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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改制应注意的问题(1)论文

2019-02-02 19:02:06浏览:305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论文摘要】从我国目前的乡镇企业来看,乡镇企业产权不清,政企不分是乡镇企业比较突出的问题,有很多地方乡镇企业也进行了改制

【论文摘要】从我国目前的乡镇企业来看,乡镇企业产权不清,政企不分是乡镇企业比较突出的问题,有很多地方乡镇企业也进行了改制,但其中有些改制很不规范,存在的问题较多,不利企业的发展。本文从众多乡镇企业改制的实践进行了分析,建议各地乡镇企业在今后改制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论文关键词】乡镇企业 产权 改制 一、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项最基本制度。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谓企业产权制度,就是以所有权为基础,以产权主体明晰化、产权关系规范化、产权流转市场化为特征的企业财产制度。农村实行改革以来,乡镇集体企业实现了经营机制的转换,产权关系明显改善。但从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说,乡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还很模糊,产权设置还很不规范,乡村行政组织和集体企业的关系还未理顺,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制度并未形成。产权制度方面的缺陷,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产权主体缺位或虚置。产权主体缺位,即所有者的所有权不到位,或者有名无实,其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力得不到落实。十几年来,农村经营制度的改革,对社区集体企业财产制度本身的影响,主要在实现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并没有解决企业产权主体人格化的问题。乡镇集体企业是在农民集体资金创办的企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资产所有权应归属所在社区农民。但在现实中,农民既没有决策权又无监督权,只是名义上的所有者。乡镇集体企业处于“人人有权而人人又无份”的虚置状态,产权关系出现错位:乡村农民集体具有名义上的所有权而无决策权和收益权,乡村行政组织具有事实上的决策控制权和收益分配权;与产权权能相联系的利益风险承担者,不是控制者(乡村行政组织)和经营者(承包者),实际上是乡村农民集体。这种错位的产权关系与现代企业产权原则的要求相悖--权利和义务分离,收益与风险分离。由于对企业的经营权缺乏有效的产权约束,问题和矛盾的出现便不可避免。乡村企业农民对企业因没有产权意义上的监督权和收益权,利益机制差,参与意识淡薄;对企业普通存在的短期行为无法从产权机制上加以限制和约束,企业负盈不负亏,资产存量消耗严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金流动和资金联合不断加强,在原有产权关系尚未规范的情况下,多元化的再投资行为使本来就不清晰的产权关系更加趋于混乱。二是政企不分,企业缺乏独立法人地位,经营行为扭曲,经营机制弱化。由于乡镇集体企业产权主体虚置、缺位,产权自然落入乡村行政组织手中,甚至落入个别乡村领导者手中。乡村行政组织中集政权、财权于一身,控制着企业的投资决策、收益分配、人事任免和资产处置等。虽然乡村行政组织实际行使产权,但却不承担经营风险,对企业的经营后果不负任何责任。乡镇企业只不过是乡村行政组织的附庸,其经营行为主要受行政组织的支配,而市场主体所要求的产权难以到位,只拥有有限的分配处置权。企业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空洞乏力。 二、乡镇企业改制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1、乡镇企业改制的形式应该多样。提起乡镇企业改制,人们就想起股份合作制,似乎股份合作制是唯一适合乡镇企业的一种形式,其实,除了股份合作制外,乡镇企业的改制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为各个地方的乡镇企业的情况是千差万别。对效益较好的乡镇企业,可以采取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对效益一般和较差的乡镇企业,可以兼并、出租和转化为私营企业等。总的来说,对乡镇企业改制采取的形式有:一是转让、出售。企业资产评估以后,经过协商将资产有偿出售、转让给经营者。二是拍卖。采取公开拍卖竞标的方式,将集体资产一次性社会法人或自然人。三是售租结合。对所有者权益多的企业,采取不动产租赁,动产出售的办法。四是集体控股、参股。对所有者权益多的企业,集体出让一部分给自然人,集体在企业中仍保留一部分或一部分股权。五是零资产转让。经过清产核资,确认企业没有净资产,即以零资产转让,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则由经营者承担。六是负资产转让。