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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寻租产权的层级结构

2019-02-02 19:22:45浏览:362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一、引言自从科斯(1937)的《企业的性质》一文问世以来,对产权的研究涌现出大量的文献,并形成了产权学派,其中以阿尔钦、张五常

一、引言

自从科斯(1937)的《企业的性质》一文问世以来,对产权的研究涌现出大量的文献,并形成了产权学派,其中以阿尔钦、张五常、巴泽尔等为代表,他们形成了研究人的选择行为的产权行为绩效的芝加哥模式;同时将产权理论、合约理论和企业理论结合,形成了Hart-Grossman-Moore研究范式,即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产权分析范畴。这些文献大多关注市场中的产权和合约结构及其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可是对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而言,如果要深入研究其资源配置效率,仅仅关注和借鉴市场中的产权分析模式是远远不够的。与西方分权国家显著不同的是,威权的政治及其经济内涵对中国的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产生了深刻影响,它保持着对经济的强大影响力及其影响方式,这一点至今仍然未能为学者所重视。

因此威权与分权的经济性质和价值是截然不同的,分权的经济性质类似市场,其价值就类似于信息租金,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Fan(2006)委托代理模型就是典型的代表,它将官员获得的租金视为信息成本或代理成本;分析官员行为的公共选择理论仍然是一种信息租金的论调,认为民主国家的官员寻租活动是秘密的,却没有看到威权国家的相当多的寻租活动是公开的 秘密这一重要特征。同样地,Shleifer 和Vishny(1994)在对转型企业与政治家之间的关系的讨论中认识到政治家控制权的价值,但是以民主政治为分析背景,未能充分认识到寻租者在中国的特殊价值和理论意义;Che和Qian(1998)详细分析了乡镇企业的模糊产权性质与成因,也未能将模糊产权性质进行一般化处理,抽象出整个转型经济的性质,发现其整体性含义。归根到底,以上研究没有认识到威权政治对转型经济的特殊影响和制度约束,这样,许多重要的转型现象无法被分析,转型的制度背景无法被明确加以界定。

大多数学者在经验上都赞同,威权政治下影响资源配置的核心是政府官员,然而在进行理论分析时却将企业作为重点研究对象来分析资源配置方式及其效率,而根本不关注企业运行的制度背景,这类制度背景与掌握游戏规则设计权利的政府官员紧密相关。然而Hart-Grossman-Moore 范式和芝加哥模式,既没有把握现实经验的核心特征,更没有认识到租金在转型经济中的制度内涵。寻租产权及其层级结构的提出,为我们重新检视政府官员的权利运用方式及其对资源分配制度的影响提供了一个途径;同时运用寻租产权的特殊结构,为我们理解许多曾经让人迷惑不解的现象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在现实经济当中,为何官员能上不能下?而且为何老百姓越不满意的官员越容易升迁?为何公款消费规模庞大而许多弱势群体挣扎在生存边缘上;高利润的垄断行业为何难以引入竞争机制;中国的就业市场为何深受政治结构的影响?

二、寻租产权的实现形式

毫无疑问,产权与收益紧密相关,由此显示了产权的极端重要性,然而更为重要的是谁拥有界定产权归属这种元产权,拥有这种元产权的是政府官员而不是普遍百姓,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产权结构及其影响方式,寻租产权就是从这种元产权当中嬗变而来的。从逻辑上看,这种元产权或寻租产权的价值更为可观,因而拥有界定产权归属的权利(力)就更为重要,这一点完全反映在历史和现实的经验中(邢祖礼和秦芳,2013)。

1、寻租产权的特殊性。既然元产权也是一种产权,那么它一定也有自己的价值实现形式,它会不会和市场交易中的生产要素产权的价值实现形式一样呢?很显然,拥有产权的主体若是理性的人,则一定会在既定的社会关系中实现自身价值,这是产权学派的基本观点。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在创造不同规模的寻租产权的同时,也会行使适合于不同的寻租产权的价值形式的生存,这一点与市场交易中的产权没有什么不同之处。在转型经济社会当中产生了大量的寻租产权,它的价值形式是什么呢?显然,与市场交易中的产权相比,寻租产权极为特殊,它的权利转让在法律上和实际操作过程中成本会极高,因而从边际上限制了其市场交易的规模,然而其收益权是寻租产权要努力实现的,因此出卖寻租产权将不是主要的价值实现形式,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寻租产权的地下交易也存在着,但规模不大。因此从总体上看,非市场化的寻租产权与市场交易中的产权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别,这一点使得我们运用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分析逻辑欠妥,而中国目前研究产权的学者大多未能摆脱此分析逻辑。

