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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贸易救济体制存在的问题论文

2019-02-02 19:20:43浏览:283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首次从宏观上对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律制度做出了原则性规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首次从宏观上对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律制度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使我国贸易救济立法与国际正式接轨。下面是我国贸易救济体制存在的问题。

1997年,国务院在参照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法典》新文本条文的基础上,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护措施条例》,标志着我国反倾销、反补贴制度正式建立。2001年,在我国正式加入WTO的当天,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上述三个条例分别于2004年被修订并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贸易救济法律体系的初步建立。这三个条例了国外发达国家和WTO协定中的条约规范,分别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作出规定,同时对贸易救济措施增加了符合公共利益方面的要求,并结合我国地区和产业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加强了对我国特定地区和产业的保护。200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颁布,增设了第七章对外贸易调查和第八章对外贸易救济,对贸易救济工作进行了授权和规范,并就争端解决、反规避措施等进行了补充规定,使我国贸易救济体制更加完善。

2003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内、外贸分离和进出口配额分割的管理体制,国内贸易与国外贸易分别由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我国加入WTO后,这种管理体制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求,弊端日益显露:两套行政管理体制重叠,流通环节增加,经营成本上升,导致工作效率低下。2003年,国务院正式撤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贸委,并组建商务部,结束了内外贸分离的管理体制。在贸易救济领域,商务部的主要职能是负责组织反倾销、反补贴的有关事宜和产业损害调查等,有针对性地指导地方主管机关、中介组织和相关企业应对贸易摩擦。2009年,四体联动协调机制形成,即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及相关企业之间按照职责明确、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快速应对原则形成的不同主体之间良性互动与有效配合的工作机制,以加大贸易救济力度,对外积极应诉,逐步消除不公平的贸易壁垒,维护国内产业安全。

我国政府首次启动贸易救济实施机制是1997年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新闻纸进行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根据WTO最新统计,截至2009年底,我国是遭受贸易救济调查最多的受害国,同时也逐步成为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最多的成员之一。自1997年至2009年底,我国共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62起(按WTO统计方法为181起),反补贴调查8起。尤其是2009年商务部贸易救济立案、裁决数量和涉案金额均出现大幅增长,共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8起、反补贴调查3起;涉及化工、纺织等10个行业、55类产品;其中8起反倾销案件和1起反补贴案件已作出裁决;同年12月10日,商务部对自美国进口的取向电工钢的双反调查做出初裁裁决,使我国成为少数能全部运用世贸规则允许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种贸易救济措施的WTO成员之一。

根据《外贸法》规定,我国的贸易救济制度应包括针对进口产品的两反一保,应对外国不正当或不合理进口限制的出口救济制度,以及救济国内服务产业损害的国际服务贸易救济制度。但我国《外贸法》中仅仅针对两反一保颁布了单行条例,没有关于应对外国不正当或不合理进口限制的专门法规和服务贸易救济法规,这是我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最突出表现。同时,《外贸法》在有关自然人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效力、非歧视原则适用范围和例外、配额分配外贸法方式、对外调查,尤其是国内企业申请贸易救济的法律程序和启动条件等方面均未做出详细的规定,这大大影响了该部法律的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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