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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9-02-02 19:47:06浏览:911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一、国际保理概念及意义国际保理又称为承购应收账款。指出口货物是基于商业信用,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

一、国际保理概念及意义

国际保理又称为承购应收账款。指出口货物是基于商业信用,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贷款,将来万一进口商不付或逾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是一种新事务,我国在2001 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银行业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竞争。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这项业务,首先会扩大银行业务种类,拓宽服务对象,增加银行的利润来源渠道,有利于完善自身,提高和同行之间的竞争力;其次还可提高和世界各大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提升银行在国际上的威望和作用。另外,在银行界加大宣传力度的前提下,我国进出口企业也要提高对这一新型结算方式的认识,主动推广运用,淋漓尽致地发挥保理业务的作用,从而积极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 统计,自2011 年起,我国保理业务量连续4 年位居全球首位,近年来份额一直稳定在17%左右,说明保理行业在我国已迅速崛起。

二、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保理业务法律法规不健全

对于国际保理业务,我国当前尚未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规范。央行作为监管当局,只规定商业银行才能办理保理业务,除此之外对国际保理业务和设立保理机构要具备什么条件没有什么详细规定,所以金融机构在开展该项业务时,只能参考一些国际惯例,如《国际保理公约》等。但是各国实际情况各有不同,不能完全照搬国际统一惯例,只可把国际统一惯例作为参考的依据。我国已是FCI 中的一员,就要遵守FCI 所制定的条例,然而我国保理业务的运作还不能完全依赖这一国际规范。当前我国国际保理业务法律法规不健全,这导致我国在办理国际保理业务时没有法律依据,一旦业务上发生纠纷,银行要根据法律来保障自身权益就变得很难。所以我国需要建立一个规范的指导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法律体系。

(二)企业对国际保理业务缺乏深入认识

由于我国企业目前还没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信用交易风险较大,所以在我国企业之间的信用交易尚未普及。从企业自身角度而言,大多数出口商没什么竟争思想,缺乏长远眼光,再加上信用证等传统交易方式盛行已久,我国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往来中喜欢采用传统结算方式,尤其偏爱信用证,因为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只要单证相符,出口商安全收汇就可获得保证。所以大部分出口企业还无法接受基于商业信用的保理业务,特别是我国企业主要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所以出口产品主要是像服装之类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这类产品涉及到质量等问题,主观因素多,买卖双方容易产生纠纷。而在国际保理业务中,进出口商对产品一旦持不同意见或者买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保理商并不负责付款,所以出口商担心采用保理业务而使得出口风险加大,在避险的心理下当然更愿意采用像信用证这样的传统结算方式,对国际保理业务在心理上已是拒之千里,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事实上国际保理业务能有效解决信用风险问题,有利于资金周转,该业务对促进企业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具有相当积极的作用。而企业对这一业务的适应范围和功能特点却知之甚少,相反却认为保理会使费用支出增加。较之于信用证等这些传统结算方式,我国保理业务尚未成熟,他们还没有形成固定的客户群体,在对外贸易往来中所起的作用,在短时间内不会马上表现出来。

(三)尚未建立承担保理业务的专业公司

国际上的保理业务大部分是由专业保理机构从事,而这些专业保理机构大多已加入FCI,是其会员,所以他们会根据FCI 所制定的相关行业条例来从事该项业务。但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只有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才可开展保理业务,当前我国尚未建立承担保理业务的专业公司,虽然十多家机构已加入FC1,取得会员资格,也承担了保理业务,但这些机构都是商业银行,而不是专门承担保理业务的专业公司。这些开展保理业务的商业银行把国际保理视为银行的中间业务,所以有的开展保理业务没有根据国际惯例,而是按照银行信贷管理办法来执行,即企业只有和银行的授信要求和额度相吻合,在国际贸易中才能采用国际保理这种结算方式。这样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客户群体只局限在一些资金雄厚的大客户,使得该项业务不能得到大力推广,限制了该项业务发展中小企业客户群。

(四)尚未形成一支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专业人才队伍

国际保理业务能提供多种多样的功能,如信用担保、国际结算、融资等,涉及的业务领域广泛,如金融、法律、国贸、互联网等,所以对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人员提出很高的要求,从事该行业的人员不仅要精通国际金融、法律知识,还要能熟练应用英语和操作计算机,对有关国贸交易条例和风俗等要烂熟于心,运用自如。我国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在从事保理业务,但其员工大部分没受过专业培训。实际上保理从业人员缺少实战经验,是阻碍保理业务在我国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从银行角度而言,他们也需要保理理论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因为如果缺乏专业人才,对客户的信用状况就无法做出准确评估,银行就会选择声誉好规模大的企业开展保理业务,这也是中小企业无法获得银行青睐的原因。

(五)保理费用偏高

众所周知,企业的目标是追逐利润最大化,而在国际贸易往来中,企业如果采用国际保理业务,就意味着成本支出增加。我国保理业务所收费用较高,而当今国际市场上各企业的竞争日益白热化,出口利润率越来越低,在这种情况下,能积极主动采用保理这种结算方式的企业只会越来越少。因为如果是老客户,双方都信得过,出口商也没必要采用国际保理这种形式。如果是新客户,假如采用国际保理形式,又面临着保理费用偏高的问题,所以为了降低成本,出口企业当然愿意采用信用证这种形式来结算。

