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企业信息化考察报告
2001年3月27日至4月5日,国家经贸委经济信息中心“企业信息化赴日考察团”一行4人,在日本进行了为期8天的考察。考察团先后走访了日本贸易振兴会(JETRO)、日本经济产业省、SAP日本公司、德勤等松咨询公司、日本电气公司(NEC)东京日比谷展示厅和日立制作所横滨数据中心。通过考察,初步了解了日本信息化的现状,政府在推进信息化方面最新的战略和政策措施,企业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成效和值得吸取的经验教训。
一、日本信息化的现状
从总体上看,虽然日本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速度较快,但与美国和欧洲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目前,日本全社会因特网普及率为20%(美国为40%),其中,1千万人通过移动电话上网。广播和电视的数字化、信息保密水平等都落后于美国和英国,信息技术专业人才不足问题比较突出。政府内部、文化福利部门、民间团体等公共领域的数字化和网络化刚刚开始。
近些年,日本企业在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改造生产经营管理模式上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ERP等欧美管理方法与日本传统的终身雇佣制度存在一定冲突,因此,完全成功的例子较少,失败的居多。在开展电子商务方面,日本企业已有很好的起步,但与美国相比,电子商务占总交易额的比例还很低,规模较小。2000年,日本B-B交易的市场规模为20兆日元(约1626亿美元),B-C交易的市场规模为1兆日元(约81亿美元)。
目前,日本政府和企业已意识到在信息化方面与欧美之间的差距及其这一差距对日本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加快信息化进程,希望到2005年建成高度发达的信息网络社会,成为信息化方面的先进国家。
二、日本政府推进信息化的措施
1、健全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信息化战略
为推进信息化,日本国会于2000年通过了《日本高度信息网络社会形成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见附件一),明确了信息化的基本方针、领导机构和信息化推进重点。该法为日本政府采取相应的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按照《基本法》规定,制定推动信息化建设政策措施的基本方针是:进一步发展信息网络,扩大信息网络的应用,丰富网络信息内容,建成世界高水平的信息通讯网。
日本政府还依据《基本法》在内阁成立了建设高度信息网络社会的战略总部,由首相、国务大臣和优秀的专业人员任部长、副部长和委员,负责审议并实施信息化的重点计划。
日本经济产业省一改长期以来不制定经济发展计划的做法,在2000年用一年的时间制定了《e-Japan战略》。2001年又依据《e-Japan战略》制定了《e-Japan重点计划概要》(见附件二),并于3月29日由战略总部批准实施。《e-Japan战略》明确指出,日本信息化的总体战略目标是“在五年内使日本成为世界最先进的信息化国家”;要通过建立世界最先进的高速信息通讯网络、加强信息知识教育、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促进政府等公共领域信息化、确保信息安全等一系列战略举措,确保战略目标的实现。
2、明确政府、民间机构在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
《基本法》和《e-Japan战略》都明确规定:民间机构(包括企业、行业协会、公共团体等)是信息化的主体,在信息化建设中起主导作用。政府主要发挥二方面的作用:一是为民间机构发挥信息化主导作用提供必要的环境条件,如修改阻碍信息化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改进和完善政策措施等;二是推进民间机构力不能及的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如政府信息化、消除社会各阶层间存在的数字鸿沟、研究开发民间机构无法独立进行的科研项目等。
在政府信息化方面,《e-Japan重点计划概要》要求中央政府要在2003年建成电子政府(e-Government)。但对3300个地方各级政府的信息化进程并无明确规定,而是希望它们参照《e-Japan重点计划概要》,能在2005年实现政府信息化。
3、打破垄断,引入竞争
为促进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服务的发展,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鼓励自由竞争的政策。例如,建立电气通信纠纷处理委员会(暂称),制定垄断禁止法方针,加强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职能等。2001年,日本政府还制定“非对称法规”,对最大的电信企业日本电话电报公司(NTT)实施专项政府管制,重组这家国有股占60%的企业,目的是消除其垄断地位,在通信行业实施自由竞争促进政策,引入自由竞争机制,增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4、加强信息化知识的普及教育,多渠道培养高级专业人才
为实现2005年因特网的个人普及率超过60%的目标,日本政府加大了信息化知识的普及教育。2001年,计划举办550万人次的信息化基础知识讲座,140万人次的信息技术职业培训,为7000所图书馆和群众性文化活动场所配备计算机。
同时,也加强学校的信息技术专业教育,增设有关课程,扩大培养高学历的信息技术人才,建立信息保密技术资格认定制度,完善吸引国外专业人才的机制,计划到2005年吸引3万名国外信息技术专业人才,为使日本信息技术的科研水平超过美国提供人才和技术保障。
三、日本政府促进企业信息化的措施
日本政府对大企业信息化建设并没有特殊政策措施,但对影响某个行业的信息化项目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多方面的支持服务。
目前,中央政府对各地方政府(都、道、府、县)、各行业、学术界提供一部分专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补助金。从2001年开始,补助金发放重点由过去的给单个企业或商会配备计算机,转向支持对整个地区、行业产生影响的项目和有益于全社会的重大研发课题。例如,政府对钢铁行业的EDI项目提供了一部分资金援助。一般情况下,政府通过三种方式信息化项目提供补助,一是政府对项目补贴50%,企业自筹50%;二是政府全额支付科研项目的费用,科研成果由政府与开发人员共享;三是政府对项目发放低息或无息贷款。
