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对华歧视性贸易政策 (一)出口管制政策 出口管制是美国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采取的一种贸易控制手段,其目的是发现和制止非法出****易并惩处违规者,保护美国国家安全。美国对华的出口管制随着中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美国《出口管制条例》将除加拿大之外的所有国家分为七组,由严格到宽松依次是:z组、S组、Y组、w组、u组、T组和V组。从中美建交以来,美国逐步放松对华出口管制,并先后将我国划入“T”组和“V”组。但在执行过程中,仍保留许多歧视性规定,使我国未能真正享受到“V”组国家的待遇。 1983年以后,包括美国在内的原巴黎统筹委员会成员国,开始考虑放宽对我国的出口管制,并于1985年9月形成简化对我国出口审批程序的决议,但同时提出,对出口到我国的所谓“受控商品”不能改变用户和用途。我国政府对此做出积极反应。多年来,我国政府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有关承诺一直持严肃认真态度,相应采取一系列积极措施,效果明显。对于我国政府出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其它西方国家均予以承认并接受,只有美国仍持疑虑态度,要求中方对美国出口的所谓“受控商品”做这样那样的额外承诺。美国对我国的歧视性出口管制政策,极大限制了美国对我国的出口,也给美国在华进行高技术领域的投资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2006年,美国商务部公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和再出口管制规则的修改和澄清及新的授权合格最终用户制度(草案)》,该规定对现行对华出口管制规则作了大幅修订。新规则使出口许可证审查本质性地向不利于我国的方向变化,增加了出口流程的长度和难度。多年来,美国政府采取歧视性的对华出口管制政策,使美国企业失去了进入我国市场的许多机会。 (二)贸易制裁与贸易补救措施 1、特别301条款。美国国会于1988年通过《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制定了旨在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特别301条款”。美国曾多次依据“特别301”条款对我国挑起贸易冲突。整个2006年的“特别301评估报告”以近1/4的篇幅专门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出口。 2、特保条款。(1)“242条款”。根据“242条款”的规定,如果一个世贸组织成员认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自《世贸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场扰乱,阻碍了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市场扰乱。“242条款”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在此之前任何一个世贸组织成员都有权发起对中国的调查。虽然“242条款”并不是美国的法律条文,但美国是对我国实行特保立案数最多的国家,截至2005年底已立案的达12起,占立案总数的55%。美国也是对我国商品特保调查涉案金额最多的国家。(2)“16条”特保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即“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规定,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国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第16条”适用于来自中国的全部产品,但在实施过程中主要针对的还是纺织品。 (三)反倾销政策 美国现行的反倾销法是1988年8月23日美国国会通过的《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中第1316—1330节,该法吸收了自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以来历代美国反倾销法案的内容,为美国运用反倾销这一工具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保障。在美国,负责反倾销的机构有两个,一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另一个是美国商业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调查和裁决外来的倾销产品是否对本国同类工业造成损害,商业部负责调查和裁决有关进口产品是否低于公平价值在美国市场上倾销,并计算出倾销的幅度。 二、美国对华歧视性贸易政策的原因 (一)经济方面的原因 1、保护本国产业结构调整。美国是目前世界第一强国,他的强大在于其科技水平的高度发达,而中国在世界上占有优势的产品主要是低附加值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中美之间本来就存在很强的经济互补空间,然而在美国的产业结构由传统工业型向科技型转变的同时,美国政府却不愿放弃低附加值产品的产业,不愿因为产业结构向高科技化升级而把低附加值产品的利润转让给外国、尤其是拥有很强价格竞争力的中国厂商。美国在传统工业领域受到威胁时,仍会毫不犹豫地采取保护措施,如对纺织、钢铁、小型家电等领域的保护。 美国的高科技产业受美国的政策控制,对向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出口高科技产品设置重重障碍。因此,美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后,国际分工发生变化,使其对华的贸易政策呈现越来越重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 2、对华贸易逆差。