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港口岸线资源代际转移中存在外部
港口岸线资源代际转移中的外部性同样表现为当代人港口岸线资源开发不足或开发过度对后代人的正外部性或负外部性的影响。
当代人港口岸线资源开发不足,一方面,直接增加了后代人可开发的港口岸线资源数量,使后代的港口岸线资源的价格降低[1]。单从对可开发的港口岸线资源的数量而言表现为代际的正外部性。但是另一方面,港口岸线资源的开发不足,这会直接影响到社会按最优的发展速度的前进步伐,从而改变未来历史社会的发展进程,直观而言是减慢了其未来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对社会的按最优速的可持续发展而言是造成了负外部性的影响。
当代人过度开发港口岸线资源,一方面,直接减少了后代人可开发的港口岸线资源数量,造成后代人的资源匮乏,从而增加了后代人的开发成本,表现为代际的负外部性。另一方面,按照社会发展理论,本该在后代开发的资源在当代被提前开发,当代人的开发水平对于后代人来说是落后的,这会增加后代人的维护成本、重新开发成本等等,这会直接影响到社会按最优的发展速度的前进步伐,从而改变未来历史社会的发展进程,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言同样是造成了负外部性的影响。
二、已有解决代际外部性的方案比选
(1)试图依据科斯定理建立一个有效的代际产权制度的方法具有很大局限性
有效的产权制度具有强大的规模经济的效应,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依据产权制度而进行直接协议交易的成本会相对较低。因此,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从而增进社会依据产权制度而进行的直接协议交易,可以有效地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从而增进整个社会的运作效率。
有效产权制度的这个优势特点也使得通过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从而促进直接交易协议的达成,成为了解决行为外部性问题的首选方案之一。特别是在本来就存在产权缺失或产权虚置的情况下,通过完善产权制度来克服一般性的行为外部性问题,可能会是一个相当有效的方法。
但是,虽然代际外部性问题同样根源于代际产权的不完备性,但是,由于代际关系本身的特殊性质,由于客观存在的代际之间的时间阻隔,代际产权存在着不完备的特征是客观地不可克服的,因此,通过完善代际产权制度来克服代际外部性的方法是不可行的。另外,在代际之间充分界定产权其本身在技术上根本不可行。换言之,在代际之间充分界定产权,完善代际产权制度的交易成本无限大。因此,试图依据科斯定理建立一个有效的代际产权制度的方法具有很大局限性,是不可行的。
(2)采取主流经济学所倡导的庇古税的方法面临新问题
采用庇古税这一利益调配的方法与产权界定产权的制度方法一起被认为是解决一般行为外部性问题的两种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其后,被引入到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之中,用来解决代际外部性问题,在结合折现核算的基础上的庇古税的方法也成为用来解决代际外部性问题的主流方法。
但是,对于解决代际外部性问题,庇古税的方法面临以下两大新问题:
①庇古税的方法需要建立在对外部性准确核算与测度的基础上。确定庇古税的征收与补偿,首先必须对对外部性的影响进行准确的核算与测度。只有准确地知道外部性影响对交易内部人或交易外部人的成本与受益的影响进而对二者的利益进行庇古税的征收与补偿才能达到有效治理的要求,要做到这点非常困难。
②庇古税的方法具有分散性的特点,缺乏统一性,其执行成本高,效率方面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即使假设代际外部性问题对未来造成的影响是可测度的,由于庇古税的方法需要针对不同的外部性问题设置不同水平的庇古税,并且其执行过程中同样需要与分散的经济主体进行征收与补偿的交易,其执行的交易成本也将会是相当高的。
(3)污染权或资源权市场交易的方法同样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为解决环境的外部性问题,在传统的排污收费的基础上,人们又提出了污染权交易的方法,并在西方发达国家治理环境的外部性问题的实践中已有一定的运用。
污染权交易的方法由美国人戴尔斯于1968年在其《Pollution,Property and Price》一文中首次提出的。污染权交易的方法是指由管制当局制定总排污量上限,按此上限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可以将政府发放的排污权进行自由交易。具体做法是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即环境资源的拥有者,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进行拍卖。污染者可以从政府手中购买这种权利,也可以向拥有污染权的污染者购买,污染者相互之间可以出售或转让污染权。排污权的初始发放数量和方法是管理者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制定的,排污权一旦发放即可按照规则自由交换[3]。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拍卖污染权资源权的方法是对庇古税的方法的一种改进,其强调市场自发调节的力量,通过市场化的污染权与资源权的定价的方法,来实现对污染与资源消费的自发调节,因而可以克服分散利益调节的庇古税的方法在执行成本方面的局限性,提高治理的效率,其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是,这种污染权或资源权市场交易的方法与庇古税的方法一样需要建立在对代际外部性的未来影响有效测度的基础之上,采取污染权交易、资源开发权市场交易、环境资源市场交易的方法来治理污染、资源消费、环境资源消费等代际外部性问题,由于代际外部性的未来单向性特点与该方法在理论上不可测度与不可检验的缺陷,采取污染权、资源权交易的方法来治理环境的外部性问题在现实中同样也是不可性的。