对资不抵债的企业,乡镇政府视情况对改制企业减免若干规费,将负资产补上,企业以零资产转让给经营者,企业的债权债务也均由新的经营者承担。七是售、租、包综合运用。对少数资不抵债,数额较多的企业,整体转让无人接受时,则采取出售、租赁、承包等形式,实现分块转制,盘活存量资产。八是兼并。经过资产评估,整个企业被另一个实力较强的企业收购兼并。九是破产。对严重资不抵债,实在无法搞活的企业,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申请破产。 2、乡镇企业改制的目标要明确。乡镇企业的改制不是为了改制而改制,改制起到什幺样作用,改制要能解决什幺问题,在改制前就应该知道,改制必须明确它的目标;否则,盲目地改制,效果不但不好,负作用也大,如有乡镇企业改制,职工入了股,实行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但改制后与改制前没有多大变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起不到多大作用。因此,明确改制的目标非常重要。改制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总的目标,使企业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市场经济主体。改制中,首先要明晰产权主体,实现产权主体人格化,弄清谁是集体企业的真正所有者,企业的所有者是集体,但应明确这个集体是由哪些自然人或代表组成。其次,确立企业法人产权,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成为独立经营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乡镇企业要参与市场竞争,则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建立法人产权制度。 3、改制的指导原则正确。乡镇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第一步应当是把产权交给最应该得到的人,而不是最会利用它的人。那种认为谁是天生的管理人才,企业就理所当然归他所有的想法是不行的。否则,有失公平和公正。产权改革必须分两步走:第一步把资产交给最应该得到的人,即对资产积累有贡献的人,而不是最会利用它的人;第二步是在市场竞争规范的作用下,使产权向最会利用它的人转移。企业改革的第一步应是通过起点平等的原则找到最初的所有者,第二步是通过市场竞争中的规则,平等原则找到最终的所有者。乡村集体企业在改制所有者主体时,应该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资产评估,将集体资产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折股配售给社区成员,然后通过公平交易的方式,使股权向有实力的资产经营者手中相对集中。 4、正确看待经营者持大股。在全国一些乡镇企业改制中,对把经营者持大股问题看法不一,有人认为经营者持大股,改变了乡镇企业的性质,变成了私营企业。有的学者认为,经营者持大股有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看到,大股东控股和管理层持大股的现象的出现有其经济合理性。从改革的实践看,乡镇企业改制的实质,并不是解决企业普通职工积极性的问题,而是解决经理人员(企业家)积极性的问题,经营者及管理阶层在企业中持大股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为什幺企业改革的重点是解决企业家的积极性问题?一些学者指出,首先,经营决策管理企业的努力程度很难监督与计量,而在企业中让最重要、最难监督的成员拥有所有权,可使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达到最大程度的对应,从而使企业的总价值最大。其次,企业家的经营决策、管理能力、关系网络等,是一种人力资本,而人力资本最大特征是它与其所有者之间的不可分离性。人力资本不能抵押,不能脱离企业家独立生存。如企业家仅有人力资本而无其它资本,负盈不负亏的现象就易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力资本的资本化进程亦很难避免。改制前的乡村集体企业由于“所有者缺位”,一方面使广大社区成员对企业漠不关心,另一方面则压抑了羽翼逐渐丰满的企业家所掌握的信息和对资源的接近程度,他们要比社区普遍成员和普通工人更有可能成为真正的所有者。经营者持大股有助于激发企业家的创业精神,促进企业的发展。严格地讲,乡村集体企业改制后生产率提高,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由于普通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增强,而是由于经营者成为大股东后有积极性去监管普通职工,努力调动其积极性,均股型企业或集体股占大头,不能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也无法解决“免费搭车”的问题,其结果会造成新一轮的“大锅饭”。 对经营者持大股是否合理,关键是要看他的股权是如何来的?是权力寻租“抢来本钱做买卖”呢?还是未经正当程序“半买半送”呢?还是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自己付了成本,承担了风险,光明正大地获取呢?显然,通过第三种途径取得的经营者持大股,既使所有者股份相差悬殊,也是允许的。 5、乡镇企业存量资产的产权界定要合理。