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改革逐步深入、法制日臻完善,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各种社会成份日趋复杂化,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继涌现。因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群众观念价值取向的变化,诸多领域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因城市建设、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不断攀升、规模日益扩大、表现形式趋于激烈,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由于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和复杂性,加之相应法律法规的匮乏,使处置工作异常艰难和棘手,一旦处置不当,不仅解决不了问题,甚至还会使矛盾升级,导致事件恶化。因此,在新形势下,应构建起科学、完善的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机制,使其在未发生时能有效预防,刚萌生时能有效化解,发生后能快速有效、稳妥合法地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群体性事件处置的成本和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小群体性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负面影响,从而从源头得到预防、从源头得到消除、从源头得到控制。
一、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主要诱因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转型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积累、激化的反映,既有深层次原因,又有表层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只有客观分析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成因,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从全局的高度发现更深层次的问题,寻求出正确预防和妥善处置的工作机制。
1、社会多元化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转型的升级,社会整体结构、社会资源结构、社会区域结构、社会组织结构及社会身份结构都在发生着重大转变,人们的文化关怀、物质需要、精神诉求、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方面不断趋于多元化,直接影响着人们行为方式的改变。社会各阶层、群体和组织进一步分化,各种利益关系重新调整,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在不断被唤醒和强化,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竞争和冲突,且日趋激烈,从而诱发出许多社会问题和矛盾。
2、利益矛盾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群体性事件大多数是由各种利益矛盾引发,且多数由直接、相关的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矛盾引发。受利益驱动,一些人动辄采取闹的方式,企图达到自己的目的。主要表现为:一是工程项目推进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随着城市化建设、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特别是城郊农业用地被大量征用,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征地后劳动力就业等相关政策不平衡、不配套,部分村民的利益得不到满足,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环境污染导致的群体性事件。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不断推进,生态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剧,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同时,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环保意识逐步增强,对生态环境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新的诱因。三是企业改革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从八十年代开始,乡镇集体企业逐步转变成“经帽子”企业(也就是挂牌企业)进而转化为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由于部分企业在改革过程中的不完善性及部分企业退休、精简人员受利益等多种因素影响,当其工作安排、生活保障等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很容易引发群体上访甚至闹事事件。四是企业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企业经营亏损、破产、关闭,从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劳资纠纷等,特别是劳资纠纷,往往涉及人员较多,极易发生群体性事件。五是因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交通事故、生产事故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不仅涉及死亡赔偿,在赔偿时往往不按法律程序,而是要求一刀了断、高额赔偿;而且死者家属、亲邻朋友往往情绪激动,造成人员集聚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此外,军转企人员等特殊群体,因待遇、保障等问题,相互串连、群体上访等。3、诉求表达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现有的社会阶层结构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社会利益群体日益呈现多样性。不同社会阶层除了共同利益、根本利益外,更多地表现为各自群体的一些具体利益。如果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难以在一定范围内兼顾和协调,又缺乏各自表达正当利益诉求的渠道,便可能导致矛盾积累和利益冲突加剧。目前,由于受国家体制和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影响,利益诉求表达机制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渠道不畅,不同阶层表达自身利益的声音强弱不一,表达的机会不同,表达的有效性和充分性不一。因而,当某个阶层或某个群体,特别是社会最底阶层的利益受到侵犯、得不到保护,又难以通过正当有效途径表达、实现自己的意愿,难以行使自己应当行使的权利时,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群体性事件产生的诱因。4、维权意识增强是引发群体性事件不可忽视的因素。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民主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群众法制观念相对淡薄,当其利益受到侵害、威胁或出现磨擦、纠纷,一些群众在维护自己权益时,往往不能通过正当的途径去解决问题,错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给领导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群体性群体事件,这成为引发群体事件一个不忽视的因素。二、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新变化
社会的不断发展,必然会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由各种新矛盾、新问题引发的群众体性事件,其表现形式也在不断地变化。一是从无序性向组织性的转变。群体性事件通常都是因某个突发性事件而在短时间突然发生或是某个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而突然爆发,往往给人以迅雷不及掩耳的突然感。但是,一些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组织程度明显提高,常常有事件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事先经过周密策划,目的明确、行动统一,甚至出现跨地区、跨行业的串联活动。有的还集资上访,并聘请律师,寻求媒体支持。从近几年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情况看,规模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大,组织性越来越强。二是从利益性向无直接利益的转变。群体性事件一般都涉及群体的切身利益,而且大多数有一定的理由,如企业改制待遇保障、环境污染、征地补偿安置、劳资纠纷等。但值得警示的是,近年来出现“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现象,一些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关,而是认为事情处理不公正,抱着“伸张正义”、“打抱不平”的心态参与其中,只是表达、发泄一种情绪,反映了当下社会分化中人们对某些阶层的不满、对强势一方的不满,“无直接利益冲突”折射出某种社会情绪和社会心理。三是从偶然性向效仿性的转变。
