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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从国外实践看住房保障的现实意义

2019-02-01 21:48:37浏览:223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在任何国家,不论其经济如何发达,社会总有一部分人群无法靠自身能力解决住房问题。一个国家和地区无论房地产市场如何发展,不可

在任何国家,不论其经济如何发达,社会总有一部分人群无法靠自身能力解决住房问题。一个国家和地区无论房地产市场如何发展,不可能完全靠市场解决所有人的住房问题。这些“无房人群”的住房问题,最终要靠政府解决,而政府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必须要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国务院不久前刚刚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标志着我国

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又迈出了大的一步。毕竟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起步太晚,离“居者有其屋”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本文试从世界发达国家的住房保障实践和我国近20年的住房制度改革实践两个方面,就加强住房保障建设的现实意义作些初步探讨。
一、国外住房保障的实践探索 (二)住房问题属于公共事务。在英国,1919年颁布的《住房和城镇规划法》明确规定:住房问题属于公共事务,政府应对公共住房建房提供支持。在1946-1951年间,英国政府负责建造的房屋总量高达全国建房总量的78%;在荷兰,1901年颁布的《住房法》明确规定:政府应为公共住房建设提供补贴和制定建筑规范,政府在住房市场中扮演决定性角色。其宪法中更是强调,“提供充足住房”是政府的责任。1974年,荷兰又颁布《租房与补贴白皮书》,强调“住房政策的目标就是为低收入阶层提供合适的住房”;在美国,1937年出台《住房法案》,明确政府负责低收入家庭的公共住房建设,居住者只需支付较低房租。此后相继出台《住房和城市发展法》、《住房和社区发展法》,住房的公共特性得到保证。 上述几个国家的住房保障实践都有以下共同特征:(1)住房问题是公共事务,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是政府公共责任;(2)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要做到法制化;(3)政府既是保障性公共住房的供给主体,又对市场化住房供给主体实施监管;(4)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必须由政府而不能完全由市场解决,政府有责任让穷人体面地拥有住房。
二、国内住房保障政策演变及实践 (二)近年来,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房地产、稳定房价的政策,商品住房价格涨幅总体趋缓,住房供应结构有所改善,投机性购房需求初步得到抑制。与此相应,部分大城市房屋价格上涨仍然过快,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仍然不足,调控机制还不完善;城镇居民对于住房问题满意度较低。这些状况的存在,不但

影响了城镇居民的实际生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 (四)从“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变成 “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拉动投资增长”的“支柱产业”。这是近年来我国住房建设宏观调控政策的嬗变,然后是2005年的“国八条”和后来 的“国六条”,以及作为其执行措施的2005年的七部委意见和九部委意见。这几年出台的政策,则有重点地开始了调整。
(五)2007年8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主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同时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这一政策的出台,是政府转变职能、政府公共责任归位的重要体现。之后,国内一些城市如武汉、济南、青岛、北京等纷纷结合本地实际,及时调整和完善住房管理的相关政策,落实各项措施,已初见成效。
综上所述,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及实践现状表明,一是住房的公共性特征毋庸置疑,二是政府在住房供给中的公共责任无可推卸。近二十年的中国住房制度改革实践表明,政府对自身所承载的住房责任,一是提供一个供求基本平衡的住房市场体系,二是针对中低收入群体建立一个“居者有其屋”的保障体系。
三、住房保障建设的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住房是人类生存的必需品,除了商品属性更具有保障性质。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启动住房制度改革以来,特别是1988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来,居民住房消费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体系不断完善,城镇住宅建设不断加快,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产业,居民住房面积不断扩大,居住质量不断提高,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在另一方面,在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发展带来新的问题,提出了新的任务。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住房供应和消费中还普遍存在着住房供给结构单一、普通住房价格偏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滞后、市场监管相对薄弱等问题。特别是住房保障制度尚未真正建立和完善起来,廉租房离“应保尽保”的目标相距甚远,经济适用房供应严重不足等等。从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情况看,“让居者有其屋”是政府的公共责任,特别让那些最需要住房的人群有房住,是一个文明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总之,政府有责任保证人们的基本生存权利──居住权。
(一)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是体现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的迫切需要。联合国人权公约规定,享受基本住房服务属于基本人权,住房问题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在我国,“小康不小康,关键看住房”,在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住房已成为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住房问题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备受社会的关注,成为民众关心的焦点、政府关注的难点。作为民生基本问题之一,住房问题已成为一个兼具社会政治属性的全局性问题。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时期,它又成为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责任政府的迫切需要。在过去一个较长时期内,政府过多地强调了住房发展的经济功能、产业功能,忽视了住房的社会保障功能、公共服务功能;过多地强调了住房供给的市场机制,弱化了保障群众基本住房需求的政府责任。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完全靠市场方式不可能解决所有人的住房问题,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必须靠公共住房来解决。住房这一商品在生产、销售和分配等环节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能完全任由市场机制调节,政府必须对此有所作为。
(三)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近几年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整个社会已经从温饱向全面小康社会转型,在住房问题上,迫切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处理好住房资源配置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构建和谐社会,体现在住房问题上,就是重点改善低端人群的住房条件,改善了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条件,也就改善了整个社会的住房条件。让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共同形成对全社会住房需求的全面覆盖,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社会稳定的现实和长远需要。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 上一页 [1] [2]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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