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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多维审视及其当代价值

2019-02-02 19:52:11浏览:212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市民社会是马克思开展国家法哲学和政治经济学研究的一个基本范畴,其核心指向是为了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国家法哲学观,从根本上厘

市民社会是马克思开展国家法哲学和政治经济学研究的一个基本范畴,其核心指向是为了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国家法哲学观,从根本上厘清政治国家与人类社会之间的内在关系。通过对市民社会形态的考察,可以清晰地看到市民社会大致经历了四个历史发展阶段: 即以市民社会独立于自然社会为标志的古代市民社会、以雇佣劳动和资本矛盾运动为标志的资本主义市民社会、作为剥离于经济社会并成为资产阶级统治载体的后资本主义市民社会和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形成发展于第二阶段,其意义在于扬弃了传统市民社会理论和黑格尔唯心主义市民社会理论范式,揭示了市民社会的科学本质,为历史唯物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创立奠定了基础。站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方位,深刻理解并科学运用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对全面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价值。

一、市民社会理论的历史演变与学理关联

对市民社会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

在古代时期,市民社会是指与自然社会相区别的社会共同体或政治社会。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首次使用这一概念,并将其定义为在一定法律体系下和自由平等基础上具有公民资格的城邦居民结成的伦理共同体。西塞罗将这一概念表述为Societas Civilis,虽然已经具有了社会的含义,但依然把它限定在文明伦理的范围内。米勒认为古代市民社会作为公民共同体是依据法典,在特定仪式下凝聚城市生活、法制生活和市民合作的社会形态,体现了古代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由于生产力不发达和人们交往范围的局限,古代市民社会的理论家们不可能理性认识并抽象出市民社会的本质,他们侧重于用道德判断来区分文明社会和野蛮社会。他们认为,市民社会是文明社会的标志,生活在市民社会里的人们在国家政治和法律体系的调适下,过着文明和道德的生活。但游离于市民社会之外的野蛮社会,则是过着以血亲关系为基础,以部族、村落、家族为单位的自然集体生活。野蛮社会由于没有规范法律和有序政治管理,因而无法结成政治共同体。从价值指向看,古代市民社会虽然相对独立于自然社会而有着明显的政治含义,但却是与政治国家相混同。由于认识所限,他们无法在学理上区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本质上的不同。直到18 世纪早期资本主义时期,洛克、霍布斯、孟德斯鸠、葛德文、卢梭等启蒙思想家们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依然没有超越政治共同体这一范畴。

市民社会这个用语是18 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典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 1767 年,英国作家福格森的《市民社会史论》作为历史上第一部市民社会研究专著发表,标志着中世纪传统市民社会理论的终结。18 世纪末期以后,以托马斯潘恩、托克维尔、密尔、黑格尔等人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理论家们从政治哲学的高度,充分肯定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理论价值,开启了全新的市民社会理论视域。在这一时期的政治哲学家中,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论述最深刻充分,他也是德国最早使用市民社会阐述国家与社会内在关系的政治哲学家。黑格尔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出发,认为市民社会是独立于政治国家之外的所有经济行为、社会行为和所有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是将人们的经济交往关系和生活交往关系联系起来的自然需要体系。黑格尔从客观唯物主义立场出发,认为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不过是存在于客观精神中的三个阶段性实体。在他看来,市民社会是联接客观精神实体第一阶段的家族和最高阶段的国家之间的必然通道。家庭关系是靠情感关系即相互的爱来维系的,因而只可能作为伦理实体而存在。市民社会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是在抽象普遍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基于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权的法律制度和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成来的。

由此可见,市民社会是以独立个人为基础的私人利益集合体,家庭伦理无法在市民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所带来的市场行为必然引起人民伦理的堕落和社会运行的无序。同时,由于家庭关系和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因此,家庭关系和市民社会都不是政治国家的决定因素,它们都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内在矛盾,因而必须统一于政治国家,由政治国家来调节与支配。既然国家聚合了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特性,那么它必然把家庭的实在伦理性与市民社会的个体独立性统一于自身,因而是绝对理性的完美实现,也是客观精神的最高阶段。从这个逻辑论断出发,黑格尔得出了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这一因果倒置的唯心主义结论,从而为普鲁士政府封建统治的合理性作了理论辩护。

