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优躺侵权案二审结果公布
法院综合考虑葛优的知名度、艺龙网的关注度和过错程度,判令艺龙网赔偿葛优经济损失7万元,支付其维权合理支出5000元。同时,葛优要求艺龙网在微博中正式致歉的诉讼请求也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决艺龙网在其微博账号,针对未经许可使用葛优剧照及照片的行为公开发布致歉声明,置顶72小时,30日内不得删除。
葛优躺侵权案始末及判决过程
“葛优躺”表情包不能再用了?因为,法院认定这一表情包侵犯了著名演员葛优的肖像权。海淀法院昨天对这一认定进行说明:表演形象是肖像的一部分,擅自用于商业用途,侵犯当事人肖像权,应予赔偿。
葛优曾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懒惰耍赖、骗吃骗喝的纪春生(二混子),在剧中其将身体完全摊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被称为“葛优躺”,成为2016年网络热词和表情包。2016年7月25日,艺龙网在其新浪官方微博号“艺龙旅行网”中发布了“葛优躺”的配图微博,以图片配台词的形式,介绍“葛优躺”,代入与网站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
葛优认为,艺龙网擅自加工和使用其肖像图片,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其为艺龙网代言人,或与该网站存在某种合作关系,要求艺龙网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和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
艺龙网认为,“葛优躺”表现了现代人在重压下的一种慵懒状态和生活态度,体现其背后的文化现象和内涵。网站对“葛优躺”的文化内涵加以利用,意在幽默和夸张,并非有意使用葛优肖像进行宣传和盈利。而且,剧照与个人肖像不能等同,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观众看到“葛优躺”时,想到的是角色和其背后的文化内涵,而非演员本人,因此不会产生误导。另外,艺龙网认为葛优的索赔数额过高。
2016年12月7日,艺龙网自行在其微博发布致歉信,但葛优方并不认可。
法院指出,肖像是通过绘画、摄影、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部分,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
因此,虽然《我爱我家》中的“葛优躺”造型确已形成特有网络称谓,并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但一般社会公众看到该造型时除了联想到剧目和角色,也不可避免地与葛优本人相联系,该表现形象也构成葛优的肖像内容。即便该造型已成为网络热点,商家也不应对相关图片进行明显的商业性使用,否则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据此,法院认定艺龙网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葛优的知名度、艺龙网的关注度和过错程度,判令艺龙网赔偿葛优经济损失7万元,支付其维权合理支出5000元。同时,葛优要求艺龙网在微博中正式致歉的诉讼请求也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决艺龙网在其微博账号,针对未经许可使用葛优剧照及照片的行为公开发布致歉声明,置顶72小时,30日内不得删除。
艺龙网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上就访??
普通人使用“表情包”是否侵权?
王宏丞(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法官):
传统的侵犯肖像权行为,主要是使用明星照片介绍产品,使公众误认为明星为其产品代言,具有比较明显的商业行为。
“表情包”一般是使用影视剧中的角色或者长相有特点的人物,带有夸张表情的照片或动图,部分附有说明文字,用在微博、微信等网络文章中。
构成侵犯肖像权有两个条件:一是一般社会公众可以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二是具一定商业性使用的性质。本案中,艺龙网对“葛优躺”图片多次使用,与其业务联系密切,有明显的宣传行为,属于商业性使用,其行为构成侵权。
肖像权是人格权,是人与生俱来的基础权利,权利人有权不允许他人使用。特别是表情包,很多有夸张成分,而对表情包的使用,每个人的容忍程度也是不同的,有人不能接受自己被“丑化”。所以不能认为非商业使用一定不会构成侵权,公开传播的内容,权利人如果不同意使用,即便不要求索赔,但要求停止使用也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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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葛优躺侵权案二审维持原判 艺龙网赔偿葛优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