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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事外贸的障碍因素及对策分析(1)论文

2019-02-02 18:30:04浏览:729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论文摘要】 新外贸法实施两年多来,除珠江三角洲有比较明显的增长外,更多省区反应平平。本文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资金、个人

【论文摘要】 新外贸法实施两年多来,除珠江三角洲有比较明显的增长外,更多省区反应平平。本文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资金、个人能力、个人信誉、投资风险等方面分析当前个人从事外贸所存在的障碍,并对如何消减其障碍提出相应的参考意见。 【论文关键词】 新外贸法 个人外贸 外贸经营权 WTO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已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核心内容就是外贸经营权向所有企业组织和个人放开。对外经营权充当资本的时代正式宣告结束。它使个人从事外贸有了法律的保护,展示了个人从事外贸广阔的发展空间。与新《外贸法》配套出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将我国对外贸易的行政许可制变成了备案登记制,消除了体制门槛。 一、新规定出台前后,个人从事外贸的情况分析 外贸法出台前,个人只能通过以下几种主要方式参与外贸:第一, 个人以公司职员的身份行使公司赋予权利, 间接地参与对外贸易活动。个人不承担外贸亏损的责任,风险性很小,但收益不高、波动性不大, 一般是领取固定工资和随公司整体经营效益而定的奖金。第二,外贸代理制。外贸公司作为国内用户和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替个人签订进出口合同,并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用。代理费一般按合同标的价格1%收取。业务量越大,付给外贸公司的代理费就越多。第三,个人“挂靠”集体。个人以公司业务员身份与外商签订合同,通过所“挂靠”公司作为“抬头”完成走帐、报关等一系列手续。由于挂靠方无需外贸部门对其经营资格的审批,也无须向有关部门登记,使得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对所挂靠方不能直接进行有效监管,容易产生走私、骗税、逃汇等不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对无外贸经营权的个人通过“挂靠”形式从事外贸是法律不容许的。 1998年国家财政部联合几个部门发出《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开展全国性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工作。紧随其后2000年9月7日又发出禁止个人借权、挂靠。在法律的驱逐下,可预见个人“挂靠”集体将越来越少。 现阶段新《外贸法》的实施使个人从事外贸身份合法,使其不必找外贸公司代理,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原则。另外,外贸主体掌握自主权,个人可灵活地依照所做事务急缓的特点安排日程,利于事务按正常程序顺利进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对外贸易经营主体的再次放宽,操作如此简单,却没有引起个人从事外贸的“喷井”现象。外贸新法实施一年来,全国各地情况不尽相同。山西省外经贸部门统计,2011年下半年,山西省没有一个自然人申请外贸进出口经营权。2005年前一季度,内蒙古仅有9人办理个人外贸经营权登记;从事边贸个体经营最集中的满洲里市、大连浩特市竟无一人登记。外贸大省江苏、广东在个人经营权放开后的一个月内,个人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人数也不多。直到2011年9月4日才出现中国大陆第一例个人外贸。这是新外贸法实施后,全国口岸办理的首批个人外贸业务,随后个人外贸的批次和金额逐月增加。新法实施以来广州、深圳、黄埔等海关也已办理了多家个体工商户注册备案手续,但更多的省市则反响平平,即使在江浙京沪等发达地区,也是咨询者远多于实践者,更多的人还处于观望状态。就江苏省而言,2005年前6个月江苏省共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2649家,其中私营、个人企业2420家。随着相关部门对个人外贸法律法规的不断补充和完善,个人外贸逐步走出低潮。 二、现阶段个人从事外贸的制约因素及原因分析 1.配套政策不完善。尽管新《外贸法》与原《外贸法》相比更系统、更具有操作性,但它还是非常抽象、较原则性的条文。一些新增的条款缺少具体实施程序和操作方法的规定。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相关法规、措施对个人的经济地位没有作明确规定。