2006年,美国国际贸易情况报告显示,该年度美国对外贸易逆差达8180亿美元,比上年增加了652亿美元,激增26.4%,并且连续五年创下新高,接近于2001年的两倍。这一数据触动了议员们,美国国会对于中国对外贸易的指责上升到了新的强度。 (二)政治方面的原因 1、美国国内政治的需要。随着美国产业结构的调整,美国失业现象日趋突出。在布什执政的几年内,美国流失了至少260万个工作岗位,失业问题一直困扰着美国,经济增长速度总体处于缓慢状态。为逃避国内民众的责难,美国政府和高层商务人士将矛头对准中国,认为这些赤字和失业是源于美国对华贸易亮了绿灯,并对中国的贸易保护行为置之不理所致。因此,美国要求和呼吁要更好地利用市场准入工具来限制中美贸易,尤其是美国从中国的进口贸易,从而达到降低赤字的目的。 2、对华政治的需要。一直以来,美国对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存在较大的恐惧。中国对美国日益增长的贸易顺差,使非常多的美国人认为这是对美国经济的威胁。物美价廉、中国制造的消费品成为很多美国消费者的最爱,美国国会认为这种情况是中国的一种物质与精神双重层面的“侵略”。2005年1月,中美经济安全评估委员会向美国国会提交的报告强调了“中国威胁论”,称不但中国低成本的产品冲击了美国市场,中国向美国出口的家用电器、电脑及通讯设备等高新技术产品的数量也飞速增加,中国在汽车和航空等高科技工业的竞争力大幅攀升,并且这些变化都与美中贸易逆差息息相关。同时,中国作为与美国资本主义方向不同路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力不断增强,又与“第三世界”国家联系紧密,政治影响力令美国担忧。 三、我国应对美国对华贸易歧视政策的策略 (一)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知识产权预警与保障机制 为给我国企业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鼓励企业发展自主知识产权,我国政府应注重建立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因为知识产权产品是美国的优势产品,我国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美国对华贸易歧视政策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壁垒上面。因此,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成为必然。我国的商务部、海关、技术监督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要及时与美国政府进行沟通,及时收集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资料,使我国企业可方便地查询到美国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方面的信息,在其出口过程中,减少美国通过知识产权方面的限制设置阻碍。另外,我国商会和行业协会可通过自己良好的信息渠道及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为出口企业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二)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是决定一国竞争力高低的根本性因素。发达国家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竞争力,根本原因在于其明显的技术优势和完善的科技创新体系。现阶段,我国还处在国际分工价值链的低端,许多产品由于缺乏技术含量及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效应,在消耗了大量资源出口后换回的只是少量的经济利益,外贸发展的规模与效益极不对称。我国没有完善的自由独立的科技创新体系,许多企业主要靠购买或模仿国外的先进技术,对国外产品进口依存度很高。如,我国集成电路和电子元器件中的高端核心芯片进口依存度为99%;数控车床进口依存度为70%,光纤制造设备进口依存度高达100%。因此,为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我国必须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坚定不移地走自主创新路线,塑造自主品牌,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逐步向高层次、高技术和高附加值产业链分工升级,使我国企业具有更多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摆脱对发达国家的技术依赖。 (三)配合调查,积极应诉,有效应诉 我国企业不论遇到来自美国何种形式的起诉调查,都应积极应诉,力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从美国的“337调查”来看,由于“337调查”许多案件涉案产品都十分细小,我国企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重视,甚至忽略了这些调查,不积极应诉。但由于美国本土企业长时间使用这个手段遏止我国企业对美国的出口,使我国企业近几年频频遭遇“337调查”,涉案的行业也越来越多。我国企业在不应诉的情况下,一旦被ITC裁决“普遍排除令”,就将“永久的”失去美国市场。因此,我国企业在遭到“337调查”后应格外注意,联合其它企业积极应诉,降低或避免损失。由于“337调查”应诉费用非常昂贵,单个企业往往难以承受,直接导致几乎没有中国企业会在“337调查”中出庭抗辩,但是,基于缺席判决而发布的“永久排除令”对于我国的某一产业会造成毁灭性打击,我国的行业协会应发动所有出口企业的力量,筹集专项基金以应对“337调查”。美国的反倾销调查也是一样,只要我国被诉企业积极应诉,同样能得到比较理想的结果。如,2011年美国对华木质家具的反倾销案中,应诉企业获得最后裁定的反倾销税率多数在1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