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规范与发展的最佳结合点
我国《证券法》伴随着证券市场的跌宕起伏和国人的牵肠挂肚,终于走出了立法圈子,于1998年底出台了。我们在盛赞这部来之不易的法律的同时,也不得不指出其立法指导思想上的缺憾。证券法立法过程中理当贯穿“发展与规范并重”的指导思想,但纵观《证券法》全部条款,很难看出发展与规范的有机结合,显而易见的却是规范优于发展、规范代替发展。
这里讲的规范,实际是指强化监管、加大限制;这里讲的发展则是指促进市场进一步拓展、延伸。强调规范与监管,就意味着控制证券发行、上市和市场主体的量;强调促进发展则意味着鼓励发行与上市、鼓励主体入市。立法中侧重规范与监管,就需增大强制性规范的比重,强化行政管理的主导作用;而侧重促进发展,则需增大任意性规范的比重,注重政府指导与发挥当事人积极主动性的双重作用。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证券法应包括规范与发展、监管与促进两方面的内容,但《证券法》却有所失衡。
在《证券法》所确立的六项原则(第2条至第8条)中,除一项为民商活动“平等、自愿、有偿、诚信”的准则外,其余五项均以监管为中心,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分业经营、分业管理”、“集中统一监管”、“监管与自律相结合”,其倾向性十分明显。
在《证券法》的条款中,涉及规范与监管的量多且明确、具体,涉及促进发展的量小且原则、含糊。规范方面,管理方法多样化、管理程序细致化、处罚措施详尽化,另外如市场进入的资格限定、监管机构的权限职责亦不厌其详,易解易行;而发展方面,如发行核准制的实质、股票发行的条件等均十分原则,证券自营商合法融资渠道、证券交易所的性质地位、企业投资者参与交易等规定也语意不详、难以操作。以至于有专家认为《证券法》的本质是一部管理法。对当前市场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证券法亦采取回避态度。
出现立法指导思想上的偏差是有一定原因的:近来证券市场连续出现违法违规现象,使人产生形势严竣的感觉,提出了严厉监管的要求;亚洲金融危机也催醒了人们的风险意识,使人们对继续加快发展证券市场有所顾忌。但是千万不可因噎废食,证券市场在中国的高速发展及其重大作用世人有目共睹,而且我国国有企业解困与发展,乃至经济改革与现代化建设,对证券市场仍有着巨大的需求,士气可鼓而不可泄,发展与完善仍应成为证券市场的主题。虽然人们可以要求证券市场规范发展、健康发展,但规范与发展都有自身的特征与规律,规范不能代替发展,发展才是硬道理。
规范与发展的关系,实质就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就要加大规范力度,严厉执法,适当减缓发展速度,必要时还得牺牲效率,力求稳定;效率,则要加大发展速度与规模,营造发展的环境,必要时要暂时的牺牲局部的公平,力求以最少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回报。公平与效率是冲突的,但也是可以协调的,其有机结合有两方面:一方面表现为二者的兼顾与融合,宽严有度的规范与监管,本身对市场有调节作用;另一方面表现为阶段性有所侧重、并适时调整,尤其在我国证券市场正处在发育成长的初级阶段,需要法律与政府加大鼓励与扶持的力度,应侧重于发展,在进行必要的规范时,也应留有足够的探索与发展的空间。
规范不可少,发展更重要。在发展中规范,以成功的规范促进有效发展。当然,发展与规范的有机结合在实践中仍是一大难题,但只要我们真正确立“发展与规范并重”的指导思想,坚持不懈地努力,就一定能找到规范与发展的最佳结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