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对CIP术语与CIF术语比较分析,指出CIF术语在许多方面存在弊端。伴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开展,应大力提倡采用CIP贸易术语来从事出口业务。 【论文关键词】 贸易术语 CIP CIF 一、CIF术语的缺陷给卖方带来的风险 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以下简称出口方)签定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器,价格条件为CIFSanfransisco,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规定出口方需要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立即与进口商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15万美元。 事后,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对此,承运人同意承担有关仓储费用和两箱震荡货物的损失,利息损失只赔50%,但对于货价损失不予理睬,认为这是由于出口方单方面与进口方的协定所致,与己无关。出口方却认为货物降价及利息损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运人的过失,坚持要求其全部赔偿。经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面损失共计5.5万美元。出口方实际损失9.5万美元。从此案例看出,卖方在选用贸易术语时,由于不懂或选用不当将增加贸易风险,甚至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在国际贸易中,卖方在采用CIF贸易术语时,要承担以下风险: 1.CIF术语要承担风险转移滞后与实际控制权转移的风险。在采用CIF术语签订贸易合同时,出口方同时以托运人身份与运输公司即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在出口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完成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后,并不意味着已完成了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出口方仍要承担从交货到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而在货物交由承运人接管后,托运人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这就存在损害出口方权益的隐患,尤其是深处内陆地区的企业,从该地区经陆路运输到装运港口越过船舷,中间要经过很长时间,相应地就增大了各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当然在此期间货物如发生损失,出口方向进口方承担责任后,可依据运输合同再向承运人索赔,挽回其损失。但是对于涉及有关诉讼的费用、损失责任承担费用很可能无法达成协议,再加上时间耗费,出口方很可能得不偿失。本案就是个说明。 2.无法尽快交单结汇,延长收款时间。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IF条件下出口方应准备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以交单付款,这与其仅适合于水上运输方式相对应。尤其是对于沿海地区企业非常便利,不会影响其结汇。但如果是深处内陆地区企业,往往是出口方先进行内陆短途运输,这时卖方因货物未装船而无法拿到提单,办理交单结汇之事,只有当货物运到装运港装运之后出口方才能拿到提单,然后结汇。可见,这种对单据的限制会直接影响到卖方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时间,从而影响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增加出口费用。 3.内陆地区采用CIF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在CIF价格中包括的运费应该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这一段的运费。但从内陆地区到装运港装运之前还有一部分运输成本,如:甘肃、青海、新疆等偏远的内陆地区到我国东部装运港之前的费用一般要占到货价的一定比例,这无疑增加了卖方成本,削弱了出口企业的出口竞争力。 二、采用CIP术语给卖方带来的优点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即CIP。此贸易术语是指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并支付将货物运达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费。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处置之下,并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义务。CIP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为了便于使用CIP术语,《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还对“承运人”的含义做了解释。是指在运输合同中,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业务的联合运输方式承担履行合同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可见,CIP术语适用范围很广,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 1.采用CIP术语成交,卖方的风险可以及早转移。CIP是满足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而制定的,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界限以货交承运人来确定。出口方的责任到货交第一承运人处置时止,出口方将货物安全移交承运人即完成自己的销售合同和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此后发生的一切损失均与出口方无关。也就是出口方风险转移界限和对货物实际控制权转移界限一致。 2.采用CIP术语成交,有利于卖方及早办理交单结汇。适用CIP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在当地交单结汇。CIP涉及的运输单据种类要多于CIF术语涉及的,因具体运输方式不同,可以使用陆运运单、空运运单、铁路运单、多式联运单据。承运人签发后,出口方即可具以结汇,缩短了结汇和退税时间,提高企业资金周转速度。 3.采用CIP术语成交,运输方式更灵活。比如出口到美国或欧洲地区的商品,可采用海陆联运或陆海空等各种不同方式的选择和组合。出口公司可在具体每一笔业务时,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和出口国别,选择最适合和有利的运输方式和相应术语。 4.迅速发展的集装箱运输方式也为内陆地区使用CIP术语提供了便利条件。目前我国许多沿海港口城市如青岛、连云港都在争取“把口岸搬到内地”,发展内陆地区对沿海陆运口岸的集装箱直通式运输,将会减少货物装卸、倒运、仓储的时间,降低运输损耗和贸易成本,缩短报关、结汇时间。 三、CIF和CIP的比较 我国在对外出口贸易中,若总是采用FOB、CFR、CIF三个贸易术语,对于出口方来说加大交货风险,不如采用FCA、CPT、CIP三种适应多式联运的贸易术语,或者用CIP代替CIF。因为: 1.在CIP贸易术语条件下,买卖双方风险以货物交与承运人处置为界;而CIP则将风险转移时间从货物交与承运人处置延伸到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越过船舷为止。 2.在CIP贸易术语条件下,当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出口方就可以向银行交单;而在CIF条件下,要求卖方提交已装船提单。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到将货物装上船其间一般需要经过一段时间,这就直接影响到卖方向银行交单收汇的时间。从而影响了卖方资金周转,增加出口成本。 3.CIP不仅与CIF一样可适合于水上运输,还适应于其他运输方式尤其是国际多式联运方式。 四、推广使用CIP贸易术语的意义 1.有利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中国外贸发展的空间分布表现出很大的区域差异。广大中西部地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劳动力廉价,但是由于深处内陆,交通不便,使用CIF贸易术语在港口交接货物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这就制约了外贸经济的发展。在国家在实施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的大环境下,中西部地区的交通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环境必然会有很大改进。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削弱地理位置给西部地区从事加工贸易带来的不利影响,运输成本会大大降低,中西部地区会承接更多的加工贸易,而CIP贸易术语的采用会更利于加工贸易的西进运动,同时还可以促进该地区的运输和保险业发展,近而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 2.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泛珠三角“9+2”的合作,涉及到6个内陆省份(江西、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在这些地区推广使用CIP术语,无疑会大大推进该地区出口贸易发展,便利区域经济合作。 总而言之,我国出口贸易中,作为卖方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尤其是深处内陆地区的企业最好摒弃原有的思维定势和商业习惯,在自己安排运输工具并办理保险的情况下,学会运用CIP术语,避免不必要风险、责任和费用。 参考文献: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 金晓晨:国际商法[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年 姚遥:新形式下FCA、CPT、CIP贸易术语的推广使用[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6年1月 陈晶莹邓旭: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