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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主要的参与者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中小投资者可谓是证券市场得以发展的重要组成。因此保障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直接与证券市场的发展相关,而且证券市场的发达与否关乎国家经济增长的大局。自证券市场产生发展而来,中小投资者的劣势地位始终没有得到改善,而且当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且没有组织纪律规范,难以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已经成为证券市场发展道路上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问题已经愈来愈受到重视,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较短,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上尚属于初级发展阶段。
一、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现状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受损问题较其他国家更为突出。
(一)新股上市价格过高损害中小投资者股权
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属于二级市场投资者,他们的权益长期以来受损的直接原因是来自新股上市,由于上市定价过高,严重的扭曲了证券市场的价格构成。新股上市价格过高问题存在已久,长期以来造成了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价格体系扭曲,无法维持市场已产生的流通股市盈率水平,因此直接导致二级市场投资者的股权受到侵害。
(二)大股东关联交易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的股份构成分析,中小投资者的股份来源于新股上市发行股票按价而得,然而大股东的股份是来源于上市时的每股净资产确认。
现阶段,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大股东的关联交易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业务经营中侵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过程中,关联交易业务广泛存在。由于上市公司要维持企业的再融资功能,规避掉被摘牌的风险,需要借壳进行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为实现扭亏转赢、保配,会进行一系列的关联交易,譬如占用公司资金、上市公司为股东或关联企业担保等等现象,这就间接的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在企业的资产重组过程中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通过不等价交换,大股东或内部操控者与上市公司关联企业或人之间进行资产买卖,可以降低资产出售价格或者太高并购价格,高买低卖,进行资产的不等价交换、或者进行企业资产的套现行为,通过借壳上市进行配股、定向增发,这就将上市公司的利润转移到关联者,从而直接并且严重的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虽然正常的资产套现行为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不会造成直接的伤害,但目前我国存在的企业资产套现方法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是极度不公平的。 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受损维权成本较高,长期处于索赔无处的状态。在2012年前,我国对于普通股民提起的证券民事赔偿采取不予受理或者暂缓搁置处理。直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的指出说明,关于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所提交或者公布的信息文件中,如有与事实真相违背的描述或者记载,法院可针对虚假陈述进行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但必须由中国证监会与派出机构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生效后才可以。这一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机制逐步发展成熟。
二、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原因
(一)法律保护机制不健全
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证券市场产生发展,证券市场规范管理主要依靠地方法规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直至90年代末《证券法》的正式实施,但《证券法》并不如人们所愿,在整顿证券市场,惩治****行为等方面没有是实质的作用表现出来。主要是因为《证券法》本身存在缺陷,不尽完善。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相辅相成,很难独立发挥作用。因此,我国应当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依法追求证券市场中的民事赔偿事件,依照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惩处。
(二)政府政策变动无常
政府对于市场的政策调控应当是可预知且连续性的,这是现代社会对于政府公共行政的基本要求。政府的政策调控连续可预知,市场才能给跟随政府的政策走向调整,进而促进与政府之间的良性关系发展。但反之政府的政策毫无预知性、不连续,市场无法预知政府动向,面对政策改变无法适从,从而导致政府的决策失败,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局面尴尬,影响了政府政策治理发展预期。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普遍觉得政府对于证券市场的政策调控变化无常,很难适应政府政策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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