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西藏各族人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中央为我区制定的一系列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西藏逐步从封闭状态走向开放、改革,雪域高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全区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在改革开放中焕发出新的活力,通过不断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迅速发展,为西藏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改革前后西藏外经贸的变化 西藏幅员辽阔,边境线长,与6个国家和地区毗邻,有丰富的畜产品、中药材、农林土特产品和矿产品资源,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定的销路。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对发展西藏,建设西藏,对西藏广大农牧民治穷致富,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旧西藏,由于长期处于封建农奴社会,对外贸易的规模十分有限。虽然早在吐蕃时期,西藏曾在空间上全方位向外发展,最终使其文明扩散于整个青藏高原,但仍未越出青藏高原的地域范围。18世纪,英帝国主义在西藏取得了通商特权,从印度、尼泊尔、不丹等邻国运入的商品曾占据西藏市场。西藏和平解放后,西藏人民从封建农奴制中摆脱出来,实行改革开放前,经过27年的建设,政治、经济和农牧工商业等方面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对外经济贸易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历史的原因,西藏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再加上远离沿海口岸,与内地交通运输线长,以及对外经济贸易体制过于集中等因素的制约,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步子迈得不大。从50年代到60年代初期,西藏的对外贸易主要是对邻国贸易和边民互市贸易。1963年至1981年间,在开展邻国贸易的同时,也开展了经内地口岸的对外贸易,将西藏的出口商品按计划调拨给内地有关口岸,由沿海口岸出口。18年累计提供出口货源1.47亿元,大宗的畜产品有山羊绒、牛绒、羊肠衣和各种皮张,中药材有麝香、虫草、贝母和鹿脱角等,全区外贸公司基本上是沿海口岸的收购、调拨转运站。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为了促进西藏对外开放和经济繁荣,两次召开西藏工作座谈会,对西藏实行一系列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扩大西藏对外经济贸易自主权,给西藏外贸发展注入活力。在中央对西藏农牧区实行“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开变”和“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政策的同时,西藏外贸开始自营出口。1981年出口中药材11万美元,结束了西藏出口创汇为零的历史。在党的开放、改革、搞活的方针指引下,西藏开始从封闭经济转向积极参与国际交换的开放经济。 二、外贸体制改革和鼓励外贸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为了支持西藏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1984年国家大大放宽了我区在进出口贸易中的自主权和经营权。西藏自治区为了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针对当时我区外贸体制存在的政企不分、管理体制高度集中和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弊端,对西藏自治区外经贸体制进行了两次大的改革。1984年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是:“政企分开、简政放权、推行代理制”。1988年又在全区推行了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改革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加强宏观管理。 政企分开、简政放权是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外贸体制改革的方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将外贸企业从原来隶属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中独立出来,成为独立经营实体。将自治区外贸公司与地市外贸公司的关系,由领导关系变为伙伴关系。政企分开,一方面,明确了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专司对外贸易的行政管理,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统一领导管理全区对外经济贸易工作和各类外贸企业;另一方面,全区各外贸企业,从原来所属的行政部门独立出来,具体业务活动摆脱了行政部门的制约,增强了企业经营机制的活力。同时,把对邻国贸易的进出口经营权,下放给各级外贸企业,由各级外贸企业根据计划经营对邻国贸易的进出口业务。各级外贸企业根据经营范围,直接收购出口商品,批发、零售进口商品和出口转内销商品。下放了财务经营权,全区外贸企业由自治区统一核算、统负盈亏改为外贸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纳入同级财政管理。 (二)实行进出口代理制。 进出口商品实行代理制,将过去工贸、农牧贸之间统购包销业务的买卖关系改为代理关系,由外贸企业提供服务,为生产、订货部门办理进出口业务。这不仅有利于提高生产企业经济效益,也促使了外贸企业加强对国际市场的调查研究,随时把市场信息反馈给生产部门,改进经营作风,更好地为生产服务。 (三)改变了外贸计划管理体制。 