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
借款人xxx为申请贷款,以其位于x道上x路22#房地产作抵押,于2002年11月12日与工商银行xx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共同偿债人xxx的配偶xxx同意抵押和还贷并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双方于2013年11月13日在本处办理公证(2002)x证经字第7420号,上述合同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013年11月14日工商银行xx支行向借款人xxx发放贷款400万元,还款期共60期。截止2006年5月14日,借款人XX已连续超过5个个还款期未还款,已构成违约。截止2006年5月14日已还贷2100974.60元,逾期贷款金额157573.89元,利息6437.67元,未结清部分贷款本金1809025.40元。现债权人工商银行xx支行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已向本处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你俩归还逾期款项并提前收回未到期部分的贷款本息。
如有异议,请你俩接到本函后及时来本处说明情况,否则本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x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强制执行抵押房地产以偿还债权人的贷款本息。
xxxx市公证处
201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