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规定,课后服务时间一般为周一至周五下午正常行课结束后至18时期间,具体时间由各地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课后服务对象是本校在读的学生,优先保障残疾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急需服务群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减免费用。
《实施意见》要求,学校要充分利用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开展课后服务工作。学校应将开展课后服务的具体方式、服务内容、人员安排、学生活动安排、安全防范措施、收费事项等信息及时告知学生及家长,方便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提出申请。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学校与具备资质且规范的第三方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开展合作,提供普惠性、有保障的课后服务。
《实施意见》提出,课后服务内容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强健学生体魄,发展学生兴趣爱好和特长,防止和避免学习锻炼时间零碎化。严禁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严禁在课后服务期间上新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