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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

2019-01-27 21:17:08浏览:516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 合同编号: 出租人:济宁市吉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

 合同编号:

 出租人:济宁市吉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公司原则上对使用设备时间在一个月以下的不租赁。承租人凡低于一个月的租赁期,又急需使用的设备,租赁费按整月计算。

 第二条:收取各种设备租金的计价标准:

 物品名称

 规 格

 单 位

 价 格

 备 注

 租赁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租赁费自提货之日起计收租赁费。租赁费按月结算,每月的1日为结算日。全部租赁物送还之日为租赁费清之日

 第三条:押金

 原则上按所租设备成本收取,押金不得低于成本价15%,押金待租赁物全部送还验收抵作租金或作为赔偿结算,先交押金后提货。

 第四条:租赁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法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由承租人出具设备使用清单。由出租人负责运送,运费由工地直接结算。提取租赁物时当场验收,并办理机械完好手续,送还时应清刷干净,否则应加收清除费用。

 第五条:租赁物资的保管维护与使用

 一,承租人对租赁物资要妥善保管,租赁物资返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或故意造成租赁物资损坏,丢失的,承租人应按赔偿价格表向出租人赔偿。

 二,承租方所租的物资不得调换,否则按租赁物价格表赔偿。

 三,承租方不得在租赁物品上打眼焊接,握弯,否则按本条第一款赔偿方式赔偿。

 第六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人,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七条:出租方在合同期内,不得要求承租方提前交回租赁物,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赁费,应向出租人缴付租赁费日5‰的违约金,如超过30天不能缴付租赁费,出租人有权随时收回租赁物。如承租人不能及时按合同支付租金,造成设备供应不足或供应不及时,出租方不承担责任。

 2,如承租人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除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资外,承租人还应向出租人偿还全部租金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而给出租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3,工程完工结算时,对丢失的设备,可暂按赔偿结算,对赔偿金不能在一个月内付清的承租方,出租方有权对丢失的设备连续计收租赁费。直至赔偿金和连续计收的租赁费还清为止。

 第九条:租赁物价格

 钢模板丢失每平方160元,模板堵头丢失每个1.5元,模板卡丢失每个0.4元,钢架板丢失每块150元,钢架管丢失每米12元,底座丢失每个5元,扣件丢失每3.80元,螺丝丢失每套0.4元,其他酌情办理。

 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不成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本合同附件或附注都属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 承租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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