出口计划,自治区只下达指导性的出口总额指标和国家、自治区管理的主要出口商品的指令性计划和配额,其它的出口商品,都由生产部门和外贸企业自行安排。 进口计划,自治区只下达指导性计划,除报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商品外,各地市、自治区各部门和各企业在国家核定的用汇计划内自行确定。 外贸经营权下放后,地市县对邻国出口收取的外汇全部留地市县使用,经沿海口岸年创外汇分计划和超计划、企业和政府按不同的比例分成,为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改革后的外贸计划体制,着重强调了引导性、预测性、民主性、协调性和灵活性。把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纳入了国家宏观管理轨道,从而充分发挥了经济杠杆和宏观调节系统的功能,更好地处理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关系。 (四)推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 1988年初,根据全国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西藏实际,我区在1984年外贸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按照“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指导思想,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其核心内容是: 1、对全区的外贸企业实行以承包出口总额、出口收汇总额、实现利润和上缴利税四项指标为主要内容的责任制。 2、为了鼓励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多出口多创汇,继续实行各项奖励制度。 3、进一步搞活进出口经营机制,划分商品经营范围。除第一类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的资源或重要商品,由指定的外贸公司统一经营,以及对市场容量有限、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继续由外贸企业按计划经营外,其它商品基本放开经营。 4、提倡与内地、沿海地区开展各种形式的出口联合,“借塘养鱼”,“借船航海”,扩大出口创汇,不断提高外贸经济效益。 5、对地毯、矿产品和土畜产品出口生产基地的建设实行优惠政策。 三、外经贸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 十四年来,西藏外经贸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其基本的路子可以概括为:扩权、让利、承包经营、边贸突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注重用好用活用足中央赋予西藏的外经贸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制定了一系列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配套措施。 (一)制定鼓励政策,扶持出口商品生产。 为了鼓励和扶持我区出口商品生产和加工,调动企业出口创汇的积极性,增加出口创汇能力,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于1986年4月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关于鼓励扶持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的暂行规定》。其主要内容:1、适当增加出口所创外汇的留成比例。2、对已缴纳收购税和产品税的出口产品,实行退税。3、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和供货单位实行出口奖励制度。4、为鼓励恢复名优产品出口和开拓新产品出口,在外汇留成方面给予企业更多的优惠。5、鼓励建立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和专厂、专车间。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都可选定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和专厂、专车间,其产品所创外汇,三年内全部留给企业(或个体户)。以上鼓励出口政策对我区外贸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1985年,出口创汇仅为211万美元,鼓励出口创汇的政策规定实行以后,当年出口创汇就达534万美元,增长323万美元,1987年增加到961万美元,又比1986年增加了427万美元,1988年达到1285万美元,比1986年翻了一番多。出口商品品种也有所增加。 出口创汇奖励制度调动了出口企业与生产企业(单位)双重积极性,一些出口企业积极为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服务,多次举办畜产技术培训班,无偿为农牧区提供技术服务,解决生产工具,既提高了出口商品质量,又保证了出口货源,稳定了出口商品收购价格,保护了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如阿里地区外贸公司,在1990年畜产品市场价格下跌时,及时将1989年畜产品返回利润、出口创汇奖和牛羊绒收购奖励金811.8万元兑现给各县,由各县按群众交售畜产品的数量,制订县财政、基层收购单位和群众三者的分配比例,向群众兑现返回利润达316.3万元,全地区人均分配到60.49元,有的县最高人均增加收入100多元。自治区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历年来在收购畜产品的同时,多次为地市举办畜产业务技术干部培训班,培训了一批技术干部,在质量把关、技术验收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自治区大力扶持开发新产品出口政策的指导下,近几年来,自治区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开发了藏毯出口,1990年、1991年出口藏毯达5000多平方米,开始在美国市场打开了销路,还开发了松茸出口,开辟了新的出口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