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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公平正义原则

2019-02-02 19:03:49浏览:65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论文关键词: 经济 利益;财富和收入分配;公平正义 论文摘要: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 主义 制度的重要价值和基本特征。党的十七大

论文关键词: 经济 利益;财富和收入分配;公平正义

论文摘要:公平正义是我国 社会 主义 制度的重要价值和基本特征。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大力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大任务,表明我党对公平正义问题在理论认识方面的深化,对于在实践中实现公平正义的高度重视。本文所要探析的是经济利益、财富和收入分配方面的公平正义问题。

当今的中国已经初步创建了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体系。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所处的阶段来看,我国在经济上摆脱了极度匮乏的状态,中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恰好符合罗尔斯所说的正义适用的背景制度与条件。多种所有制和经济成份并存,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出现了利益的分化与多元化,导致在社会财富和收入分配中存在着矛盾与冲突。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公平正义等已经成为人们十分关注的价值领域,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公平正义的基本涵义

公平正义是一种价值理念,也是社会价值分配的实际结果和状态。然而,更为重要的应当是作为制度的公平正义,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制度 伦理 建设。那么,什么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主旨是指向社会价值分配的,是关于社会价值的分配与分享的。所以,公平正义就是关于实现社会价值的平等与公平分配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诉求,他要反对和排斥的是有关社会价值分配和分享的不平等与不公平。公平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平等又包括形式上的平等与事实上的平等,或者结果上的平等。正义也总是意味着公平,正义即人人得之应得,它要求所有的社会价值——收入、财富、基本的权利与义务、职务、地位、名誉、自尊的基础都应当平等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该树立和拥有的公平正义理念,应该确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公平正义的原则和规范应该是什么?一是机会公平、平等的理念。社会要建立开放的社会体系,那些对人的生存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十分有利的机会应当平等的分享。需要实现的公平与平等包括: 教育 公平、就业机会公平,职务地位升迁机会平等;二是收入和财富分配的正义与公平;三是在 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平等分摊。本文所要探讨的则是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公平正义问题。

二、收入和财富分配结果的社会公平正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收入和财富分配上的差别与不平等是一种自然倾向。问题是怎样的差别和不平等才是合理的,才是公平的、正义的,才是社会所允许的?这正是社会公平正义所要解决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和财富分配结果的社会公平正义就是要坚持和实现效率与公平内在结合的差别原则。

(1)效率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是以 成本 ——报偿计算的经济理性的核心,按效率分配成为理性“经济人”参与竞争与合作的原动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必须是注重效率的,要在有效益的经济增长的基础上,以劳动为主,按贡献与投入的多少决定分配份额。趋于平均主义的集中再分配是不能接受的,也是不公平的。然而,注重效率并不意味着不受限制的效率优先,单纯的效率优先观念只是半个正义观。单纯的效率优先不考虑有利者和不利者之间分配份额的恰当比例关系,也不限定较大分配份额与较少分配份额之间的差别有多大。按照单纯的效率优先原则在人们之间进行收入和财富分配,必然导致等级分明、贫富悬殊的两极分化,失去社会公平与平等。因此,必须有公平原则来对单纯的效率优先原则进行规约与限定。

(2)公平原则。它是对单纯的效率优先原则的规约与限定。是对效率优先原则的自发倾向的矫正,公平原则要求人人得之应得,各得其所,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要求财富的创造者有权享有劳动成果,公平地分配财富,获得满意的收入,这是一种权利要求。不受公平原则来修正和限定的效率优先原则就是对人们正当的合理的经济利益权利的侵犯。当然,公平原则并不是否定效率原则的公平优先原则,只是要求社会保证使每个人都能在经济的普遍增长与日益繁荣中获得公平的一份,在增加有利者利益的同时,使较少受惠者也获得最大利益,既增有余又补不足,而不是消灭差别,也不是实行平均主义。公平原则是一种权利要求,也体现了对社会弱势人群和较少受惠者的人文关怀,它要求按照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偶然因素所造成的人生倾斜,是对待命运中偶然因素的合理方式。

