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生意场、银行等领域很流行“风险抵押金”这个说法。企业招新人,却也悄然地用起了这种说法。问其原因,是为了防偷、防跑、防犯规等等。这么一来,年轻人要走上工作岗位,还没挣钱,就得按照招聘者的要求,先往企业里“押”上一定数额的钱,如果没有押金,就得扣下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做抵押。换句话说,新人要拿钱给企业雇主“压惊”,然后才有资格签订《劳动合同》。在雇主的“绝对控制”下,如果新人在试用期中偷了、跑了,或是“犯了规”了,所押下的钱就理所当然地归企业所有,自己只有两手空空地滚蛋。
据国内一家知名的网站调查显示,在近两年所有侵害员工权益的企业个案中,企业收取新人押金(也叫保证金)的比例占到了28.16%,而其中过半的企业所收的押金最终没有返还到新人手中。而《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法律摆在那里,为什么那么多企业雇主敢于以身试法?归根结底一句话:新人的维权意识太薄弱了。
稍作思考都不难断定,收取押金的企业绝大多数是在社会上没什么名头的小作坊企业,而他们收取押金的对象也往往是中低等文化程度的求职者。他们大抵会对求职者草草地说几句,装一装派头,然后就说你已经被录用,报到的时候别忘了带多少风险抵押金来。如果你说没那么多钱,他们就会假惺惺地给你“放一马”———从试用期工资里代扣。很多求职心切的新人在交完钱后,工作一段时间,没等到签订劳动合同,就被企业找个理由炒掉了。既然是炒掉的,押金自然也不退还了。
情景案例
[例一]学厨艺的祁鸣到某餐厅厨房里上了半个月的班,一分钱还没赚到手,却被餐厅负责人天天催着交1000元试用期风险抵押金,这让祁鸣心里很不是滋味。
祁鸣来自农村,家中贫困,自己不仅拿不出钱来交餐厅的押金,还指望快点赚钱养家糊口呢!
狡猾的餐厅负责人一开始并没有逼他,只是说他可以代祁鸣跟老板说说情,看能不能从试用期的工资里慢慢扣。祁鸣心想,扣工资就扣工资吧,反正押金最终总是要还的。所以他就没去领会这里有可能出什么文章。
工资里扣,本来押金要2000元,你就交1000元吧,剩余的钱再从工资里扣。”祁鸣上哪儿找来1000元钱呢?在负责人再三催逼之下,他无奈只好辞掉不干了。孰知连辞职居然也引来麻烦。祁鸣辞职时向餐厅要半个月的工资,负责人却说:“签了《试用期合同》能说走就走吗?合同里写得明明白,‘凡违约者要承担被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你的半个月工资根本抵不起你给餐厅造成的损失,你还有什么理由向餐厅要这钱呢?”
祁鸣的困惑:白干了半个月的活,其实也没多少损失,可总有一种被人欺骗的感觉,难道试用期真的就必须要交风险抵押金吗?
[例二]从国营企业下岗的刘女士到一家超市求职,并被录用。
在上岗之前,刘女士按超市的要求,交了300元押金,当时与超市的口头协议为月工资450元。但到月底领工资时,她发现拿到手的还不到360元。刘女士对此感到不解,后来领班说,她在超市的7天试用期没有工资,领到的只能是23天的劳动报酬。
刘女士表示非常气愤:“白干7天?为什么不早说?早说了,我也就不来了。”刘女士认为超市明显是欺负人,于是决定辞职,并索要押金。而超市领班告诉她,押金暂时不能退,要等两个月以后,超市经盘货认为她工作期间没有出错,才能取回押金。
刘女士的困惑:“出错”的责任是怎么界定的?超市员工那么多人,如果盘货出了错,凭什么就叫我一个人承担?
新人同题困惑
•因为在试用期期间又去另一家公司面试,惹恼了公司,被炒了不算,还要以犯规为由被没收500元抵押金。难道新人在试用期期间另找东家也算犯规?
•我交押金时向公司要收据,结果公司财务给开了我一张普通发票,这叫什么事?
是进退维谷了呀!
为新人维权支招
第一招:如果企业录用你时要求你付押金,说明这样的企业根本不值得你去,即使因此你没了工作,这也只是暂时的,这总比把钱扔进去后被“吃”了的好。如果你已经付了押金,又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应立即向企业索取。如果索取不回来,应立即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劳动部门会依法做出正确的处理。
第二招:如果你正在为自己的抵押金而犯愁,但又不想失去目前的工作,那么你就要用有效沟通的方式和企业雇主进行交流,以帮雇主出主意的口吻,告诉对方收新人的押金,实际上要承担的法律风险比新人的经济风险更大,因为随便一个交了押金的新人向劳动部门求助,都会给企业的名誉带来麻烦。如果雇主明智的话,是会听你的规劝的。
第三招:如果企业已经从你的试用期工资里扣走了押金款,以至你实际所得的钱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障,你就该花点心力了解企业人事变动的频率。如果你发现多数新人是在试用期未满就被辞退,说明你已经很危险了。你应该向企业提出停止扣工资的要求,并索取已被扣走的钱。如果自己解决不了问题,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者是劳动监察机构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