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护神
《证券法》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护神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经济突飞猛进,发行各种证券,筹措长期资金,作为现代企业的最重要的理财手段之一,促进了中国的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已使中国的证券投资人口达到了相当可观的规模。
发行证券应以具有获利能力为其前提条件,如果出现以发行证券的方式欺诈,或以操纵手段垄断市场,谋取非法利润等情形,势必会危及整个经济以至社会,因此,国家决不能任其自然,而必须制定《证券法》确立证券市场的行为规则。新中国的第一部《证券法》就是在此情况下诞生了。一方面是为了约束证券的发行,使其能有相当的社会信用;另一方面,则是要维护规范、有序的证券市场,促进其稳定、健康地发展。
不论是为了防止证券发行中的欺诈,还是为了制止证券交易过程中的过分投机和操纵等弊端,说到底是为了保护投资人。而这一切,都与社会的整体利益息息相关。因此,《证券法》的颁行,体现了国家对证券业的管理。
现代企业制度,使老百姓与众多公司的各种经济交往愈益密切,各种证券早已成为人们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证券法》虽然是一部相当专业化的商事法,确与人民大众的利益紧密相连。
随着保险制度的迅速普及,社会保险甚至企业保险逐渐成为绝大多数公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鉴于保险基金和退休基金又大都投资于证券,故证券市场的波动,自然间接要影响到社会上的大多数人,特别是众多的小额投资人。
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对资金的渴求,证券市场自然成为企业与投资人之间的连通渠道。通过证券市场,企业能够收集社会公众的闲散资金,筹措到了自己急需的较大规模的生产资金,改善企业经营,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而投资人则购买证券找到了便捷自由的高报酬的储蓄之道。因此,证券市场的盛衰,直接影响企业资金的筹措,当然也会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的增长率。
故从法律关系上来分析,证券商进行证券交易时,所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当然是因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内容;经纪人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无疑也是私法关系,而其内容则是国家法律所认可的公共契约与定型化契约的权利义务。
所以从直接的意义上来说,证券交易是由众多投资者参加的公共交易,必须遵守具有共同规范的“公共契约”。各种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不论是出于国家的法律,还是出自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则,还是经纪人与客户的委托合同中的约定,都认为其构成了证券交易人间合同的明示或默示条款。这些东西要规范当事人可以作什么,不可以作什么,以使证券交易在各个环节都能顺利进行,真正作到公平、公正和公开,使证券交易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能得到切实的保障。所以,人们常说,《证券法》所确立的法律制度的核心,就是保护投资者的权利。
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是对证券商的管理,我国的《证券法》作为一部管理法,主要具有公法的特征,而其与私法范畴的连接点,就在于证券行业的自律制度,亦即对证券市场的间接管理。《证券法》对间接管理的一系列规定,与我国《证券法》中对证券市场的直接管理的各种规定,共同勾画出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运行机制,使我国证券市场走上了依法治市,规范管理的轨道。
所以,从理论上看,证券法作为商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其调整手段的多样性和其规范性质的综合性。
近年来,随着系统理论在法学研究领导的应用,不少同志主张在传统的部门法划分的理论概念和框架概念的基础上,把传统的商法领域内的这些所谓的经济法与传统的那几个部门法,都看成是一个个的法律规范系统,将其作为我国整个法律体系这个大的社会系统中的一个个的子系统。像《证券法》这样一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调整经济生活这一特定社会领域内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通过其特有的综合立法的结构形式而集合在了一起,无疑其具备系统的结构性。
这些证券法律规范,以整体的形式与外界发生作用,从而又显示了经济立法调整经济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特定的系统功能性。
因此,可以把证券法这种调整社会特定领域内的各种证券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以及由其组成的各种法律子系统,共同看作是各种不同层次的元素,因而认为它们构成了一个区别于传统法律部门的“证券法律规范系统”,而《证券法》就是其集中的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