(3)差别原则。它是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内在结合的原则。差别原则要求合理地划分不同利益阶层间的经济利益的分配比例关系。差别原则要求分配制度和主要的社会经济安排必须保证有利者于不利者阶层之间,在收入和财富分配上的差别具有双向增递式关系,这有两种情形:一是有利者阶层的收入和分配份额的增进必须同时保证在可期待的时空内增加不利者的收入份额。反之,减少有利者的所得只有在若不这样做则不利者阶层的收入和生活状况会变得更 糟的条件下才是可以接受的,那些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人们,只有在改善不利者生存状况的条件下,从他们的幸运中获利,这就是对有利者阶层收入份额增减的限制性条件;第二种情形,若增加不利者阶层的收入份额,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促进 经济 发展,有利于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有利于提供更多的有益的 社会 公共 产品,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协调,因而也必然使较有利者阶层获得更多的机会和利益的条件下才是合理的。反之,减少不利者阶层的社会经济利益所得,只有在若不这样做则必然影响效率,进而使所有社会阶层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的条件下,才是可以允许的,才是正义的。

总之,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内在结合的差别原则既不是什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也不是什么“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它强调效率是公平基础上的效率,公平又是注重效率的公平,收入和财富分配上的差别必须是基于效率与公平原则内在结合的基础上,强调各阶层利益的协调与公正结合。

三、收入和财富分配的程序正义

在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条件下,收入和财富分配结果的正义性首先必须是一种程序正义的结果,分配正义的程序正义原则就是,平等地分配与分配相关的机会,受 教育 和培训的机会,就业的机会,职务和地位的升迁机会,经济领域中的公平竞争的机会都应该是平等的。机会平等原则又有两个原则,一是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另一个则是机会的公平平等。

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可以说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原则。它要求对参与经济与社会竞争的人们确定公平的程序,提供共享的外部条件,拥有平等的对待的权利,大家站在相同的起跑线上,遵循相同的游戏规则。同时,建立一种开放的社会体系,那些十分有利的职务、岗位、地位,对每个人都是敞开的,不允许有不平等的限制。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只是一种初步的权利平等,是不考虑人们拥有资源和手段方面的个体差异性的程序正义原则。强调收入和财富分配结果上的差异与不平等首先必须是基于形式上机会平等的结果,任何基于特权、资源垄断和非公平竞争基础上的分配结果都是不正义不公平的。

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就是要排除自然的和社会的偶然因素对于真正利用平等机会的任意影响,保证人们在受教育和培训,在就业,谋求岗位、职务和地位升迁等方面的机会平等。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包括两个原则,一个是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平等,即教育公平;另一个是建立开放的社会体系,各种有利的岗位、职务与地位向才能及贡献开放。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是实现收入和财富分配结果正义的程序正义。是基础性的程序设计与社会安排,是纯粹的程序正义原则。所谓的纯粹的程序正义是程序正义的一种,在纯粹的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他们可能会是一种什么样的结果。”教育公平是最为重要性的纯粹的程序正义,它是社会分配正义的基础。没有教育公平,或者说基于教育不公平基础上的分配不平等是不能接受的,也是不公平的。教育公平就是人们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的平等,人们获得科学 文化 知识和技艺的机会不应该依赖于一个人的阶级地位与家庭状况,让天资和勤奋发挥作用,使人出生伊始所处的家庭 环境 与条件归于无效,让人的天资在个人的勤奋努力条件下决定人生前景。这就要求在教育制度的设计上坚持和体现公平原则,教育体系的设计应该有助于填平家庭贫富之间的鸿沟,平等地分配教育资源。

当然,仅有教育公平还是不能保证分配的公平正义,在实现了教育公平的基础上,社会还要建立一种开放的社会体系,使那些十分有利的岗位、职务与地位向资质才能开放。使所有的人或者说不同阶层出身的人都有一个平等的机会,使那些有着类似才能或才干的人有相似的生活机会,有同样的或者大致相当的成功前景,不管人们在社会体系中的最初地位是怎样的,是属于什么样的收入阶层。对于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资质才能的人,有相同的机会达到大致相当的成功前景,享有公平的财富和收入分配。在此基础上所产生的社会经济不平等才是允许存在的,才是公平正义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不正义的。

注释:

[2] [美]约翰·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03):86.

[3] 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M].人民出版社,2007,(10).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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