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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扩大所得税优惠范围

2019-01-18 15:50:20浏览:329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提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

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提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近几年,因为经济形势影响,中国部分小微企业面临经营成本上升、税负过重问题。

中国民生银行昨日发布的《小微金融发展报告2014》也显示,仅43.1%的参访企业表示享受到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3年,国内超过六成的小微企业支出有所增加,其中用工成本上升已经成小微企业经营中最困难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近几年国家已经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基础上,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统一并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2万元)等。

今年4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再一次研究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1年年底制定的。按照此前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期限仅为3年。

而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中国企业财税管理研究院院长谢学焘昨日告诉早报记者,因为中国小微企业数量庞大,此次政策优惠力度还是很大的。经过多轮调整,目前很多小微企业都是代征,本身的税额并不高。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的《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小微企业1169.87万户,占各类企业总数的76.57%。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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