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发行信贷业务设想
我国绝大多数中小型农业企业目前仍然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融资难,企业则很难做大;融资贵,企业则很难做强。这就需要农发行在资金投向、投量及价格上加以引导。一是引导社会资金回流。通过农发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方式,为社会资金回流三农创造条件。二是引导资金价格回落。据调查,前几年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平均上浮50%80%,有的甚至翻倍,加重了企业负担。自农发行开办商业性贷款业务后,由于执行贷款基准利率,大批涉农企业到农发行开户,引导涉农企业资金价格平均回落3070个百分点。以上措施对缓解企业流动资金不足、降低融资成本、稳定物价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此,农发行今后一个时期,仍应继续保持一定比例的商业性贷款业务。
为此,农发行必须紧紧围绕三农的迫切需要,从信贷支农空白点和薄弱点入手加强服务。一是创新贷款调查和审查方式。在贷款调查中坚持在对财务报表数据测算的基础上,增加对非财务因素和其他因素的调查,如水、电、职工工资、税务支出、设备先进性、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资产构成等,掌握企业真实营运状况。确立前台负责业务发展(营销)、后台负责风险防范(否决)观念,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就是贷款的可行性。后台可以到企业实地审查,换一拨人员从另一角度验证企业的营运状况。除贷款主调查人外,前台人员不参加贷审会,防止前台人员对项目可行性的过度解读,真正实现前后台相互制衡。二是创新社会资金回流方式。通过受理财政委托贷款、贴息贷款,开办私募基金、金融租赁业务参与农业生态、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涉农企业建设,研发农业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资金证券化产品,拓展三农投资渠道。三是创新担保方式。研究山、水、林、田、路收益权、收费权、股权抵(质)押,开办贷款项目(企业)融资保险业务,防范和分散中长期信贷资产风险。四是优化政策性贷款要素配置。如对储备贷款,可以按储备期确定贷款期限。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类贷款,则应按项目性质及周期,结合当地财政收支状况确定期限。对现金流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项目,以投资回收期确定贷款期限。对有一定经济收益,现金流能够部分覆盖贷款本息的项目,以投资回收期结合当地财政收支状况确定贷款期限。对无经济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以项目寿命周期,结合当地财政收支状况确定贷款期限。这样既能体现农发行属性,又能减轻地方财政每年的还本付息压力,还能缓释风险,提升贷款安全保障系数。又如,按照当前的成本收益核算,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类贷款利率可在当前水平上适度下浮,适当减轻地方政府的债务。未来还可考虑进一步放开此类贷款利率下限,允许下浮至基准利率70%以下,从而促进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
二、营造符合农发行政策性业务特点的外部环境
(一)建立符合农业政策性贷款业务特点的监管制度
一是对粮棉油储备及托市收购贷款,应将监管重点放在库存品种与主管部门批文是否一致、库存数量与贷款额是否一致、库存质量与质量标准是否一致、轮库时轮出数量与银行存款及库存现金(含在途)是否一致、收购数量与收购码单是否一致等方面。二是对农业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类贷款,应将监管重点放在项目是否有立项及环评批文、授信额度与项目预算是否大体相当、是否按工程进度付款、项目是否如期竣工、项目决算与贷款实际发放额度是否基本一致。
(二)建立以农发行为主办行的农业政策性贷款管理体制
中央一直要求农发行在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建设、农业科技等方面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增强农发行政策性职能定位。据此,将农发行信贷业务划分为政策指令性和政策指导性两大类即可。政策指令性业务包括粮棉油储备、托市收购、农业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农业(田)水利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业高新科技项目落地等,这类业务一般不允许商业银行介入。政策指导性业务一是包括现有及今后可能开办、具有一定政策色彩和经济效益的专项贴息贷款等。二是包括一般商业性收购贷款,大中型粮棉油龙头及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高成长性小微型涉农企业急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办理政策指导性业务的目的在于引导社会资金回流,降低企业财务成本,为商业性金融机构进入奠定基础,农发行适时退出。如此处理,既可相对明确农发行信贷业务范围,方便农发行信贷业务管理,又为国家政策调控预留空间,同时也解决了农发行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的问题,形成二者互补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