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壁垒又称绿色贸易壁垒,是新贸易保护主义与环境保护运动相结合的产物。它是指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由,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目的,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建立繁琐的检验认证和审批制度,以及征收环境进口税等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的贸易障碍。与传统的非关税壁垒相比,绿色贸易壁垒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合法性、保护内容的广泛性、保护方式的隐蔽性和实施效果的歧视性等特征。 一、环境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分析 1.从静态的角度看,环境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的负面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几乎波及到我国外贸出口的所有领域,每年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出口总额的20%左右,价值高达几百亿美元。这里发生作用的机理有两种:一是市场准入的限制,即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或制定苛刻的环境技术标准,使我国不少产品难以进入他们的市场参与公平竞争。如在服装和纺织品出口方面,德国等西方国家从1994年起相继立法禁止118种含偶氮染料的纺织品进口,否则产品将被全部扣留或销毁,这使我国现有的104种偶氮染料的纺织品出口中断;二是竞争力的影响,即发达国家虽然不对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直接设限,但通过开展绿色认证、征收绿色关税及实施所谓的反补贴措施,使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大大增加,进而削弱该类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如在绿色标志认证方面,我国外贸企业为了获取国外认可的绿色标志,不仅要支付大量的检验、测试、评估、购买先进仪器设备等间接费用,而且还要支付不菲的认证申请费和标志的使用年费等直接费用,导致这些产品的成本大幅上升,进而丧失价格优势,与直接的市场准入措施有着异曲同工之效。 2.从动态的角度看,环境贸易壁垒对我国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贸易与环境的良性互动又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事实上,环境贸易壁垒作为一种外源性的贸易限制措施,其对我国经济贸易发展的约束刚性是如此之强,以至于我们除了在世贸组织多边贸易框架内开展贸易协调和环境外交外,更为现实的选择就是面对现实,苦练内功,努力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提升国家环保技术标准,从而成功突破这一绿色瓶颈的制约,达到贸易和环保的双赢。 3.影响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引发贸易摩擦。近年来,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经常采取单方面的贸易措施,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口,由此引发双边或多边贸易摩擦日益增多。当前世界经济区域化和集团化趋势不断加强。因此,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区域自由化贸易的形式,以低于区域环境标准为由,将来自区域以外的产品包括中国的产品排斥在巨大的区域市场之外。随着世界经济区域化和集团化趋势的不断加强,中国将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发达国家或区域性经济组织因为环境问题产生双边或多边的贸易摩擦,影响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不利于我国外贸的稳定发展。 二、我国出口企业的应对措施与对策 1.深化宣传教育,提高环境保护意识。长期以来,我国产品的价格未将环境成本计入在内,资源也成了可以廉价出口的商品,这不仅导致出口贸易容易受到环境贸易壁垒的羁绊,而且也损害了国家的长远发展利益,造成生态环境的严重失调。因此,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经济分析方法和政策体系,加强对环境变化对资源、人体健康、社会经济影响的定量化研究,把不可再生资源的损耗、可更新再生资源的消长、环境的破坏与修复改善、污染的治理作为社会成本列入核算体系,逐步做到资源与环境的商品化、价格的合理化和消耗资源与破坏环境的有偿化,实现资源的集约使用和有效管理,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2.应用高新技术开发绿色产品,发展绿色市场。伴随着高科技时代的来临,以现代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为主导的高新环保技术,正在向生产领域广泛渗透,得到迅速的开发和应用。如从设计到制作,从创意到功能均与保护环境有关的“环境时装”的潮流正在悄然兴起,这些服装不仅从款式和花色设计上体现环保意识,而且从面料到纽扣、拉链、别针等附件均采用无污然的天然原料;从棉花培植到生产工艺也完全从环保角度出发,避免采用印染原料和树脂等破坏环境的物质。这些新技术、新工艺不但有助于从根本上消除污染,并能产生良好的市场效益(低成本、高质量),很有发展前途。 3.实施绿色高科技战略,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建立健全环境标准体系,积极开展ISO14000国际认证和绿色环境标志认证。要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跟踪世界上最先进的科技成果,大力引进国外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污染治理技术、“三废”综合利用技术,并有计划地建立一批环保高新科技和产品的研究开发基地及高新技术孵化、辐射基地,研究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走技术引进和自主开发并重之路,推动产品和技术的升级换代。环境贸易壁垒实质上是绿色高科技壁垒,对于企业来说,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是突破环境壁垒的根本途径,如果我们产品的环境技术在国际市场上是领先的,那么环境壁垒的制约作用也就不攻自破了。 4.充分利用世贸组织机制,抵制绿色保护主义行为。要充分利用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系的谈判机制、合理对抗机制、报复措施、非歧视原则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特殊照顾的规定,维护自身合理的经济权益。在发生环境贸易纠纷时,要依据上述规定和原则,向有关国家和国际机构提出交涉或申诉,力争通过磋商和谈判加以解决,为我国企业开展国际经贸活动争取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