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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变迁

2019-02-02 18:50:24浏览:546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1.以中央、省级供给主体为主导。在目前大部分县乡 财政 比较困难的情况下,采取以中央、省两级政府为主导,地方财政适当配套的

1.以中央、省级供给主体为主导。在目前大部分县乡 财政 比较困难的情况下,采取以中央、省两级政府为主导,地方财政适当配套的方式解决 农村 公共 产品的供给问题。中央和省级政府成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应主体,应明确自身的职责,加强公共投入。按照公共产品的类别、层次确定城乡各类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科学合理地划分各级政府供给公共产晶的职能边界、职责和义务范围,明确划分政府与农民各自承担的供给责任,合理划分二者在公共产品 成本 支出上的责任界限,由政府承担供给责任的公共产品及所需资金、费用纳入规范的财政植核算体系,通过颁布相关 法律 法规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的供应职责并制定有效的保障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农村地区公共产品的供应,保证农民的基本公共产品需求。

2.以县乡及农村社区供给主体为支撑。乡镇财政和农村社区财力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有力支撑。取消 农业 税及其附加,使县乡财力都受到了严重影响。县乡要走出困境,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最根本、最重要的是靠发展县城 经济 ,培植财源,逐步增强财力。对于县乡财政的发展来讲,必须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以农稳财,以工富财,以市活财。一是必须以 市场 为导向,以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科技为先导,以产业化经营为主要途径,大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素质和效益;二是要大力推进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以工富财;三是要以中心集镇为重心,以专业市场为主体,大力发展小城镇,以市活财。

3.以农村合作组织与非赢利部门为依托。在我国农村,各种合作型的非营利性的 社会 服务机构和组织也是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主体之一,如各种专业协会、农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农村科技示范圃基地等,它们在部分生产环节为农民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和生产信息。对于农村公共产品中外部性不强、进入成本不高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可以按照市场原则由私人、企业作为供给主体。如在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上,农户已成为农田基本建设末端的主要投入主体,如农田引水工程或农田机井浇灌建设。在这方面,政府可以利用市场经济的条件,根据不同地区、村庄和家庭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发展能力和对市场经济的反映能力差异,建立公共产品和建设的公开招标制度,实行社会竞标生产、政府买单的市场化运作模式,降低公共产品筹资成本。

总之, 社会主义 新农村建设中,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的改善,人居 环境 的建设,都离不开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而构建起多元化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体系,乃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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