酌定经销商赔偿购车者11万元。至此,这起“史上最贵退一赔三案”尘埃落定。
“宾利”车曾经大修? 终审法院未认定
购车者起诉称,其购买的是英国全新进口新车,但经销商在交车前对油漆和窗帘的处理未予告知。经销商销售的是一辆大修过的问题车,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退还价值550万元的车辆,并三倍赔偿165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购车者关于车漆抛光打蜡和窗帘更换属于“大修”的主张,与公众对于“大修”的合理认知明显不符。经销商提供了车辆的全套正式进口手续,车辆未被他人使用过,经销商提供的车辆符合合同约定。购车者称车辆经过前述处理后,车辆价值降低了约90万元,但对此未提供任何证据。经销商称购车者对窗帘问题完全知情,处理要求是购车者提车时提出,但因经销商未提供证据,该主张亦未获法院支持。
据悉,本案终审之前,就类似轻微瑕疵或问题的处理,未告知是否构成消法下的“欺诈”,认识上存在不一致。有的法院完全支持了购车者“退一赔三”的请求,有的法院完全驳回了购车者的诉讼请求。这种“非黑即白”过于刚性的裁判路径引发了较大的争议。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查明,车漆瑕疵仅有车辆左前门下方一处,面积不大,其处理不涉及钣金,不涉及喷漆,仅经抛光打蜡即得到妥善处理。关于窗帘问题,虽然不属于车辆的重要配件,但因涉及到配件的更换,配件价值数额并非显著偏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即使更换的是进口原装件,对该类信息经销商仍应如实告知购车者。
轻微瑕疵不构成“欺诈” 但应该明确告知
至于该轻微瑕疵未告知是否构成欺诈,最高人民法院从是否影响到购车者缔约的根本目的和经销商是否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两个方面,对此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说理。
判决分析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相关问题及处理的轻微程度,以及是否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是否给购车者的日常用车造成不利影响、是否影响到购车者一定的财产利益等因素。根据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中并不存在影响购车者缔约根本目的的情形。
因经销商签订合同将该车销售给购车者时,对于车漆瑕疵和窗帘问题并不知晓。在交付购车者之前,经销商对存在的瑕疵和问题处理后进行了记载,并将信息上传至购车者可以通过一定途径查询的网络平台,表明经销商并不存在隐瞒信息的明显意图。综合相关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虽然经销商的行为对购车者的知情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尚不构成欺诈,不应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依据终审判决,虽然窗帘总成并不属于车辆的重要部件,经销商也以一定方式披露了信息,但经销商毕竟未以更直接、更明确、更便捷的方式向购车者告知,侵犯了购车者的知情权,故其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终审判决兼顾对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的保护,以及对经营者即时记载并上传相关信息这一行为的鼓励和引导,酌定经销商向购车者赔偿11万元。
此案警示经销商 尊重购车者的知情权
根据有关专家的理解,该判辞所表达的意思在于,即使是窗帘这一不重要的配件,即使是以进口原装件免费更换,如果经营者未对相关信息即时记载并上传,经销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可能远比11万元要高。
需要注意的是,分析窗帘问题是否属于重要信息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问题不涉及车辆的动力系统如发动机和变速器等,不涉及车辆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安全系统,不涉及前后桥的主要零件及全车的主线束,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相应修复措施轻微,花费时间较短,故与此相关的信息并不属于影响购车者缔约根本目的的重要信息。
这从另一方面给经销商发出了明确的警示信号,如果未告知的信息属于前述信息,而且存在隐瞒的情形,经销商应被认定为构成欺诈,进而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