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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

2019-02-02 13:06:02浏览:58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下一步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下一步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安全发展,特与你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承诺书)如下:

 一、企业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二、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三、企业须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企业的工作重点,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层层抓好落实。

 四、必须根据国家、省安全标准的有关要求以及,佛山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考评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推进企业的标准化或规范化管理,应限期于8月份内完成,并要经过验收合格。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的企业必须根据国家、省安全标准的要求以及〈佛山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推进企业的规范管理,应于今年8月份内完成,并要经过验收合格。企业必须掌握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情况以及发生的事故时的应急求援措施。

 六、企业必须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每个月定期对本企业进行安全隐患自查自改,作好相关记录,并对企业自查以及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企业要每月将本企业自查自改的情况上报村(居)或镇(街道)安监机构备案。若企业存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将由安监部门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七、企业必须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全员安全培训,并建立全本企业的全员培训制度和全员培训档案。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安监部门或中介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

 八、企事业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和报告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理工作。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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