那么寻租产权会采取何种方式来实现其价值呢?既然寻租产权采取市场交易方式实现其价值很大程度上不可行,那么必定会采取非市场的方式。根据产权的可分割性质,寻租产权的法律或政治约束下的产权残缺只是停留在可转让性上从而损失了部分价值,在其他权利方面仍然保留着极大的自由度,因此寻租者转而求其他可分割的权利价值,来弥补或代替可转让权,这样,寻租产权通常以一种合法且合理的隐藏形式来实现自身的价值,这一点在周其仁(1997)、张维迎(1998)那里得到初步揭示。二人都发现,当产权不能市场化时,产权主体会紧密掌握控制权来在职消费从而实现自身的价值,这是由于控制权损失的不可补偿性所致,其实从寻租产权角度来看,这种不可补偿性皆是因其特殊性造成的。

2、被寻租者利用的威权结构。与市场中的产权实现方式大为不同的是,寻租产权在政治结构中的权利关系是上下控制关系,因而更为理所当然的实现方式是采取层级结构方式,掌握控制权的寻租者显然会在这种层级关系中采取委托代理结构,来让代理人为实现委托人的产权价值而设立一整套激励结构,这样,我们发现,生产要素产权既可以进入市场交易,也可以进入企业,而寻租产权在市场交易成本极高的情况下,转而形成类似企业的层级结构形式来实现其价值,层级结构成为寻租产权的主要实现形式,寻租产权也会形成类似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显然,寻租者利用了层级式的行政权力结构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认识到这一点十分重要,它暗示,寻租或腐败可能是一个网络式的非法行为,反腐的任务极其艰巨。

如果寻租产权作为初始产权本身体现为一种公共权利,并通过法律程序形成一种层级结构关系,那么附于其上的寻租产权则会首先利用这种既有的层级关系为实现自身的产权价值,因而必然也会呈现出某种类型的层级结构,比如一个市长与一个县长之间有合法的层级关系,如果该市长进行寻租,那么其寻租产权则会自然而然地在县长身上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也就是说,合法的政府上下级关系是寻租产权的首选方式,会以一种隐藏的形式来实现。如果合法的层级结构最终被寻租者控制和操纵,那么,整个层级关系就会嬗变为寻租体系,租金机制取得了它强大的合法外衣,整个政治体系越来越像一个寻租体系,而威权政治下市场反而成为寻租者的利用工具,即实现其寻租产权的间接方式。寻租者借助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形成的层级关系形成了实现自身的价值工具,这一点至今不能为许多学者所认识到。

由此可以发现:其一,威权与分权之间存在重要区别。两者的差别主要影响了公共价值转化为私人价值的转化比率,显然,寻租者更容易利用威权结构而不太容易利用分权结构,即威权结构下公共权利的私人化程度更高,寻租更为普遍①;其二,严刑峻法之不可能。如果要阻止公共价值私人化程度的加深,则可以通过降低转化比率值来实现,其中一个途径就是严刑峻法,加大查处力度。然而在现实中,法律失效的严峻形势预示着此项措施的成本极高,更为关键的是,在威权结构下,严刑峻法实施行动本身就是一种行政权利,如果它也被寻租者所利用,成为其寻租产权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威权结构可能本身就是寻租者的维护工具而不是破坏寻租者的工具。这一点也是对信息租金论者最为有力的批评,因为在信息租金论者看来,只要腐败或寻租活动的信息被举报或上访,官员信息的租金将消失,这显然是幼稚的;在目前的农村,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是林毅夫等中国的信息租金论者的改革实践,然而这类改革实践完全流于失败。

三、护租

当寻租者作为拥有一定资源禀赋的个体,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势必在这方面展开竞争,这就好比在市场中,率先取得市场优势的企业将获得超额利润,而这个超额利润将吸引部分企业进入该市场,使得超额利润逐渐消失,而在位企业为了保持这来之不易的超额利润,也会运用自身的资源来维护此类租金,因此在位者与进入者之间存在着各种情况:或竞争使租金消散,或退出市场,或共谋分租,寻租产权也存在着类似情况,但有其较为特殊之处。由于寻租产权主要表现为金字塔式的层级结构,因此竞争在每一个层次上展开,层次越向上,价值越大,竞争也就越激烈,但是一旦寻租者地位既定,资源运用的方向便转向护租,每个取得寻租产权的寻租者现在可以低成本地护租,因为他可以运用公共资源而不运用私人资源来达到这一目的。