例如歧视原则适用范围与例外、关税优惠、配额分配措施、最惠国义务豁免、关税同盟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都没有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第二,个人从事外贸税收体制不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方式往往具有生产和流通的双重性质,从规模管理上则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对自己生产的货物自营出口只能享受免税,而不能享受“免、抵、退”。尽管我国出台相关补充规定,对只从事出口贸易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可直接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税收“免、抵、退”。但由于纳税主体身份界定不清,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因而个人外贸税收体制有待完善。第三,当前出口退税地方负担机制不合理增加了个体从事外贸的难度。由于增值税地方分享与分担的严重分离,地方出口越多负担越重的实际情况,必然会影响政府支持出口的积极性。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尚明曾透露:“至少有几十个相关法规规章正在按这些文件的轻重缓急紧锣密鼓地起草着。”由此可见整个外贸法律体系的健全还需要一些时日。 2.相关程序繁琐,费用高。个人从事外贸必须到海关、外管局、商检局、技术监督局、外经贸委、商会办理相关单证、检验等事宜。做加工贸易还必须经外经贸委、税务局的审查。这至少花费近1个月时间和精力,同时还需支出相关的培训费、IC卡费、软件费和年审费等。除此之外,到某些部门办事还必须订他们出版的刊物或报纸,以上费用累加起来,保守估计每年都需5万元左右。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政策、法规逐步完善,管理办法逐步提高,程序越来越复杂,费用也越来越高,令外贸个体难以招架,特别是对从事外贸的个人更难承受。 3.个人信誉因素。个人信誉是个人从事外贸活动的关键。由于个人经营对外贸易缺乏较雄厚资金,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较差。受当前个人诚信度不高等因素的影响,外商如何相信从事外贸的个人是一个难题。2002年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对各类企业信用程度评价进行了一次全国范围的专门调查。企业经营者认为,守信用的企业按经济类型排序依次为:国有企业(55.5%)、股份有限公司(52.6%)、外贸企业(50.2%)、有限公司(28.5%)、私营企业(25.8%)和个体企业(9.6%)。由此可见,我国以个体私营企业身份开展外贸经营活动存在很大的诚信障碍,特别是需要大量资金的领域。比如个人不太可能取得汽车经营代理资格。另外,由于目前国内并没有建立信誉档案, 因而让交易方完全信任个人是非常困难的。即使有一部分人本身具备较高的信誉, 或者能有效地预防索赔事件的发生, 但由于信息不对称, 造成特征隐蔽、逆向选择也会使交易方不愿与个人交易, 而更愿意选择大中型外贸公司或具有外贸资格的生产企业作为合作伙伴。另外,由于新《外贸法》备案登记只作为一种自动登记的方式,不需经过严格苛刻的验资程序,个人资金不再成为外贸经营者取得经营权的障碍,这也加剧了外商对外贸主体偿债能力的质疑。 4.客源和专业知识因素。众所周知,客户和外贸专业知识是做好外贸的关键。客户资源建立在诚信基础上,如果仅凭个人信誉与专业外贸公司争夺客户,个人竞争力还有些不足。笔者认为至少在短时间内个人从事的外贸不会对他们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同时国外公司与国内外贸公司合作注重的是公司信誉,不是某个业务员的信誉。另外,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具备自营进出口资格的生产企业越来越多,其对产品和技术熟悉程度往往是个人不能相比的。 5.风险因素。以个人身份开展外贸业务,具有较大风险。外贸个体不仅要承担汇率切换的信用风险、长途海运及陆运的运输风险等,更重要的是从事外贸个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财产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是相通的,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他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即个人从事外贸活动要承担无限风险责任。另外,个人从事外贸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在进出口贸易中的相互压价、激化恶性价格竞争,从而使额外风险和责任更趋扩大,这使得一部分人在进入外贸领域时显得有些犹豫。 6.资金和能力因素:资金和能力是制约外贸的微观因素。外贸行业既是资金密集型行业也是知识密集型行业。由于外贸的周期长、批量大,个人从事外贸首先必须有充足的资金(至少30~50万元),资金过少必然导致对外贸易量不大。如果个人直接从事报关、报检、储运、工商、税务、外汇等手续,不仅麻烦而且涉及费用也不比代理费少。其次,外贸个人还要有熟练的业务知识、较好的外语水平、还应具备了解所经营的商品和行业的国际市场发展洞察力等。由于考虑到个人实际能力等因素,现行规定除粮食、石油、烟草出口管制等产品不允许个人经营外,汽车、家具、家电等占有资金大、售后服务复杂的业务对个人有所限制。因而个人从事外贸最适合的是旅游中介、信息咨询等服务贸易或服装、皮革、玩具等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7.进入大型交易会门槛高。