马克思深刻批判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从根本上否定了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唯心主义立场,认为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进入20 世纪以来,以葛兰西、哈贝马斯、阿尔都塞等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们一方面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另一方面根据无产阶级革命需要和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新特征,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内涵进行了延伸和拓展,从而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市民社会理论的两个重大转向: 一是将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从社会私人领域延伸到社会公共领域; 二是将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由单一经济领域推进到政治文化领域和意识形态领域。这两个重大转向不仅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市民社会理论,而且对于战斗的无产阶级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葛兰西充分肯定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的理论判断,他认为作为权利实体的政治社会和作为私人组织总和的市民社会是作为上层建筑社会关系的两种基本存在形式。市民社会也是国家。并且不仅如此,市民社会恰好构成国家。在葛兰西看来,市民社会并不只是纯粹独立于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和经济交往领域,作为一种客观实体,它在本质上也是政治国家的组成部分。因而,葛兰西从客观实体和政治国家构成角度作出了国家= 政治社会+ 市民社会的理论判断。

就市民社会的功能来讲,葛兰西发展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他认为市民社会具有天然的统治功能,社会集团的领导作用表现在两种形式中在统治的形式中和精神和道德领导的形式中。无产阶级革命斗争之所以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屡屡失败,关键是不掌握精神和道德领导权,即意识形态领导权。葛兰西认为,革命着的无产阶级要冲破资产阶级的统治,不仅要重视物质形态的武装斗争,更应当重视意识形态的斗争,剥夺资产阶级的文化霸权。阿尔都塞充分吸收了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中关于意识形态的独特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理论。阿尔都塞认为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在他的国家意识形态理论研究中起到了先导性作用,他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想法,即国家不能归结为( 镇压性) 国家机器,而是像他说的包含若干市民社会的机构: 教会、学校、工会等。传统国家理论主要关注于市民社会是国家政治统治的客体,而运用国家机器进行暴力统治是其核心形式。阿尔都塞研究资产阶级国家统治时,发现事实并非完全如此。当资产阶级通过暴力夺取国家政权后,首先改造的是主导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如修改宪法、改造宣传舆论机构、设立资产阶级学校等。这样做的目的是把资产阶级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由暴力镇压转向意识形态统治,从而完成资产阶级统治合法性的论证。哈贝马斯建构了系统( 经济系统+ 政治系统) 生活世界的理论分析架构。他认为市民社会不能简约为经济领域或公共领域,也不只是上层建筑或国家机器,还应广泛包括一切以公共话语表达为标志的公民意见领域。这些公民意见领域虽然有多种多样的组织形式,但都是市民社会的组成部分,并受国家权力制约。在哈贝马斯看来,市民社会既是具体的,又是系统化的生活世界,而进一步合理化的生活世界属于现代化过程的出发点条件 。因此,国家现代化的实现必须以大众的生活世界为基础,而在生活世界中首要的是公共民意表达。后马克思主义时期的市民社会理论尽管表述方式和理论关注略有差异,但都不同程度地超越了单纯经济领域的理论范畴,从而把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延展到了思想文化、意识形态、公共权力等更宽泛的领域。

二、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多维意蕴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是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国家法哲学的基础上形成的理论成果。马克思认为古代市民社会理论和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存在着共同的理论缺陷,即没有准确定位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逻辑关系,也没有深刻揭示市民社会在推进历史发展进程中的积极作用。虽然黑格尔从市场交往和商品经济出发,分离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统辖范畴。但其颠倒了两者的生成关系,把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矛盾关系解决寄托于国家理念和绝对精神,从而使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关系神秘化、抽象化。马克思扬弃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的唯心主义论断,从而把市民社会理论引进了全新的研究领域。

马克思认为,劳动分工和经济交往是社会分化的根本动力,自阶级社会产生以来,社会逐步分化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两大系统。政治社会表现为统治阶级为维护阶级统治而辖属的公共关系领域,市民社会则是相对独立于政治社会之外并与之相对应的私人关系领域。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权力分界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社会劳动分工和人们经济交往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两者有着明确的不可逾越的界限。因此,不能从根本上说明政治社会高于并决定市民社会,相反,由于私人关系领域是公共关系领域存在的条件和基础,市民社会必然是政治社会赖以存在的决定性力量,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 。马克思认为,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构成了市民社会,而政治社会则是公共关系的总和与公共利益的代表。因此,作为独立个体的人,首先应是作为市民社会的市民存在,然后才是政治社会的公民。独立个体的人是具体的现实人的存在,公民则是抽象的对象化人的存在。人的这种双重身份根源于他们的双重社会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在马克思看来,抽象的人是现实的人的外化,如果尘世市民生活的人不存在,抽象的政治生活的人也是不存在的。完成了的政治国家,按其本质来说,是人的同自己物质生活相对立的类生活。这种利己生活的一切前提继续存在于国家范围以外,存在于市民社会之中,然而是作为市民社会的特性存在的。因而,政治国家和政治社会的存续在本质上取决于市民社会的私人活动。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关系的科学表述从根本上否定了黑格尔唯心主义颠倒的市民社会理论,从而指明了政治国家和政治社会相对于市民社会的从属地位。但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之所以承认黑格尔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两分法,仅仅是逻辑分析和理论研究的需要,现实生活中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往往交织并行、难以分割。