在很多地方乡镇企业改制时,把乡村集体企业资本的大部分或全部界为乡村集体股,在产权形式上与原有企业形式其实别无二致,意味着集体存量资本仍然没有实现人格化。原因是,若集体股占大股,那幺乡村政权就会控制企业,又形成政企不分的情况。另外,集体股的股权又有谁来代理呢?所以,针对目前的情况,集体股有存的必要和可能性,对乡村集体企业改制时,集体股设置比例不能过大,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尽量将企业的存量资产部分或全部量化给个人,避免由集体组织掌握企业的控制权。 将集体资产量化给个人,是卖给个人,还是无偿分给个人,还是半买半送呢?在乡村集体企业改制的实践中,无条件地“分”集体财产的情况极少,无优惠地“卖”集体资产的情况也极少,实际的做法往往是把“分”与“卖”在一定程度上结合起来,即所说的“配股”或优惠购股。 由下“分”与“卖”相结合的产权改革往往带有一定的优惠条件,下面一个问题是谁对这部分资产拥有索取权,一种观点认为是乡或村的主体农民集体所有,一种观点认为属于企业职工所有,第三种观点是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资产应属于投资者所有。严格的说,乡村集体企业存量资产的产权界定的原则一是不能让一部分人只享受改革的收益而不付改革的成本,二是使参与者在同一起点平等竞争,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如果出现利益与成本不对称的现象,参加者就不能有公平的竞争。考虑到企业职工的积累贡献,有条件的企业应企业资产评估后,将退休职工的的退休金、医疗费、遗属抚恤金等从资产中剥离出来,作为职工的专项资金,以保证退休职工过去对企业的贡献仍能有相应的回报,并能继续下去。对剥离各项资金后的企业净资产,应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根据企业中劳动和其它生产要素的原始投入及历年形成之价值来划分股权。 6、企业的资产评估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乡村集体企业资产低估出售在一些地方企业改制中比较普遍,如有的乡镇企业改制后的年红利率达40以上,在企业没有较大的技术创新举措,产品不是市场上的奇缺产品的情况下,如此高的红利率只能由改制时企业资产严重低估来解释。因此,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应重视下列问题的处理:一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程序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所、和资产评估所等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二是评估要严格遵循公开与公正的原则。在资产评估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的经营往往最清楚,这就为他低价购买集体资产提供了条件,因而评估后的资产折股应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拍卖的方式进行出售,防止一部分企业经营通过隐瞒企业资产为其低价购买企业资产。三是评估时应适当考虑企业的无形资产。 7、企业改制必须完备相关法律手续。改制企业必须完成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注册资本验证,转让(租赁)协议公证,工商变更登记和银行债权债务落实,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帐务调整等法律手续。但由于一些地方改制比较匆促,一些企业相关的法律手续没有办好、办齐,应该予以完备。在其中要特别抓好四方面的法律文书的完备:(1)股东亲自填写的股份认购书;(2)全体出资人共同签名的出资协议书;(3)股东会议通过并且股东或股东代表亲笔签名的企业章程;(4)股金到位后由企业董事长签发的股权证书。殊不知这四项材料是确认股东资格,股东权利和义务,股东承担投资风险的最终法律依据。没有这四项材料的企业“改制”,只能是一种“改制包装”。有的企业正是忽视这一点,或在此点上弄虚作假,造成企业改制后因内部权益关系缺乏法律依据而引发种种矛盾,甚至混乱和分裂。 参考资料: (1)李光卿《对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载《中国软科学》1999年第4期 (2)张晓山《乡镇集体企业改制后引发的几个问题》载《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3)王益中等《对大中型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载《新企业》1999年第9期 (4)张敦胜《试论我国乡镇企业再创辉煌的根本途径》载《山东财经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 (5)王霞林《大力推进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载《不南论坛》1999年第5期 (6)顾建平《苏南乡镇企业改制:启示、问题与趋势》载《中国软科学》1999年第10期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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