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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常见房屋租赁合同

2019-01-27 13:33:23浏览:55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房屋租赁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内容应包含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所租赁房屋的情况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下

房屋租赁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内容应包含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所租赁房屋的情况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欢迎阅读!

个人常见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身份证 代理人: 身份证: 地址: 承租方: 身份证: 代理人: 身份证: 地址: 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包括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一致同意以下条款:

第一条 租赁双方通过居间方租赁 市 区 物业(以下简称该房产),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地产证(或者不动产权证号) ,该房产只限作 用途(以上均以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相关法律文书记载为准).

第二条 租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出租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产交付给承租方使用,并办理房屋内相关设备的移交手续,详见家私家电清单,.租赁期满,出租方有权收回该房产及原附属设备,承租方应如期交还;如需续租,承租方应在租期满前30天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且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 租金、押金及其他费用

1、租金为每月 币 元(小写: 元);承租方应按以下 项向出租方支付租金;A、每月 日前支付当月租金;B、 2、承租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时向出租方支付 币 元整(小写: ) 作为押金,出租方应出具收据.

3、租赁期间,每月的物业管理、电话、煤气、清洁、水电、卫生等杂费,均由承租方支付. 4、基于房产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 负责支付.

5、合同期满,如不续租,则出租方在承租方结清第三条第3款所述杂费之日起三日内,将押金退还给承租方(不计算利息).

6、承租方将会租金方式为 :A、现金支付;B、银行转账:承租方将租金转入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第四条 租赁双方权利义务

1、承租方应妥善使用该房产及有关设施,如故意或过失损毁,应负责修缮和恢复原状或向出租方赔偿经济损失,所需费用自行承担;如系正常使用造成损坏,则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通知后及时组织维修,所需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2、承租方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没收由押金自动转化的定金,并有权向承租方进一步追究责任:擅自改变房产结构和用途;储存任何违禁品;从事违法活动;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将房产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在租赁期届满前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3、承租方应及时足额缴纳租金及其它费用,每逾期1日,出租方有权加收拖欠部分1滞纳金.逾期 天或拖欠租金及管理费、水电费等杂费累计超过 币 元整(小写: 元),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押金自动转化为定金并由出租方没收,并有权向承租方进一步追究责任. 4、出租方如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则押金自动转化为定金,出租方须向承租方双倍返还定金.

5、出租方保证有权出租该房产,承租方的正常使用不受第三方的非法干扰和破坏;保证在租赁期间保持该房产始终符合约定的用途,有关设施处于良好的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6、若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方交付房产,则承租方无需支付延迟期间的租金并有权要求出租方赔偿与延迟期间的租金等额的违约金.

第五条 物业及设施的收回

1、如因承租方违约而导致出租方单方解除合同,或合同租赁期满而又不续租的,承租方应在接到出租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或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 天内搬出该房产;逾期未搬出,视为承租方放弃出资购置的物品,出租方可单方进行处理.

2、承租方交回物业时应保证租赁房产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且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3、合同期满,租赁双方在办理房产交接手续时,应当将欠付或应付的租金和费用结清.双方结清费用后,出租方应将押金退还.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文件及通知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邮寄至上述地址即视为送达,收件人拒收或未签收导致退回的,仍视为送达.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示尽事宜,经各方协商一致可另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纠份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一式贰份,内容必须一致,任何私自修改部分无效,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租赁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备注

备注条款内容与前述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注条款为准:

出租方: 承租方: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租房注意事项:

一、租房前应当了解的情况:

(1)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住房,要看其产权证,验看出租人的身份证是否与产权证一致。

(2)该住房是否有合法的出租文件,即《房屋租赁许可证》。

(3)查看房屋的实际使用条件与状况。

(4)红线界定范围的平面图(双方加盖公章)

二、哪些房屋不能出租?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下列房屋不能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行为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承租人是否能改变房屋用途?承租人需改变合同约定的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的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信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业管理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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