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民办中小学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确有必要的代办服务的,可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除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民办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民办中小学收费坚持公益属性,实行分类收费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营利性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
《办法》提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校发展规划、政府投入、教育教学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水平等因素合理核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总体稳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价间隔不得少于2年。
《办法》强调,民办中小学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对2年内发生过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中小学,区人民政府应不予批准当前年度学费或住宿费调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