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作金融是在特定的经济社会环境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资金融通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合作金融获得长足发展,但也存在许多障碍,因此,合作金融要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农村合作金融的基本原则,加强风险控制,推进金融创新,增强盈利能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体系。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合作金融;改革
一、农村合作金融的基本内涵及其发展现状
合作一词的原意是:共同行动或联合行动。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合作一词的基本含义是:人们(或组织)为了共同目的一起工作或共同完成一项任务,诸如分工合作、技术合作等。英文中,合作(cooper-ate)一词的意思就是指一起工作(work together)。由此可见,合作是人们或组织为了实现同一目标,相互帮助,共同行动的一种行为方式。
所谓合作金融是指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群众为了改善自身生产和生活条件、资源入股联合、实行民主管理、获得服务和利益的一种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相结合的特殊的资金融通形式。[1]合作金融的本质特征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合作金融定义说明合作金融既是合作经济的一部分,它将合作经济的理论、原则等具体运用到金融领域。同时,合作金融也是一个组合概念,是合作性质的金融企业,是兼具合作经济与金融企业共同特征的一个特殊范畴。它既是一种经济经营形式,又是按合作社原则组织起来的,行使合作社职能,并按合作社原则管理的经济经营组织。
人类的合作行动,从人类产生之日就已存在,但人类在金融方面的合作,则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是与一时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在19世纪中叶西方国家的农村社会,当时生产力不发达,资金短缺,高利贷盛行,广大农户不堪重负。为了避免高利贷的重息盘剥,也为了改变经济上贫困落后的窘境,农民们强烈渴望能有正常的融资渠道。然而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由于资本逐利的本性,商业金融肯定会顾不上低效益高风险的农业。
二、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障碍分析
(一)背离农村合作金融的基本原则
1.背离合作制自愿性原则。作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最主要的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从成立之初,就在广大农民不知道合作好处的情况下,按行政村社把大多数、甚至全体乡民强拢在一起,组织大社,忽视了合作制的自愿原则,农民只有入社的义务,没有退社的权利。这种依靠行政力量强制捏合的合作社,只是一种强制的集体化,而不是真正的合作制,其结局必然与组织者当初的一片好心相违背。
2.背离合作制一人一票原则。2003年以来,按股份制方向推进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但是,这种模式仍然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弊端。农民或出于对政府的信任,或把股金当成行政摊派,或为取得贷款的一种成本,出资几十元入股,由于社员入社股本少,且对信用社经营状况缺乏了解,他们很少主动关心信用社的发展,农村信用社管理权更多受到行政干预,使得一人一票人人平等的民主管理流于形式。
3.背离合作制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原则。农业是一个弱势产业,政府为了将扶农资金下达到真正的扶助对象手中,在全国按照行政村社成立信用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实行所社联营。在农业银行的培养下,几乎无资本的信用社机构和业务日益扩张,并且发展成为体系庞大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同时,也成为了农业银行的一个对手。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农业银行进城成为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则成为农村地区国家金融的代表。失去农业银行支撑的信用社为了应对风险,在国家没有足够政策扶持和优惠措施的前提下,经营日趋商业化,偏离了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跨社区和非社员的信贷业务比重上升,农村资金不可避免地流出农村地区,加剧了农村资金供求的矛盾,制约农村经济发展。
(二)农村合作金融的自我发展能力弱化
(三)农村合作金融存在风险隐患
2.操作风险严重。由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管理手段落后,内部控制薄弱,信贷违法操作严重。比如,在发放贷款时没有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往往一人说了算;有的信贷人员高估抵押担保物价值,发放人情贷款,导致经济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据粗略统计,2003年至2006年上半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80%的案件都是由操作风险引发。
(四)农村合作金融的政策扶持力度不足
(五)农村合作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三、完善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改革的政策选择
(一)坚持农村合作金融的基本原则
1.坚持自愿合作原则。农村合作金融通过互助合作方式,利用社员资金余缺的时间和需求差异相互调剂。因此,应加强宣传和培训,普及合作金融的基本知识,激发农民的合作意愿。政府可以利用组织和声誉的优势鼓励并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权和决定权,而不能采取强迫命令的形式。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的优越性,满足低盈利性要求,以利于农村合作金融的持续发展。
2.坚持为三农服务原则。农村合作金融通过互助共济为有资金需求的社员提供融资服务,解决其生产经营中的资金短缺的问题。不论选择哪种产权组织模式,其服务方向和宗旨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支持广大农民发展经济,为新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实现取之于农,用之于农。
3.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是实现民主管理的基础,也是农村合作金融可持续发展的的保证。农村合作金融的产权应归入社的社员所有,社员直接参与管理,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社员及社员代表大会拥有最高权力,社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重大事项要民主决策,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对股份制合作金融,允许实行一人多票制,但单个社员的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以防止少数股东联合控股或间接控股。此外,可预留激励股份,授予有重大贡献的关键岗位员工,使员工利益与经营成果直接挂钩,完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二)开展业务创新,提高农村合作金融经营水平
1.转变服务方式。要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主动进村入户,提供代理或流动上门服务,寻找低风险客户群体,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增加经营收入。