如果争租能够获得收益,公共权利真像它的名称那样是一种公共资源而不是一种私人资源,那么争租必然使得租金最终消散。显然,在现实的政治经济当中,租金没有消散,至少没有完全消散,这恰恰证明公共权利在寻租官员眼中具有私人物品性质,至少部分私人物品性质,此时获得寻租产权的个体就会运用所能够调配的个人资源和社会资源,尽力保护这来之不易的租金。

护租行为的研究以Bebchuk(1999)的企业护租模型最为典型。该模型是关于公司如何在集中所有权与分散所有权之间进行选择,这个选择依赖于控制权收益带来的私人收益的大小,特别是当私人收益很大时,竞争对手有可能力图控制企业来掠夺此利益,因此为了防止被掠夺,最初的所有者将保证对公司的控制权;另外,保持控制权也能让最初的所有者在控制权转换时得到更多的收益。这暗示在控制权收益很大的国家,公开上市的公司趋向于选择对公司的控制权,同时也暗示,分离的现金流权和投票权与控制权结构相一致,而不是与非控制权结构相一致,为了限制控制权竞争,反收购条款安排常被使用。这个理论能够解释世界范围内以及一国之内观察到的公司所有权模式,它和现存的证据相一致。

LaPorta、Lopez-de-Silanes 和Shleifer(1999)发现,控制权与法律保护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控制权在法律保护很弱的国家盛行。另外,盛行控制权的股份公司往往只有不占主导性的现金流权,其控制权通过股票代理、交叉持股、优先股等形式来实现。当控制权收益很大时,为了防止被掠夺,最初的所有者会选择控制权结构,而当一个公司最初是控制权结构即非控制权结构时,如果竞争者发现其存在大量控制权收益,则会进入企业将其变成控制权结构,因此非控制权结构不是一个纳什均衡,人们不会选择非控制权结构,只能选择控制权结构。

四、寻租产权的制度内涵

以上护租模型的基本逻辑及其含义,对我们研究转型经济中由寻租产权引起的制度内涵有重要启示。无论是微观个体的行为分析,还是宏观总体的特征分析,这些行为和特征背后的制度背景或状态首先要得到界定之后,它们才可能得到准确的理解,产权学派或者信息租金论者对中国转型现象的解释远不够清楚的原因,就是对中国的制度背景缺乏基本的分析和了解。本文通过对寻租产权的深入分析,为弥补这些缺陷提供了一个途径。

1、能上不能下。当寻租产权的私人价值很大时,对寻租权利的控制是极其重要的,因此当竞争对手试图控制该权利而获得私人收益时,在位的控制者为了防止被掠夺,必须保证自己的控制权,结合上面所讲的争租会导致租金消散的认识,有权制定规则的委托人保证控制权最为保险的制度安排是:官员能上不能下。当然,官员能上不能下,也不愿意下,其中原因也可以这样理解,如果在位者按照某种公平规则或基于社会福利的考虑放弃控制权,让竞争者得到控制权,由于控制权收益如此之大,在位者没有理由相信竞争者在获得控制权后会遵守同样的公平规则或社会福利的考虑与自己展开竞争,考虑到这一点,在位者一开始就不会放弃控制权,这也许成为领导者为何不愿意放弃领导权的部分原因。同时由于寻租产权的层级结构的特殊性,许多代理人现在和将来是在位委托人的潜在竞争对手,在位竞争者为了减轻自己的竞争压力,对代理人的选择是相当重要的,此时在委托人看来,有才能的潜在代理人对他的护租行为是一种威胁,因此,对自己忠诚的代理人不仅能够让自己低成本地实现寻租产权的价值,也许更为重要的是他对于保证自己的控制权是极为有利的,选择自己的亲属作代理人既有利于实现寻租价值,又有利于保证控制权,何乐而不为?不难理解,领导者的家长作风是护租的结果,这与家庭企业的性质是相同的。