在 马克思早期著作中,常常看到他把市民社会与经济结构、经济基础、生产关系总和、资本主义社会等名词混同使用,这只能说明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含义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并不表明马克思理论逻辑的错乱。其实,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依据的是对资产阶级社会现实的批判,是从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和经济交往关系中对人及人的类生活的抽象。如此所述,马克思批判并摆脱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抽象的思辨范式,发现探求市民社会的本质必须扎根于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即采用政治经济学的解构方法。马克思的理论逻辑是严谨科学的: 作为私人利益关系总和存在的市民社会应当包括物质关系、政治关系、情感关系、宗法关系等各个层面,虽然这些关系错综复杂,但物质生产生活关系居于决定地位。物质生产方式以及建立其上的物质交往关系是市民社会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当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关系发生变迁时,必然引起市民社会以及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之上的政治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变革。1846 年,马克思在致《安年科夫》的信中,对这一理论判断给予了明确的论述: 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这一结论表明,个人绝不是孤立于社会之外的抽象的人,而是生活于普遍社会交往的现实关系之中的人。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普遍社会交往的人必然隶属于各个不同阶级,阶级利益既作为特定群体利益存在,又作为社会普遍利益存在。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由于私有财产导致了劳动与资本的分离,而劳动和人的资本化又导致了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的对立,因此,马克思认为这种现实的劳动异化关系是资本主义物质生活关系异化的必然表现,这种异化关系的发展必然带来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异化。由此可见,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市民社会本质的考察,根本上突破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藩篱,从而把市民社会理论提到了新的科学的高度。

马克思从劳动异化到人的异化再到市民社会异化的三重逻辑推演,从理论上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的社会本质。但是研究市民社会异化理论并不是马克思的最终目的,他也没有仅仅停留在理论批判层面,而是通过对异化了的市民社会的系统研究,剥离出了其中蕴含的经济交往关系和社会生活关系。并由这些关系出发,逐步发现了人类历史发展的根本原因和一般规律,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行规律,由此得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基础正是市民社会,从而确立了唯物史观。马克思指出:受到迄今为止一切历史阶段的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反过来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 由此可见,马克思这里所指的市民社会,已经不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市民社会,也不是特指资本主义社会,而是具有更为深刻含义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马克思在深刻批判费尔巴哈、鲍威尔等人轻视社会现实关系,把历史发展归因于重大政治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唯心主义历史观后,对人类历史发展规律有了科学认识。他认为,一切历史发展的基本条件和前提归根结底都是生产力的发展,物质生活的生产既是人类自身生产和精神生产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人类社会关系和社会历史形成的物质基础。由此,马克思得出人在社会生活中存在政治关系、阶级关系、经济关系、精神关系等四种相互交织的基本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的总和可以归结为生产关系,即市民社会。马克思进一步指出: 生产力在其中发展的那些关系,并不是永恒的规律,而是同人们及其生产力的一定发展相适应的东西,人们生产力的一切变化必然引起他们的生产关系的变化。 这一唯物史观的发现,从根本上否定了旧唯物主义忽视历史发展的现实基础,把历史发展归结为实体自我意识抽象的人的本质等唯心史观,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唯物史观的发现标志着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成熟,同时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多维性。

三、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当代价值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是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的深刻批判和理性分析基础上形成的科学理论,其根本指向是推翻资产阶级统治,消弥市民社会异化,最终实现无产阶级解放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实事求是地讲,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虽然还有诸多不足,并在随后的革命实践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得到补充和发展,但其理论实质以及蕴含于其中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无疑是正确的。因此,坚持并发展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对于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加强社会治理,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社会治理是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基本内容和必然要求。实践证明,加强社会治理、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在本质上要求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建国60 多年来,党对社会治理的认知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是由非科学化的管理向科学化治理转变的过程。

