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我国对增值税采取“又免又退、只免不退、不免也不退”三种出口退税政策,各种政策下的适用范围、退税额的计算及账务处理历来是税法和会计上的难点,本文旨在将这些知识条理化、系统化,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以供各位探讨。 [关键词]增值税 出口退税 免抵退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我国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收措施。由于这项制度比较公平合理,因此它已成为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 一、我国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政策及适用范围 1.我国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政策 我国根据本国的实际,采取出口退税与免税相结合的政策。鉴于我国的出口机制尚不成熟,拥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还限于少部分须经国家批准的企业,并且我国生产的某些货物,如稀有金属等还不能满足国家的需要,因此,对某些非生产性企业和国家紧缺的货物则采取限制从事出口业务或限制该货物出口,不予出口货物退(免)税。这样,根据出口商和出口货物的不同种类,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又免又退。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所应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予以免征。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其增值税。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2)只免不退。即对出口商品流通所经过的国内最后环节所产生的增值税免征增值税,而对出口商品中所含前期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包括耗用的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和动力等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以及运输费用,不能从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中抵扣,而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3)不免也不退。出口不免税是指对国家限制或禁止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货物出口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 2.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1)又免又退 下列企业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①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它们实行“免、抵、退”办法计算退税。 ②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他们则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退税。 (2)只免不退 下列企业的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规定列举的12类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①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②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③卷烟;④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国外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3)不免也不退 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①原油;②援外出口货物;③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④糖。 二、出口货物退税额的计算 出口货物退税额的计算分两种方法: 1.“免、抵、退”办法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资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计算分两种情况进行: (1)全部原材料均从国内购进 计算思路分为五步骤: ①剔税。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数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法定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②抵税。当期应纳税额(A)=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数额)-上期留抵税额 A>0,纳税人当期应缴纳增值税,计算终止 A<0,纳税人有资格申请退税,需进一步计算退税额; ③算尺度。免抵退税额(B)=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④确定应退税额:A、B比较,从少退; ⑤确定免抵税额与留抵税额 若A>B,应退税额为B,其差额为留抵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若A 例1: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3%。2007年3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销售额为2000000元,全部从国内采购,该专用发票本月已认证通过。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000元。本月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2000000元。“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月初借方余额30000元,为留抵税额。则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及税务处理如下: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数额=2000000×(17%-13%)=80000(元) (2)出口企业有免税进口料件加工业务 因为免税进口料件没交过增值税,所以这部分不退税。上述五步骤计算应退税额时,因第一步和第三步用离岸价格去计算,离岸价格包含了进口料件的价格,所以应减去进口料件的成本,即进行剔税和尺度的调整。 ①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数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免税进口料件)×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法定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②算尺度。免抵退税额(B)=(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免税进口料件)×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余三步骤和前面一样,故不再赘述。 2.“先征后退”办法 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的外贸企业,所谓“先征”,是指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而并不是外贸企业需要在向税务机关缴纳一笔增值税;“后退”,是指货物出口后按外贸企业的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后退还给外贸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例3:某进出口公司2007年3月出口服装一批,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金额100000元,出口离岸价120000元,退税率11%。相关计算及税务处理如下: 参考文献: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毛晓军:税法.立信会计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