目前个人从事的外贸经营规模较小,很难进入广交会等上规模的交易会。广东省外经贸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广交会作为“中国第一展”展位有限且要求较高,个人想要进入广交会还有一定难度。相关交易会的组委会对参展企业的年出口额有一定标准要求,个人从事外贸经营难以达到标准,从而限制了个人外贸进入交易会。 综上所述,以上主要七种障碍因素中,最重要的障碍因素为个人信誉因素。因而如何排除主要障碍因素将是发展个人外贸的中心问题。 三、促进个人外贸发展应采取的措施 为促进个人外贸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其在市场主体地位,释放潜力,国家、政府应从完善立法、精简程序、建立信用机制等方面入手为其扫清障碍。 1.健全外贸法规体系。为使个人外贸得以顺利开展,关键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以WTO基本原则为导向改进《外贸法》。税收征管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即要求成员国之间不能有歧视性税收政策,这意味着不仅只是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实行国民待遇。就所得税而言,“三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实行的超国民待遇而非国民待遇应逐步完善。又比如当前出口退税“什么地方出口,什么地方承担”的不合理机制,可用统一降低增值税地方分享比例的办法来达到地方分担的目标,从而激发地方政策,支持外贸出口的积极性,同时又避免负面影响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其次,可借鉴国外先进的税制法则,对出口货物逐步实行统一的“免、抵、退”政策,创造条件使各类出口企业个人发挥各自优势、平等竞争,统一全国各地税收政策、法规,规范名目繁多的地方税收“土政策”,实行税收精简,减轻纳税人纳税负担。第三,为了加强WTO的适应性,体现“原则之外有例外,例外之中有原则”基本精神,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地位,对我国现阶段尚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个体私营开展外贸给予合理保护与适度的税收保护,以最终促进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 2.适当简化进出口管理程序,降低管理费用。由于从事外贸的个人所涉及到的精力和费用不是个人所能轻松承受的,因此政府应实施简明的管理办法及适当的收费标准,使个人从事进出口贸易更方便、宽松、自由。建议对所办理的进出口程序或手续提供便捷的网络一站式服务。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外贸经营权并取得进出口企业代码的同时,可通过电脑联网获取外贸进出口所需的其他部门备案登记及有关企业代码,以进一步加快实际进出口操作。 3.建立个人信用评估体系。从我国国情来看,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从强制推行银行存款实名制、个人信用实码制着手,加快组建“政府引导、市场动作”的信用管理机构,建立信用征集、评价、担保、查询、发布和管理系统,完善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网,充分整合各类信用资源,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近期政府可推行信誉担保机制,通过银行或其他权威机构为个人提供信誉担保,使从事外贸的个人绕过个人信誉的障碍更好地开展活动。外贸个人也可以通过与几个固定的交易商合作, 不断提高个人信誉度。在有条件情况下,个人也可通过办理具有国际公证效力的证明手续,例如“国际商事证明”、“原产地证”等,克服个人开展进出口贸易时的信用“软肋”。 为改变目前信用约束软化的局面,有效甄别不守信者是建立有效惩罚机制的前提。目前首要是建立对失信者的惩罚机制,而惩罚机制的建立依赖于下列基本条件:(1)立法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 (2)各行业有关信用服务组织的建立并联网向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3)个人借用数据库的良好经营和管理。政府的支持体现于:不允许公民有多个身份证,不允许公民随便改名,保留公民的个人指纹记录。对个人身份的确认应以指纹为判断依据,公安部门应向全社会提供公民指纹鉴定服务,同时建立以指纹为基础的类似美国SSN号的个人信用识别号码,使失信者无处遁形。此外我们应修改现行相关信用管理的法律如《银行法》,为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提供法律支持。 个人信用制度是一个非常严密的社会工程,它的建立与完善需要有四种制度的相互配合与支撑。首先是储蓄实名制,它的实施有利于建立我国个人基本账户和个人信用资料库。其次,全面推进金融电子化步伐,实现信息共享是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的物质基础,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前提。个人信用制度要求开放透明地实现信息共享,而信息的流动客观上要求电子网络发达,因此加快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是保证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的必要条件。