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发出了《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也随即印发《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明确了科技成果奖励个税优惠的征管问题。政策很利好,但是用好这项优惠政策,有以下五个细节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