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业务委托书
中国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
我单位 现委托等同志来贵单位办理购油及开票业务,油款由受托人以现金或POS机刷卡方式结算,所持银行信用卡为受托人本人卡,卡号为:。
委托办理业务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特此说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中国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相关部门签认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资料
开票点:装订人:时 间: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资料汇总表
编制单位: 编制人:
注:单位汇款或用支票结算的,不用提供业务委托书,只需在结算类型一栏注明结算方法即可。
大额普通发票开具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领导:
制表:
注:付款方式填写现金或支票,支票需注明支票号 加油站管理处:
分、控股公司领导:
篇二:结算授权委托书
我单位与贵公司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为便捷购油业务,特授权 代表我单位在贵公司办理加油卡充值业务及其相关事宜。
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贵公司进行加油卡充值款结算、发票领取。结算方式为现金□、银联POS刷卡□;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充值加油卡主卡卡号:
被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我单位,并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授权期限: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如有变动,我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贵公司,如果我单位未及时通知贵公司,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我单位承担。被委托人资料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的银行卡号:
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日
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写明“仅用于到中石化办理加油卡业务,再次复印无效”,并在复印上签名或盖章。
篇四:成都农商银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业务授权委托书
成都农商银行 新都石板滩东风街分理处 :
我单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兹授权: 一、我单位先生/女士(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证件到期日联系电话)办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账户名称)(帐号)的下列业务:
□1.账户开立□2.账户信息变更 □3.账户印鉴变更 □4.开定期、通知存款账户 □5.变更热线验证人 □6.变更中药空白凭证购买人 □7.签署账户管理协议 □8.签署银企对账、服务协议 □9.对公短信签约、修改、删除业务 □10.账户撤销□11.企业网银开户 □12.企业网银增加下挂帐号 □13.签署企业网上银行客户服务协议 □14.签署电子银行业务章程 □15.其他:
二、本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及下列人★个人签章作为预留银行印鉴:
三、下列人★作为我单位的双热线验证人:
★五、下列人★作为我单位USBKEY及密码信封领用人: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如有变动另行书面通知,由此引起一切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篇五:授权委托书(农行银行)
本单位因业务办理需要,现授权本单位员工(性别: ,职务:,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全权代理本单位到贵行办理以下授权代办的业务,代理权限包括:填写相关申请表、合同及附近件,缴纳业务办理相关费用以及办理与授权代办业务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一、授权代办的业务如下:(选择项打“√”,不选项打“×”,可同时选择多项内容,如有空白选项视用不选项):
(一)单位银行结算帐户业务
□办理开立银行结算帐户手续; □办理银行结算帐户销户手续;
□办理银企对帐签约;□办理预留印鉴变更手续;
□办理柜面代发工资;□办理帐户年审工作;
□购买支标及结算业务申请书; □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支付密码器 □电子回单箱 □单位结算卡 □办理日常结算业务
□办理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开户资料变更手续;
□受托人的签章作为单位结算帐户预留印鉴之一;
□办理非结算帐户(定期、通知、协议、协定、其他存款)开户、变更、销户; □其他事项:1.; 2.;
; □办理与结算帐户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二)电子银行业务(□企业网银 □消息服务 □电话银行 □其他: ) □申请注册; □注销; □信息变更; □证书挂失;
□证书补办; □证书更新; □领取证书及密码信封;
□证书激活; □办理银行代付业务; □办理网银子电商业汇票业务; □其他事项:1.; 2.;
; □与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三)对公理财业务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延期; □撤销;
□理财业务签约; □理财业务签约变更; □理财业务解约;
□自动理财功能签约; □自动理财功能变更; □自动理财功能解约; □开通自动约购; □自动约购变更; □自动约购终止;
□渠道开通;□渠道关闭;
□与对业理财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二、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如下:(选择项打“√”,不选项打“×”,可同时选择
多项内容,如有空白选项视用不选项):
□本授权委托书自本单位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本授权委托书自本单位签发之日起生效,除本单位另行书面通知贵行撤销该授权外,本授权委托书长期有效。
公司/单位(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篇六:受托支付委托书
第一联
编号:
**银行受托支付委托书
**银行分行:
根据我公司与贵行年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 合同以及编号为 提款申请书的约定,现委托贵行在发放贷款后,按下列内容进行支付。
我公司办理此项委托支付业务的具体信息如下:
借款人名称: 借款人结算账号: 放款凭证编号:贷款金额: 费用支付账号:
以下为付款交易对象明细:
……………………………………………………………………………………………………………………..
本受托支付委托书附《结算业务申请书》/支票/贷记凭证共计份。 请贵行予以办理为感!
单位公章:日期:
授信经营部门意见:
经办客户经理:支行行长:
日期: 日期: 放款中心意见:
法律审查员:放款中心复核员: 放款中心主管:
日期:日期: 日期: 银行会计部门意见:
业务公章: 日期:
说明:本委托书一式三联。第一联:放款中心留存;第二联:会计部门留存;第三联:客户留存。
编号:
**银行受托支付委托书
**银行分行:
根据我公司与贵行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合同以及编号为 提款申请书的约定,现委托贵行在发放贷款后,按下列内容进行支付。
我公司办理此项委托支付业务的具体信息如下:
借款人名称: 借款人结算账号: 放款凭证编号:贷款金额: 费用支付账号:
以下为付款交易对象明细:
本受托支付委托书附《结算业务申请书》/支票/贷记凭证共计份。
请贵行予以办理为感!
