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通报了林志玲与北京新氧万维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裁判,判决被告连续30天向林志玲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经济损失25万。
根据判决书相关信息,被告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名为“志玲姐姐和baby当年还没整的这个部位是想告诉我们早年模特界流行狂野风吗”,更有视频为证指出林志玲多个部位接受过整形服务。林志玲方因此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持续90天,并且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共计205万的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连续30天向林志玲公开赔礼道歉,并在要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赔偿原告林志玲经济损失25万,此外,100万元的精神损失等其他诉求被法院驳回。
原标题:林志玲名誉权案胜诉 被告需连续30日公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