2、公款消费。作为在市场中的企业经理代理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私人化收益而进行在职消费是自己的理性选择,那么,一般来说,对于一个拥有寻租产权的寻租者而言,出售自己的产权实现货币化显然不太可能,进行收益的非货币化就是极好的实现形式。在中国的寻租实践中,公款吃喝成为寻租产权护租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尽管人们认为公款吃喝是不正之风,但人们没有仔细想一想,为何公款吃喝在中国盛行而在诸如美国等西方国家少见呢?在寻租理论看来,所谓的公款,并不是纯粹的公共财产,否则它早就因租金消散而消失了,它是部分私人性质的产权形式,是控制权收益的一种重要形式,它的盛行也表明,公款消费这种护租形式的成本较低。对下级而言,用公款招待上级成本低且易于和领导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关系资本是寻租产权的层级结构的生动体现。巴泽尔(1974)指出,私人产权由于交易费用的原因而具有公共领域,同样,公共领域的物品也会具有私人产权的性质,因为公共开支的决策权并非共同体所有成员平等分配,相当部分的决策权掌握在寻租者手中,并从上而下分配。寻租权利越大,公共领域的私人数量越大,基于理性选择,寻租者会选择最大化自身利益(效用)的使用方式,这和短缺的成因极为相似,公款消费是消费领域里典型的寻租场所,中国每年的公款消费数额巨大,增速极快,是寻租产权价值和规模迅速扩大在消费领域的反应。新华社揭示:中国公务接待耗费巨大,2004年公款吃喝3700亿元。与此形成强烈反差,中国有相当多的人群还处于温饱线以下;中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22%,而卫生总费用仅占世界卫生总费用的2%;政府投入不足,财政投入占医院当年支出的比重,省级以上医院在5%,市县医院一般在1%,乡镇卫生院在1%至5%之间。② 可以看出,有寻租产权者与无寻租产权者之间的公共福利差距是十分巨大的,深究其原因,Alesina和Angeletos(2005)在《腐败、不平等与公正》一文的结论中这样评价道:小政府不足以纠正市场不平等和不公平;大政府却会提高腐败和寻租。许多政策制定者和观察者注意两者的平衡关系。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朝向穷人的公共支出常常达不到目标,成为腐败和寻租偏好者的钱袋;并且通常寻租者的胜利牺牲了真正需要者的利益。③ 在目前的中国,这个观点很有市场。

3、就业的层级结构。虽然直接货币化(或市场化)寻租产权存在着不少障碍,但是间接货币化还是可行的,寻租者通过委托代理结构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可以利用自己所拥有的寻租网络来最大化家族的利益,就业选择也成为一种寻租手段。就业就意味着合法收益的获得。寻租的层级结构使得寻租者自上向下权利价值越来越小,那么在就业结构上也可能会呈现一种层级特征: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寻租产权越大的家族,其成员进入高收入行业的可能性越大;寻租产权越小的家族,其成员进入高收入行业的可能性越小,进入低收入行业的可能性越大;无寻租权利的家庭,其成员只能进入低收入行业或者失业。虽然笔者做这样的判断有些武断,但目前对就业结构的研究文献中也有不少的证据表明寻租产权对就业的影响,比如由李实和佐藤宏(2004)主编的《经济转型的代价中国城市失业、贫困、收入差距的经验分析》一书揭示,社会资本和政治资本能够显著地增加收入,并指出,社会资本和政治资本一旦在劳动力市场上发挥作用,便有某种自我强化功能,这种自我强化功能完全能抵消价格机制对社会资本和政治资本的替代作用。

刚才所讲,公款吃喝是寻租产权在消费领域的实现形式,同样,进入高收入行业就业是寻租产权在生产要素领域的实现形式。为了推出可以接受检验的含义,我们假定,如果行业的就业规则只有两个:一是看寻租权利大小,另一个只是看文凭,而文凭只是一个信号显示机制,并不能够代表文凭拥有者的生产性价值。由于寻租者拥有寻租产权,因此其家族的其他成员不必花多大代价就能够进入高收入行业就业,为了方便,我们假定寻租者的家族成员就业不花费代价;而对于无寻租权利的人来说,要想进入高收入行业就业,必须获得足以显示其高能力的高档次文凭,比如博士文凭,而得到博士文凭必须花费很多时间和其他资源代价,文凭越高,代价越大,这个假定基本符合目前的现实。对于大寻租者来说,尽早让自己的子女或其他成员进入高收入行业就业能够获得更多的终身收入,让他们花费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来获得文凭然后再进入高收入行业显然没有最大化寻租产权的价值,因此寻租者的理性选择是:不要文凭,尽早就业;而对无寻租权利的人来说,获得文凭是争取就业或获得较高收入的一个手段,因此高学历高文凭集中由他们攻读。