(4)基于未来预测的影子价格的资源定价的方法仍具有很大局限性
基于未来预测的影子价格的资源定价的方法与污染权、资源权市场交易的方法一样实质上都是对资源依据对未来影响的测度进行定价调节的方法。虽然,它可以克服分散利益调节的庇古税的方法在执行成本方面的局限性,提高治理的效率,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由于基于未来预测的影子价格的资源定价的方法一样需要建立在对代际外部性的未来影响有效测度的基础之上,而代际外部性的未来单向性特点与该方法本身在理论上不可测度与不可检验的缺陷,采取污染权、资源权交易的方法来治理环境的外部性问题在现实中同样也是具有很大局限性的。
(5)绿色GDP核算的方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它无法有效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代际外部性问题
针对一些国家和地区建立在高投入、大量资源低效率消费基础上的粗放型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以及现实中存在的大量资源浪费与低效率消费等严重影响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代际外部性现象,人们提出了绿色GDP核算的方法来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以纠正资源浪费与低效率消费的代际外部性问题。
绿色GDP核算的方法以资源消费量(包括环境资源的消费)作为经济增长质量的重要指标,对传统的单计算产出的GDP核算体系加以有效补充,以对地区或国家的经济增长质量作出评价。显然,其对于解决地区或社会资源浪费与低效率消费等严重影响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代际外部性问题具有明显积极的意义,其在实践中的运用也明显取得了成效。
但是,由于绿色GDP核算的方法其本身在核算体系的完整性、充分性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其对总体合理性水平的把握上也同样具有不可测度与不可检验的缺陷,因而绿色GDP核算的方法同样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无法有效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代际外部性问题。
三、港口岸线资源代际转移的补偿模式设计
本文提出补偿模式设计,即建立代际转移专项基金并开征资源环境代际补偿税。建议设立港口岸线资源补偿基金。这部分基金主要用于后代人改造以及重新利用岸线资源,例如,改造不宜建港的岸线资源,对已经遭到破坏的生态进行恢复等[4]。
另外,本文认为,开征资源环境代际补偿税,对当代港口岸线资源进行开发的法人或者个人,应当依据其消耗的资源量进行补偿税的征收,一方面可以保证专项基金的来源,还可以内化一部分环境成本,减少资源浪费,迫使企业寻求资源节约型生产方法。
对于在当代开征资源环境税,是因为其与在信息成本、征管难度以及对企业提供激励和促进新技术等方面,比行政手段的管制、排污收费制度、污染权交易制度等方面更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
第一,通过征收资源税可以影响企业的运营成本,导致影响其经济效益,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外部不经济[5]。它比污染权交易制度更能够有效的控制对港口岸线资源的污染,同时征收资源税的手段以价格机制为基础,相关运行企业会对税收所提供的市场信息做出反应,另外,政府也不需要花费时间和经历去获得运营企业相关的成本函数的资料。同时,通过征收环境资源税可以督促运营企业对自身技术的改进,从而在减少资源浪费的基础上增加收益。
第二,征收资源环境代际补偿税有利于在资源代际配置中体现出公平、效率的原则。当代人在本期过度开发港口岸线资源,对环境和资源可能会造成很大的浪费。这样,不仅对当代产生影响,对后代的影响更大,后代不仅不能够继续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当代所造成的破坏很可能会威胁到后代人的生存环境,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对当代人征收资源环境代际补偿税,将其按照基金的模式进行运作,能够给后代人予补偿,另外,通过征税,矫正环境资源配置中的市场失灵,使负外部效应通过市场价格体现出来,既弥补了市场的缺陷,也为解决其他环境保护措施低效率的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方案[6]。
第三,与征收排污费、污染权交易相比较而言,税收手段更透明,更能够有效地防止寻租行为的发生。候着需要获得相关运营企业成本的详细资料,并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分配,这就需要企业与政府之间加强联系,但在此过程中寻租行为容易滋生政府官员在决策时容易受到运营企业的影响,从而使政策偏离原本合理、有效的轨道。
四、展望
未来,需要结合港口岸线资源价值评估以及代际配置模型进一步研究资源环境代际补偿税机制的具体细节以及相应的运作模式,促进资源、环境、经济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2]洪树林,邵宜航.世代交叠模型中的环境政策分析.南方经济.2006(4):24-31.
[5]颜丽.环境税对经济的影响及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构建.济南:山东大学.2010.
[6]隋英杰.环境保护政策分析:兼论环境税的相对优势.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7.21(4):6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