单位公章: 日期:
授信经营部门意见:
经办客户经理:支行行长:
日期: 日期: 放款中心意见:
法律审查员: 放款中心复核员: 放款中心主管:
日期: 日期: 日期:
说明:本委托书一式三联。第一联:放款中心留存;第二联:会计部门留存;第三联:客户留存。
编号:
**银行受托支付委托书
**银行分行:
根据我公司与贵行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合同以及编号为 提款申请书的约定,现委托贵行支付我公司下列款项。
我公司办理此项委托支付业务的具体信息如下:
借款人名称: 借款人结算账号: 放款凭证编号:贷款金额: 费用支付账号:
以下为付款交易对象明细:
本受托支付委托书附《结算业务申请书》/支票/贷记凭证共计份。 请贵行予以办理为感!
单位公章:日期 银行填写:
交行已收到本受托支付委托书及所附《结算业务申请书》/支票/贷记凭证共计份。
经办客户经理:部门主管:
日期: 日期:
说明:本委托书一式三联。第一联:放款中心留存;第二联:会计部门留存;第三联:客户留存。
篇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登记结算机构和登记托管企业、挂牌企业、会员、投资者之间的股权登记、交易结算业务,处理各方的清算交收关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二条 本中心为投资者开立股东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股份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投资者申请开立股东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股权应当记录在投资人本人的股东账户内。由于历史原因,股权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账户内的除外。
第四条 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股东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五条 有关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及变更、挂
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以及开户代理机构的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本中心账户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本中心可以委托代理买卖机构代为行使账户管理职责。
第三章 股权登记托管
第七条 企业股权登记托管,是指本中心接受非上市企业委托,由中心通过电子化股权簿记系统代为置备股东名册,并为企业股东开立股权账户,记载并确认股东对股份的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为。
第八条 本中心股权登记托管的主要功能是:
(一)企业的股权登记托管、股权确认及与交易相关的过户。
(二)为企业股东和投资者开立、管理股东账户以及为投资者办理挂失补办、资料查询、资料变更和账户注销等业务。
(三)对继承、判决、赠予及企业因兼并、破产清算、改制和司法裁定、司法协助执行等引起的股东间持有的股权进行非交易过户。
(四)质押股权锁定、司法裁决股权冻结锁定。
(五)提供现金分红、送配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回购减资等服务。
第九条 企业应确认本中心登记的股东名册是企业股权状况的最直接证明,企业自备的股东名册应与本中心登记后的股东名册保持一致。
第十条 企业取得本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的通知后,应及时来中心办理全部股权的集中登记手续,企业应承诺挂牌备案文件中的股东与实际股东一致。
第十一条 企业股权登记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退出登记。其具体办法由本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予以规范。
企业股权登记后的非交易过户、现金分红、送配股、增资扩股、转增股本等各项后续服务,按照本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应确保所提交全部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股权登记申请表及其附表;
(二)本中心与企业签署的登记协议书;
(三)企业同意股权登记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
(四)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五)企业章程;
(六)股东名册文本及电子文档;(包括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工商信息查询单,包含股东及高管人员登记信息;
(八)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如有);
(九)会员推荐文件(如有);
(十)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的要求,本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向企业提供股东清册,核对股权信息。
第十四条 企业的现金分红、送配股和转增股本,根据企业出具的委托函、股东会决议及分配方案,由本中心实施;增资扩股由本中心与企业签订协议后进行股权补登记。
第十五条 企业股权依法依约需进行限售或解除限售的,由企业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本中心确认后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挂牌企业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申请终止挂牌交易,其股权处置按以下方式选择:
(一)挂牌企业转板进入其他证券市场,本中心协助挂牌企业将其股权向相应股权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转登记手续。
(二)挂牌企业经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挂牌交易,应到本中心办理股权的退出挂牌手续。退出挂牌后企业股权仍可登记在本中心,按照本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为企业办理各项后续服务。
(三)挂牌企业不再符合挂牌条件时,应到本中心办理股权的退出登记手续,本中心将提供全部股权登记数据和资料。
第十七条 企业股权退出登记办理完毕后,本中心在指定网站发布关于终止为该企业提供股权登记服务的公告。
第四章 结 算
第一节 与代理买卖机构结算
第十八条 本中心作为共同对手方负责向各代理买卖机构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主要为:
(一)与代理买卖机构之间的股权、资金的轧差清算和交收;
(二)代理买卖机构各项收入的轧差清算和交收。 第十九条 代理买卖机构负责其与投资者之间的股权和资金的清算和交收。
第二十条 本中心与各代理买卖机构就结算业务及工作职责等具体事宜,签定业务协议。
第二十一条 结算机构和人员:
(一)本中心内设结算部门,专门负责结算工作。
(二)各代理买卖机构应建立结算部门,指定结算人员,并报本中心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和代理买卖机构分别开立并使用结算专用银行账户,相关各方的银行专用账户均须开通网上转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