虽然寻租产权价值极大,但毕竟当代社会的寻租产权是一种公共权利,这种公共权利体现在时间上,一个寻租者不可能取得法定的终身寻租权利和世袭权利,那么寻租者在位期间,尽可能让自己的亲属获得寻租的代理权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这就是典型的裙带关系,也就是学者吴敬琏所揭示的裙带资本主义。其实,中国目前的寻租产权的裙带性质,是封建专制统治下权利世袭的残余,是寻租者护租的反应,其他的诸如子女顶班就业与内部职工子女就业优先这类小寻租产权,也表现出防止租金消散的积极性。如果普通百姓没有什么寻租产权,则他们的唯一出路就是读书,就像过去的科举制度一样。因此,在寻租逻辑的主导下,科举入官或读书求职作为寻租产权的竞争形式,如果它是完全代表着生产性的价值,那么,非生产性的寻租产权将会在竞争中失去优势,最终消失,因此掌握制度设计权利的寻租者为了护租,必须尽可能削弱它们的生产性功能,以减少对自身的威胁。这样,护租的制度安排使得生产性功能的资源也变得渐渐具有非生产性性质,过去的科举制度、现在的大学教育都具有非生产性特征。总之,如果此逻辑正确,就会产生两个可以检验的含义:

a、收入高的行业或垄断行业,就业人员中官员子女比例明显高于收入较低的行业或非垄断行业的比例;

b、文凭越高的学生,其家庭成员中作官的可能性越小。

含义a是比较容易检验的,它对于改革的启示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垄断行业本身是官员寻租的领域,将竞争机制引入那些行业固然可以增加产出效率,但却是对寻租产权的剥夺,寻求控制权收益的寻租者是会坚决抵制和反对的,因而改革是很困难的。对于含义b,检验起来却并不易,而且在现实中我们经常看到,许多官员来读博士学位,他们请人代写博士论文后,就可以拿到博士文凭,这种现象并不是反驳了含义b,因为官员读博士恰恰表明博士文凭也有寻租价值,他们不放弃作官而来读书表明双重寻租的价值极大。学而优则仕,那些希望获得高收益的穷人子弟,希望十年寒窗,读书后入仕。总之,无论是先官而后读书,还是读书后而入官,都是不同初始禀赋的人的寻租选择,其中少有生产性产出的考虑。

五、结论

新制度经济学家已经打开了企业这个黑箱,而本文的分析揭示了寻租产权的内在逻辑,试图打开寻租产权这个黑箱,以深入理解寻租产权的结构形式和价值形式,从而对症下药,加强反腐工作的成效。本文揭示出的政策含义是极其深刻的,寻租产权寄生于国家的行政体系当中,形成层级结构,一旦这种层级结构在转型过程中深入正常的行政体系当中,不断地侵蚀和瓦解掉健康的行政体系能力,如果不加以控制,最终会使正常的国家体系变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将无法实现,任其发展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因此必须要保持高度的清醒认识。

本文的研究还具有一定的理论含义。在对寻租产权进行结构分析时,必须批评一种十分流行的错误观点,这种观点认为,转型经济中的寻租产权所代表的租金价值其实是一种信息租金,这大大误导了我们对寻租产权的性质和地位的认识,本文力图纠正这种错误。在笔者看来,威权政治下的政治权利的层级结构被寻租者所利用,在寻租产权价值实现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寻租产权的结构形式极大地影响着资源的分配和流向,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租金竞争和租金保护,在这个过程中,部分租金被消散,而对寻租产权的极大价值引导着寻租者为了保证控制权而采取各种手段:排斥人才、任用奴才、公款吃喝、安排子女就业等,都是寻租产权十分重要的表现形式,由此中国的官僚任用潜规则、吃饭财政、就业制度等,其成因与寻租产权密切相关。显然,分析中国的投资、消费、公共支出、就业等领域的问题时,以上分析完全可以作为制度背景加以界定,这是信息租金论无法做到的。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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