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企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员工的请假管理制度,特制定并重申员工的请假制度如下:
一、各公司经理、副经理、集团科室负责人请假,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董事长请假,经签字批准同意后,请假条交予行政部登记,方可休假;
二、各公司的员工请假,需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签字,并向本公司的经理请假,请假条交予行政部登记后,方可休假;
三、请假条应规范填写,字迹清晰,写明请假原因、时间,因病请假的需要有医院证明;
四、请假最短时间为半天,每个月不超过2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4天,如违反规定的以自动离职处理;
五、有重大事项如病重、结婚、生育、事故、亲属病故等原因可酌情予以假期,突发事件未能及时请假的,假期完毕后,第一时间补交请假条;
六、请假期扣除当日工资,公司不予承担,从当月工资中扣除。未请假旷工者,按双倍工资扣除,请假未批准私自休假按工资5倍罚款;
七、因工伤在家休息的员工,每月发放1200元生活费作为工资;
八、员工可根据公司休假安排自动休假,禁止与他人调换休班日,如违反按旷工处理;
九、因公出差到本县区域外的人员,必须请假,未请假者按旷工处理,因公发生的费用公司不予承担;
十、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集团行政部所有;
十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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