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各连锁店的经营管理行为,满足中心管理决策的需要,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心的规章制度,针对店长的经营管理行为、经营目标考核和经济法律责任等事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店长是任职连锁店的管理者,店长不得同时兼任中心和连锁店的工作。第三条 店长由中心通过专业的培训,考核合格之后,委派至各连锁店,任连锁店的管理者.第四条 店长职权1、店长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全力做好所任职连锁店的各项工作,根据《置信基本法》的要求,不断加强该店的正规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在中心主任的直接领导下,享有相对自主的经营权和管理权,经营管理上的重大事项应先报经中心主任批准同意。2、在人事方面,对职员的聘用有建议权。3、在财务方面,店长应严格按照中心的有关规定制度执行。4、对中心重大事项的决定有建议权。第五条 指标考核1 店长在享有相对自主的经营权和管理权的同时接受中心考核和监督,中心设立稽核队,对各店的情况采取随机抽查,同时中心设立投诉热线2 经济指标:中心根据前一年的经营业绩情况制定下一年的经济指标,第一年的经济指标根据各店运行的前三个月的经营情况测算全年的经济指标.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指标:(1)年度经营额 (2)成本发生额 (3)利润率3 安全指标:操作人员严格按操作流程,违反操作流程,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低于年营业额的2%.4 投诉投诉率:各店的顾客投诉率应该低于5‰第六条 管理责任1、店长应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心作出的各项决定、决议和中心的规章制度,尽忠职守、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2、店长应承担管理上的过失责任。因此要求店长全面加强内部管理,使各方面的工作能创造一流水平,严禁出现各种损害中心经济利益和形象声誉的责任事故发生。3、如果出现连锁店的职员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侵占、挪用中心资产等损害中心经济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责任事故,在追究违法违纪者本人经济、法律责任的同时,店长应根据有关“过错追究责任制”的规定承担领导责任。第七条 经济责任1、不管是店长管理原因或是下属职员的原因,不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凡店长任职的连锁店里出现损害中心经济利益和合法权利的情况,对经全力仍无法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部分,都应按“过错追究责任制”的规定予以赔偿。2、店长如出现上述情形,根据规定确定了店长应赔偿或承担的数额后,从店长在连锁店的个人权益中直接扣除。第八条 法律责任店长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在任职期间,如有违法、犯罪、渎职等严重损害中心和任职连锁店利益的行为,中心将根据《公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严肃查处。同时,中心可以根据中心章程和有关决议、文件对店长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决定。第九条 禁止事项根据《公司法》、《刑法》和中心的有关规章管理制度,店长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1. 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索贿受贿,或侵占、挪用中心财产和资 金;2. 私自收受其他单位的礼品、红包、回扣等财物而不上交中心;3. 私自将中心资产低价出售、变卖或无偿分配给个人,损害中心利益的;4. 私自以中心资产为本中心股东、员工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经济担保;5. 私自在外自办实体、兼职,或者自营、为他人经营与其职务职责相似相同的营业;6. 向中心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财会报告,或者隐瞒重要财务情况、重大责任事故不予报告的;7. 中心认为需要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