为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日本政府从多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利用各地现有的商会,为中小企业举办信息化知识讲座,利用现有的法律咨询窗口提供信息化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等。
四、日本企业信息化的内容和成效
日本企业信息化过程可以概括为“三次统一”过程。在信息化过程中,日本企业首先将企业内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统一,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其次是实现企业与供应商、销售商之间商务流程的统一,提高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最后是行业内部各企业商务流程的统一,形成统一的行业交易市场和经营模式,提高行业整体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日本部分企业信息化的成效也非常明显。例如,夏普(Sharp)公司使用SAP管理软件后,制定生产计划提前时间由3个月缩至2周,确认存货-发货的时间从2.2个月缩至0.9个月。尼桑(Nissan)公司估计,借助SAP管理软件将使采购成本降低20%。目前,SAP与美国排名第一的CommerceOne公司合作开发的“电力相关材料和资产电子交易市场”已在日本投入运转,初步形成了日本电力行业的统一交易市场。
据日本信息化建设较好的企业估计,通过利用先进信息化技术,大大提高了企业生产计划、库存管理、客户管理、网上采购等环节的效率,效果十分明显,一般可降低成本10-30%。
日本信息技术企业在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上也不断创新。例如,日本电气公司(NEC)提出“五i”理念,即想象力(imagination)、灵感(inspiration)、思想(idea)、信息(information)和因特网(internet)相融合,目标是借助宽带互联网和移动终端(如笔记本电脑、移动电话等),实现“i社会”(i-Society)。NEC还推出了“因特网广播”(InternetBroadcast),通过设在日本各地的数字摄像机,按照顾客要求的比例实时传输指定城市、建筑物或风景的现况,还提供网上购物服务,通过与生产商、速递公司、24小时便利店合作,共同开展B-C业务。
五、日本企业信息化建设的经验教训
在信息化过程中,日本企业也有一些值得吸取的教训。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生产经营管理的过程,同时也是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改造现有的业务流程的过程,业务流程再造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信息化的效果乃至成败。日本部分企业信息化建设效果不理想的原因,主要是在导入先进的计算机管理模式时,不是采取自上至下的整体设计方法(top-down),按照科学的方法改造企业现有业务流程,使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化,而是根据传统习惯,大幅度修改管理软件(如改变软件的标准画面、结构和流程),使先进的手段去适应过去的工作习惯,即“穿新鞋走老路”,从而使科学先进的管理软件丧失统一性和先进性,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由此导致了许多企业信息化效果不理想。这一点特别值得我国企业吸取。
六、对我国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几点启示
1、加强网络建设,扩大网络应用
为加速信息化进程,日本大力发展光纤通信,虽起步晚但进展快,已在部分地区实现光纤到户,并于2001年3月开始在国内提供光纤上网服务,极大地促进了网络应用。目前,我国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还比较落后,传输速度慢,使用费用高,致使许多网络应用无法开展,直接阻碍了企业信息化进程。因此,推动企业信息化,网络建设要先行。要加大在网络建设领域的投入,消除垄断,引入竞争,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的作用,调动各方面资金,加快高速信息网络建设,扩大网络覆盖范围,降低使用费用。要加快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尽快实现高速信息网与企业的互联互通。
2、加强培训教育,普及信息化知识
目前,导致我国企业信息化水平低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信息化知识,对用信息技术改造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作用认识不足。因此,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多层次的信息化知识宣传、培训和推广。特别是要加大对中小企业、落后地区的企业和传统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信息化知识培训力度,增加这类企业的信息化意识和知识,提高对信息化的认识水平。
3、丰富信息资源,完善信息服务
日本企业信息化建设的经验表明,企业对网络的应用水平,不仅与网络基础设施有关,还与网络信息资源的丰富程度和信息服务的水平密切相关。目前,我国政府和企业上网水平低,网络信息资源还不够丰富,在信息的形式、内容、针对性等诸方面还不能满足企业的多种需求,信息服务的方式和水平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因此,要继续推动政府和企业上网,丰富政策信息和商务信息;促进基于互联网的信息服务中介机构的发展,增加信息服务品种,提高信息服务质量。
4、发挥专业化优势,避免重复建设