三、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对策及建议

(一)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保理业务法律规范

国外的保理业务比我国起步早,也发展得更成熟,我们可从外国的保理业务丰富的管理经验中取其精华,参照外国成熟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保理业务法律规范。国际保理业务是一种综合性很强的金融产品,肯定需要一系列健全成熟的法律规范来保驾护航。我们应借鉴诸如《国际保理公约》之类的国际保理条例,参照FCI 规则,加紧制定出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体系,以此促进我国保理业务快速发展。人们从2008 年美国金融危机对全球的重大影响中感觉到金融立法的重要性。作为一项综合金融服务产品,不管是从宏观还是从微观角度看,国际保理业务都需要有一套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与之相适应。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马上制定保理业务规范操作步骤和管理条例,以便使得保理业务的现场监管得以实现和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得以加强,使我国保理业务得以规范发展。通过配套的法规建设,既可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增加银行的利润,促使我国保理业务发展健康,还可在贸易结算中把保理业务的长处淋漓尽致地展现出来,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贸易比重,拉动经济快速发展。最后,还要督促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各商业银行都加入FCI,以共同遵循国际惯例。

(二)打造国际保理专业人才队伍

实际上,国际保理业务是个综合性很强的金融服务产品。所以从事该业务的人员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不仅要对国际银行业务流程相当熟悉,对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贸易往来国的风俗习惯也要了然于心,还要精通英语、电脑等。我国目前还很缺这么高素质的综合人才,因此当前首要的是完善国际保理业务所需的软、硬件设施建设,打造保理专业人才队伍。对从事保理的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准,为加快保理业务的发展做好人才储备工作。国际保理业务是个综合性很强的金融服务产品,不管是企业还是银行都要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加以重视,从他国丰富的交易经验和成熟的管理模式中吸收精华,打造保理专业人才。我们可以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所谓走出去就是借鉴国外经验,学习他们的成熟管理模式;所谓请进来就是从国外力邀知名业务人员或保理专家来我国举办交流研讨会或业务培训讲座,金融机构保理人员之间也要互相沟通探讨,这样保理人员既能加强理论水平,又能提高实务操作水平。

(三)政府银行双管齐下,促进企业更多使用国际保理结算方式

从政府角度而言,政府对国际保理要持支持态度,从政策上加以扶持,把收费标准降低,促进企业更多使用国际保理来进行贸易结算。政府要鼓励出口商在国贸结算中尽量采用国际保理业务,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我国和他国的贸易往来频繁,特别是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后,我国的进出口贸易量增长更为迅猛,这就对我国现存的国际贸易结算工具提出了挑战。在这种经济形势下,只靠我国企业主动改变传统交易习惯是跟不上经济潮流的。所以政府必须出台扶植政策,一方面鼓励出口商采用保理业务以加强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另一方面,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扩大他们的业务领域,引进利益驱动机制,使保理商、出口商都能在开展保理业务中获得利益,从而对国际保理业务变被动为主动。从银行角度而言,银行对保理业务的管理风格要予以转变,对保理业务的优势在企业中扩大营销宣传,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对国际保理业务有所了解并加以使用。

(四)监管当局放宽限制鼓励成立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专业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当局,应当跟上国际潮流,出台法规,放宽限制,鼓励成立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专业公司。从商业银行方面而言,当前银行是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主体,应鼓励其继续从事保理业务,增加保理业务种类,待业务成熟再成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辅之以相配套的业务流程及明确各部门职责。而且发展到后来,还能让保理业务脱离银行,银行只是成为控股公司。此外,还可模仿国外成立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专业公司。我国可把国际保理公司从国外引进来,和他们合资控股,共同办理专业的保理公司,参照他国成功模式,把种类繁多、层次丰富的国际保理产品提供给客户。

(五) 加快创新国际保理业务,加强银保合作,增强竟争力

在经济新常态下,李克强总理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一理念,可见创新是企业发展的生命源泉。我国加入WTO 之后,银行业已全面对外开放,和外资银行争抢优质客户,银行业竞争更加激烈。所以要实现保理业务拓展的目标,商业银行就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对客户千变万化的需求能够准确定地预测到,规避业务风险,在创新中求发展,在国际保理与信用保险结合的全新理念指导下,增加保理业务新品种,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竟争力。例如仿照西方国家保理商的成功做法,加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将国际保理业务纳入出口信用保险,把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再向保险公司投保,共同开发避险式金融产品,把风险降到最低。

四、结束语

可见,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要促进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就要从法律、政府、银行等方面下手,为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做好准备。当前国际经济形式复杂多变,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国际保理业务既有威胁,又有机遇。我国进出口企业、政府和银行等组织要化威胁为机遇,携手努力,引进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打造一支高精尖的保理专业人才队伍,提高我国保理业务的整体水平。这样才会推动国际保理业务更好地发展,而且随着这项业务的扩大,更多的中小企业从中受益,促进我国出口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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