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我国现在的大部分地区的保障模式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随着历史的发展,我国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社会保险统筹资金收支不抵,资金缺口也越来越大,明确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优化管理运营方案尤为重要。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用途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或者没有劳动力的人们的正常生活,对社会的弱势群体提供经济上的帮助,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统筹,由国家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管理和发放,现在社会保险管理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详细的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促进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管理运营的建议。
1.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的现状
中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历史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迅速增长的时期,社会保险事业迅速发展,根据我国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相关数据显示,目前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已经超过万亿。然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制度不够完善,社保案件、保值增值等问题时有发生。
2.法律保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社会资金投资制度和方向不够明确
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主要是由我国政府部门决定,这是由我国政治制度决定的,不能像专业的投资公司对资金投资进行统筹的规划,在资金的流通和管理上,效率不高,各个环节在管理的协调性上与专业的策划公司有很大的差距,社会保险不像私人保险投资运行可以通过专业的投资公司进行策划和运营,在这一方面,我国政府部门的重视力度不够,没有专业的管理技能和管理思想,导致在投资方向上与市场需求往往有一定的偏差,增加社会资金投资管理的风险以及抵抗风险的能力,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权利过于集中,基金的投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监督效率低下,严重的制约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效果。
2.2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社会治理的方针是依法治国,随着依法治国机制的深入,法律的适应能力越来越强,法律管理体制并不完善,保护和监督的区域更加广阔,社会保险基金由政府直接管辖,缺乏必要的管理监督机制,责任落实不够明确,在出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失误时,责任落实困难,一般情况下,社保制度应该有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将实施和监督的权利分开,由信托公司实施监督权利,各部门之间相互制约,避免权利过于集中,投机者利用法律漏洞和职务之便挪用资金,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2.3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管理体制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由于政府是社会保险统筹的直接管理者,对资金的收支、管理、运营都缺乏必要的监督,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投资方向的确立进行流程规范化规定,从而不健全的法律制度影响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
3.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
我国关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法律性质的主要观点有:公共资金说、财政政资金说、法律待定说、半财政资金说等几种观点。
3.1公共资金说
公共资金说定义厂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人民共同享有,使用权和分配权不受政府的管辖,它是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法律性质的定位,持有社会保险统筹资金与国有财产无关的观点。
3.2财政资金说
财政资金说与公共资金说呈现对立的观点,人为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的法律定义就是国家财政基金,是我国全部有主权公民共享的共同财产,社会保障支出是国家财政支出的-部分,应该由政府统一管辖,形式管理和分配的权利。
3.3法律待定说
法律待定说认为,社会保险统筹资金法律性质的归属性复杂,集合社会各部分的财产,包括公共资产、私人资产、集体财产等,是一个复杂资产的共同体,法律性质并不能明确的确立。
4.提高我国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管理运营效果的建议
4.1完善信托运行机制
我国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管理运营要借鉴和学习私人保险资金管理运营模式,由信托公司进行资金的投资和运营的管理和监督,能有效的降低社会保险统筹资金运营中出现的失误,导致社会经济出现严重的问题。
4.2完善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管理制度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由政府统一管理,加大对信托机构的筛选力度,避免出现不信托机构宣传与真实管理实力不相符的问题,保证信托机构能够对资金安全进行有效的管理。建立透明的资金制度,对社保资金的运营状况时时公开,公开收支和资金运营的使用状况,接收群众的监督。
结语:社会保险资金保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正常生活,是基本的保障基金,因此政府要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完善信托机制,从而加强对社会保险统筹运营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