一些群体事件在开始之初,大多仅限于少数人及个别区域。随着事态的发展,影响力的扩大,引起周围区域或利益相关者心理共鸣,一旦一个地方发生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当因最初闹事的群体得到一定的利益补偿后,其他地方类似的群体便纷纷效仿,互相传染,使参与人数及区域不断增多和扩大,甚至出现互相串联,互相取经的现象,从而引起连锁反应。四是从合理性向无理性的转变。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往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一些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分析,应该说绝大多数集体上访甚至闹事都有一定的理由,即有其合理的部分。通过聚众闹事的方法,确实促使一些问题得到了解决与落实,但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部分群众“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往往启图通过群体性事件引起更大的关注,提出过高或无理的要求,从而造成群众长期缠访闹事。五是从单一性向复杂性的转变。群体性事件通常是由一个问题或一个利益群体引发,相对单一。但近年来,随着群体性事件的增多,部分利益群体为达到各自的利益诉求,相互串连、相互支持,相约进行集体上访、闹事等。由于反映的问题错综复杂,不同的矛盾主体、合理的要求与不合法的行为、不同的原因动机、历史纠纷和现实矛盾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较为复杂,处置难度明显增大。
三、研究探索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新机制
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关键是要下大力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县在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机制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相继出台了“维稳工作八大机制”等一系列工作机制,使预防化解群体性事件成为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
(一)要建立党委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机制。各级党政领导必须高度重视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摆上重要位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做到一把手亲自抓,条线领导共同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健全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领导机构,定期研究分析形势,解决有关方面的突出问题,指导、推动各级各部门的预防处置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按照“属地管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具体任务,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要严格领导包案制度,按照“一个矛盾纠纷、一个责任领导、一个调处班子、一个处置方案、一个处置期限”的工作机制,加强调处,限时办结。要建立专门公共危机应急机制、机构及应急处突应急队伍,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要建立健全反应灵敏的社会预警机制。群体性事件尽管有突发性的特点,但其在发生前一般都有酝酿、串联、谋划的迹象。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信息主导、反应敏捷的预警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社会矛盾。一是健全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建立经常性滚动排查机制、重点时期超前排查机制,在重大时期、重大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实行矛盾纠纷信息日报制,组织开展矛盾纠纷的集中排查化解,切实掌握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从苗头抓起,把教育疏导工作做在事前,力求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防止激化;二是健全情报信息网络。要通过加强基层组织、设立信息员、培育治安骨干力量等多种办法,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纵横交错的情报信息网,及时、准确收集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情报信息;三是延伸和拓展信息采集渠道。扩大采集范围,丰富采集手段,增加信息储量,尤其要注意采集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信息,并进行疏理核对,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提高信息精确灵敏度;四是完善情报信息研判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对各类情报信息要定期进行分析研判、互通信息,整合情报资源,为领导决策与实战服务,对有激化倾向的要发出警情通报,提醒有关方面及早防范,提高预防措施的针对性。
(三)要建立快速反应、控制有力的应急处置机制。一是建立高效的应急机构。成立由党政领导负责的群体性事件处置指挥机构,对整个群体性事件进行全面掌控,组织指挥整个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宏观上的决策和指挥。二是制订各项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预案。针对群体性事件突发性强、传播快、危害大等特点,科学判断、准确把握群体性事件的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参与群体等因素,制定出相应的可操作、有针对性的工作预案,明确管辖级别、人员调配、处置方式。三是讲究策略方法、严格依法办事。群体性事件的化解,宜散不宜聚、宜觖不宜结。要坚持以人为本,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尽最大的可能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说明情况讲清道理,加强教育疏导。对于群众要求基本合理,但采取的方法过激,甚至违法的群体性事件,掌握可缓不可急、可冷不可热、分化瓦解的处置化解技巧,对当事的群众尽量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使广大群众明辩是非,提高觉悟。同时,对领头人员、幕后策划人员和骨干分子要正告国家法律法规,晓以利害,特别严重的要规范程序,依法处置,及时予以打击处理。四是要认真做好新闻宣传工作。认真开展法制宣传,对不明真相、被误导而参与的群众,要组织有关部门澄清事实,讲明真相,防止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维权等旗号,炒作群体性事件,误导社会舆论。对因群众不明真相引发的群体事件,要通过教育宣传,积极引导群众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解决矛盾。
(四)要建立健全高效运转的利益协调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包括利益表达、利益引导、利益疏导和利益保障在内的公平公正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一是要建立健全领导下访制度。进一步深化“书记大接访”活动,将领导“深入基层、深入困难、深入矛盾”制度化,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及时掌握真实情况,设身处地解决群众所思、所想、所盼的问题。二是要保障信访渠道的畅通。科学合理地设置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强化信访部门的职能。要认真落实群众来信来访登记、查办、督办、结案、复查反馈等制度,对群众反映的信访诉求,信访部门要及时报请相关领导研究处理,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妥善解决。三是要拓宽利益诉求渠道。要建立健全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及法律援助等利益诉求渠道,让群众的利益诉求能有相当一部分通过正常渠道得以解决。
(五)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倒查和责任追究机制。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大量积聚和群体性事件的出现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一些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的麻木不仁、敷衍塞责的官僚主义作风。因此,必须切实加强、严格落实群体性事件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和执行维护稳定的党政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单位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对因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迟报、漏报、隐瞒不报等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或因应对措施不当不力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实行倒查和责任追究,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责任。>>>>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机制探索与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