在企业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日本企业深深感到,广泛应用ERP是一项投资大、见效慢的工程,因此,不约而同地走上了ASP专业化经营的道路,实行业务外包。ASP涉及客户关系管理、电子商务应用程序、企业资源计划、电子应用程序集成、网上远程监控服务、数据中心、客户支持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规模经济性。专业化ASP商业模式,可以使客户借助网络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三个必要”,即必要的内容,必要的时间和必要的数量,从而创新企业工作流程,提高经营效率。我国企业应借鉴日本企业在这方面的经验,在信息化建设中也要避免“大而全,小而全”,扩大业务外包,走ASP专业化经营的道路,共享专业化经营利益,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
附件一:
日本《高度信息网络社会形成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日本政府为加快日本社会信息化步伐,尽快将日本建成高度信息化社会,于2000年制定了《高度信息网络社会形成基本法》(下称《基本法》)。该法律明确了制定信息化政策的基本方针,实施信息化战略的领导机构及信息化重点计划的基本内容,是日本政府制定推进信息化政策措施的法律依据。
《基本法》共分为四章,三十五条。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制定政策措施的基本方针,第三章是领导机构的设置,第四章是重点计划的主要内容。
1、总则的主要内容。日本政府认为,信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应用,将深刻改变经济和社会结构,面对这种形势,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有必要、也有责任采取有关措施推进高度信息网络社会的形成。要通过制定法律措施,在日本形成世界规模的、多样化的、自由灵活的信息网络,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网络的作用,使国民能够充分、方便地使用信息网络。要通过电子商务,提高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效率,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强产业国际竞争力,增加国民生活的方便性和多样性,扩大地区间经济交流,活跃地方经济。
建设高度信息网络社会的基本原则是:以企业为主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公共团体明确分工,采取有关措施,改善环境,消除地理、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导致的不利于信息化的障碍,使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使用信息网络。
《基本法》认为,信息社会的形成,必然引起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在劳动就业等各个领域出现新问题。对此,要采取积极、适当的措施加以解决。政府部门要依据本法规定的基本方针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法律、财政等推进措施;要通过多种形式,随时将推进信息化的有关资料向社会公布;要通过各种宣传活动帮助国民了解信息网络社会。各地方和团体,要根据本法提出的基本方针和各自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推进措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在有重点地实施政策措施时,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
2、制定并实施政策措施的基本方针。制定并实施政策措施的基本方针是:进一步发展信息网络,扩大信息网络的应用,在网络上提供文字、声音、图像等各种信息,推进信息技术与信息内容的一体化,建成世界高水平的信息通讯网。
为此,要采取措施促进公平竞争;采用多种培训方式培育拥有专门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各类人才;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利用电子商务开展社会经济活动;国家、地方及公共团体要简化行政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工作透明性,为国民提供方便、高质、多样化的公共服务;要采取措施保障信息网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要在国际标准、研究开发、技术协作及国际援助等广泛的领域开展合作。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公共团体、大学及企事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网络基础,加强研究与开发,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
3、战略总部设置。日本政府在内阁设置了建设高度信息网络社会的战略总部。总部的主要负责是:制定并实施信息网络社会重点计划,对信息化重大实施方案进行审议并制定推进措施。战略总部设部长,副部长及委员。部长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负责全面工作。副部长由国务大臣担任,协助部长工作,总理大臣任命优秀的专业人员担任委员。战略总部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有关部门提供协助及工作资料。
4、关于重点计划。建设高度信息网络社会重点计划的主要内容:一是体现建设高度信息网络社会的基本方针;二是要形成世界高水平的信息通讯网络;三是加强培训教育;四是广泛开展电子商务;五是推进信息技术在公共领域的应用;六是提高网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重点计划原则上要明确具体目标和完成目标的时间。战略总部制定的重点计划要及时通过网络等多种方式对社会公布。战略总部要根据计划目标对实施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并及时公布结果。
《基本法》于2001年1月6日实施。政府在三年之内要对法律实施的况状进行研讨,并根据实施结果采取相应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