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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2019-02-02 13:24:25浏览:198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夯实安全基础,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集团公司安全奋斗目标,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促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夯实安全基础,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集团公司安全奋斗目标,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 (1)生产矿井(含建井)一个采煤面或一个掘进工作面因工程质量、瓦斯超限或煤层注水不达标等被停产整顿的。
(2)生产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挂上安全生产运行许可证的。
(3)提升、运输系统出现重大隐患被停止运行的。
(4)生产车间存在重大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 第六章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及本质安全程度评估不达标单位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在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检查验收中,某一专业不达标或被评定为d 级的,对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黄牌”警告。采掘工作面、机电、运输、通风、巷修专业不达标或被评定为c 级的,对相关区队的行政负责人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c 级的,其所在区队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第二十二条年度内同一专业连续两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d级的,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引咎辞职。 第二十三条年度内,矿井出现一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d 级的,对主管矿长、安监处长“黄牌”警告,矿井连续两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d 级的,主管矿长、安监处长引咎辞职。 第二十四条地面厂处及非煤企业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注:因伤亡事故的影响使矿井或专业降级不达标的除外。 第七章关于安全培训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新聘用的矿、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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