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购物中心当一名促销员,交纳了700元的保证金,六个月后辞职不干,保证金的收据却碰巧遗失,购物中心因此拒绝退回保证金,难道700元现金就这样打了水漂?这是市区郑小姐近日碰到的倒霉事。
今年21岁的郑小姐六个月前应聘当上“×婷”系列产品的促销员,被分配到市区长平路一家购物中心搞促销,郑小姐向购物中心交纳了700元的保证金,拿回了一张该购物中心出示的收据,以作辞职时退款的凭证。半年之后,郑小姐认为这份工作不太适合自己,于是向厂家提出了辞职,可是,这段时间郑小姐的手提包被抢,而这张收据刚好也放在提包里面,因此一同遗失。郑小姐只好跟厂家说明情况,在厂家的陪同下一起来到购物中心要求退款。但是由于郑小姐无法提供任何凭证,购物中心拒绝了郑小姐的要求。郑小姐认为收据遗失确实是自己的过失,但应该还有其他途径可以要回保证金,万般无奈之下郑小姐向本报打来电话求助。
记者联系到了该购物中心的主管人员陈小姐,陈小姐告诉记者:购物中心一向与货物厂家之间有协议,厂家在购物中心安排促销员必须为其交纳700元的保证金,主要是希望厂家共同来监督促销员工作,促销员离职后可以凭收据退回保证金。购物中心至今没有接到任何厂家反映这件事,如果通过调查确证属实的话,一定会圆满解决这件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