从历史维度上看,这一深化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从新中国成立到1966 年为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党面临着由新民主义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渡,对社会的管理停留在依靠社会革命方式,消除影响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诸多因素的初级化社会管理层次,这一阶段虽然也看到了社会组成的多样性,但由于治理经验不足,存在着简单粗暴的倾向。

第二阶段是十年文化大革命。这一阶段民主集中制、社会主义法治等都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对社会的管理基本处于无序化。

第三阶段是改革开放到党的十六大召开。在这一阶段,由于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的恢复和发展、社会构成的多元化日益凸显等,党对社会治理有了全新的认识。

党的十六大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是第四阶段。这一阶段党对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有了深刻系统的认识。相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社会管理科学化、四个全面和五大发展理念等一系列理论命题,这既体现了党在不同时期对社会治理认识的深化,又体现了社会治理的难度在不断加大,用什么模式治理、如何治理、谁来治理等一系列时代课题摆在党的面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开始以全新的角度思考国家治理体系问题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国内国际形势的巨大变化和社会阶层加剧分化,各种社会思潮涌动流变、利益诉求多元化、社会矛盾复杂化,尤其是以公民社会兴起为标志的权利共同体的出现更增加了社会治理的难度。因此必须适应国家现代化总进程,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提高国家机构履职能力,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自身事务的能力,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市民社会在一定层面既体现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又体现为社会个体与社会群体的统一。当前,我国的社治理应重视社会建设的基本规律和内在要求,不断激发个体和群体两个层面的活力,从而实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良性互动发展。

第一,激发党的自身活力是激发社会整体活力和创造力的基本前提。党执政60 多年的经验证明,执政党掌握公权,是社会的领导力量和社会规则的制订者,执政党的自身活力对社会治理有着强烈的推动和引领作用。就目前形势而言,应大力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加大反腐力度,提高党的公信力和群众的认同感,确保人民群众对社会治理的理解和支持; 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激发广大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第二,民众是社会治理活力和创造力的源泉。在市民社会较为发达的欧美国家,执政党很注意加强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注重普通民众在社会治理中的活力因素。尤其是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发达的欧美国家均不同程度地主张以治理取代管理、主张自治和他治相结合,主动改变传统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推行双向互动的平行管理模式。这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当前,应着力推进社会治理模式创新,鼓励市民社会发展,充分发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社区的自治功能; 应厘清党政关系,真正落实在社会治理方面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工作格局; 应创设不同利益主体合法的利益诉求平台,扩大利益诉求表达渠道,鼓励不同利益主体与党、政府的公平对话; 提倡和鼓励社会创新、科技创新、知识创新等,充分发挥人才和知识的作用。

第三,着力推进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动力机制的均衡化发展。利益协调机制与社会动力机制是社会建设的两大基础,也是社会治理的两个基本手段。上个世纪90 年代,苏联、东欧一些共产党执政的国家政权纷纷解体,其中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就是执政的共产党没有实施有效的推动社会动力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从而扼杀了社会发展的动力与活力,社会矛盾突出,人民的基本利益得不到保障,党丧失了执政基础和执政的合法性,最终遭到人民的抛弃。历史的教训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 既要保持社会稳定,又要发展经济; 既要建立和健全动力机制来保持社会活力,又要通过利益协调机制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科学统筹、协调发展。

人的全面发展既是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最终指向,也是我国社会治理的核心价值目标。党的十八大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在社会建设方面的高度自觉。第一,把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升人的素质作为社会治理的基础。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在于人,即治理依靠人民、治理为了人民。因此,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放在社会建设的主体位置,提升人民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和素质,将是未来我国社会建设应深入探讨的时代题课。第二,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向度。完善群众基本利益保障机制,解决好民生问题,是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根本诉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履新之初就指出: 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十个更,充分表现了当前我国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向和目标向度。第三,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社会治理的关键。公平正义是维护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保障,也是社会治理的关键所在。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到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他明确指出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所以必须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维系社会秩序和激发社会活力的基本前提,当前社会上还存在大量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随着人们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和公平意识的增强,对社会不公尤其是社会特权问题反映越来越强化,这既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治理的目标所在。

因此,应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从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大力推进公平正义建设。如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应建立健全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法律制度,尊重公民的合法权利;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公平高效权威的立法、司法、执法制度,秉公执法,廉洁执法,逐步实现由制度公平、形式公平向实质公平过渡。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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