第三,建立个人资信评估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补充。它所要求的个人会计档案社会化、个人会计簿记代理化等都是个人信用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第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对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补充,是对社会经济的有效调整,也是建立个人信用的重要方法。个人破产制度需要与个人经济行为约束机制相结合,在豁免债务同时应当起到激励与约束作用。 4.建立对外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和网络服务。以各级政府外贸主管部门为依托,协调涉外机构、中介组织和高等院校,共同打造服务平台。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可由政府选定一些有经验的外贸公司成立咨询小组,通过网络为个人外贸经营者提供咨询服务,从而达到互动、方便、快捷目的。通过以“一带一”、“一带多”形式领着新手做“洋生意”,从而减少个人外贸者由于资讯不通遭受的风险。同时建立和完善网络贸易的相关规定。当前通过网络交易的电子商务,具有交易成本低廉、集成性与协调性、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与市场有效连接,且不受时间和空间的影响等比较优势。个人外贸者可利用网络建立或加入一个虚拟市场,将极大地促进商品的销售,有效沟通全球、联系客户、链接产销、收集反馈信息建立客户管理系统,以弥补个人市场信息不足和客户资源匮乏的缺陷。 5.充分发挥中介组织服务和协调作用。我国外贸中介组织中国国际商会和进出口商会,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建立的组织,带有官方色彩。随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逐步完善,其职能由以行政指导为主转向服务协调为主,将真正成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企业和外贸联系的纽带。各类商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当通过改善社会信用遏制骗税之风、减少出口低价竞争等途径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帮助企业构建营销网络;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组织企业积极参加反倾销应诉。与此同时,要完善出口的监测预警,把反倾销工作重点由事后应诉转向事前预防,力争把可能出现的反倾销调查解决在萌芽状态;要继续加强与国内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争取建立良好的产业协调机制。定时筹备大中小型展会、商会,保证信息的充分度和有效性;组织中小企业或自然人参加国际知名展览,搭建国际国内互通有效的市场供需平台。积极宣传个体私营协会,使其充分发挥市场导向作用。 新《外贸法》实现了外贸经营权的全面放开和外贸经营权资格由审批制向备案登记制的转变,外贸经营权的放开促使我国外贸主体多元化的结构更趋合理,尤其释放了集体和私营企业的发展潜力。尽管当前个人从事外贸存在诸多障碍,但随着政策的不断跟进、完善,笔者认为个人外贸现存障碍将逐步消减,其优越性日益突现,个人从事外贸将迅猛发展,形成行业规模效应,成为外贸主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沈四宝王军焦津洪:国际商法.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3,7,35-45 袁少珍梁锐锋:个人外贸方兴未艾.经贸天地.2005,5,45-46 赵军:新外贸法下个人参与对外贸易的理性选择.北方经贸.2005,8,38-40 庾向群:“挂靠”集体企业脱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工商管理.2005,2, 55-56 刘红胡雪萍:论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途径.中南大学学报.2004,4,198-201 李明:“挂靠”公司的“罪与罚”之争.经济与法.2005,30, 28-29 杨冬云:金融业个人信用体系的构想. 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4,9,20-21 李晓翠:民营企业诚信建设的博弈分析.乡镇企业、民营企业.2006,2.66-67 任丽君杨新房:外贸经营权完全放开的意义和问题探讨.黑龙江对外贸易2005,4,11-12 崔晓峰王预捷:网络金融[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杜,2001 [11]邵祖华:英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及其启示[J].中国信用卡,2001,(1)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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