2.改善服务功能。要充分发挥其点多面广的优势,积极开发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如信息咨询、代理缴费、租赁、保管、担保、个人理财、信用卡等中间业务,以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新兴业务。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还可以开办基金托管业务、代理买卖外汇、公司结算等业务,为广大的农民客户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的金融服务,防止农村资金外流。
3.创新信贷担保方式。在当前农村有效抵押担保物品普遍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探索林权、渔权、土地经营权和农房等抵(质)押贷款,推行仓单质押、订单农业和项目贷款等产品,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服务水平,提高业务经营的综合效益和规模效益。
(三)加强行业监管,促进农村合作金融健康运行
1.强化信贷风险管理。农村合作金融作为高风险的行业,时刻面临着各类风险隐患,其中信用风险是当前最大的风险。因此,第一,创建信用环境。一是政府要带头倡导信用观念,克服政策多变,提高制度执行力,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提高行政公信力。二是加强信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信用意识,营造诚信氛围。三是尽快建立涵盖所有农户和涉农企业的征信系统,对所有金融机构实现信用信息共享,选择并培育优质客户群,加快信用村、镇建设。四是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对守信者予以贷款便利、优惠利息等激励,对失信者予以经济处罚和道德谴责,并将其列入黑名单。第二,健全风险监测。
一是贷前风险监控。对每笔贷款都要进行贷前调查、贷款资格审查和贷款投放项目审批,为风险预警提供准确的信息。信贷资金禁止投放限控行业,限制投放非农行业。原则上对社员实行信用贷款,对非社员实行抵押贷款或者农户联保方式。对于的确没有担保条件而投资项目可行的贫困农户,应予以扶持。
二是贷后风险监控。建立信贷资金运用情况数据库,对信贷资金的流向进行跟踪和监测,如对于大型农户加工企业,可从采购、生产加工、销售进行全程跟踪,以弱化信用风险。第三,加强内控检查。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指标,将贷款风险责任制与有效激励机制相结合,克服短期行为,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2.探索风险转移机制。近几年频频发生的自然灾害,不仅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造成重大损失,也凸现了我国农业的脆弱性和农业保险制度的不健全。因此,首先,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当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或失去清偿能力时,为保护全部或部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借用保险形式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7]这种制度有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增强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防止因银行挤兑的发生和蔓延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稳定金融体系。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探索由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组建存款保险机构,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纳入强制存款保险的投保范围。其次,完善风险担保机制。建立由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多方参与的互助保险和担保制度,鼓励民间成立贷款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司,发展多主体分担风险,提高担保农业贷款的比例,分散和对冲风险。
3.完善行业自律指导。行业自律是保证农村合作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规模小、数量多、覆盖面积广,光靠银监部门监管,不仅成本大,成效也不明显,因此,有必要建立合作金融行业自律协会,其职能是制定执业标准,提供信息咨询、业务指导、培训、资金清算等服务;同时,对行业失信者进行监督和惩罚,规范市场,避免各金融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协调与政府、监管部门的关系。
各省、市、区村镇根据合作金融发展的规模,设立基层合作金融行业协会。
(四)加大政策扶持,优化农村合作金融外部环境
1.给予宽松的金融政策扶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民储蓄存款,主要投向于支持三农的低息贷款,经济效益低,甚至因存贷利差倒挂而亏损。因此,政府应在金融政策上给予支持。一是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的发放方式,财政和政策银行的扶贫贴息贷款直接下拨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利用其网络优势,代理发放扶贫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使支农资金与合作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结合起来,增强其造血功能。二是允许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而且支农信贷达到一定比例,可以向央行申请低息再贷款融资帮助,增加存款之外的资金来源渠道。三是对因发放低息农业生产贷款而出现的存贷利差倒挂,给予一定的贴息政策,增强其持续发展的动力。
2.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在税收安排上,适当调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营业税率和所得税率,并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对因投放种养业贷款、扶贫贷款和农业生产贷款而亏损的,以及贫困地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行免征营业税。对沿海发达地区有盈余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年限所得税免税期,以提高盈利和资本积累能力,促进其持续发展。同时,制定具有倾斜性和保护性的财税优惠政策,吸引其他金融机构和工商业者的富余资金,以及民间资本投向农村合作金融。
3.完善支付结算渠道。一是放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进入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的限制,为其账户开立、资金汇划、结算运作等业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降低进入中国银联的入网费用,为其发行银联卡提供便利。二是鼓励业务应用软件推广,加快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开发,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并允许将高新技术的投资计入成本,减轻财务压力。
4.适当扩大利率浮动空间。加强利率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允许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利率浮动方面较其它金融机构有更大的自主权,从而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吸引农民加入,防止农村资金的流失。
(五)健全法律体系,确保农村合作金融稳健发展国外历史经验表明,合作金融的发展与完善离不开健全的国家法律法规。因此,应根据合作金融的基本特点,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快制定和颁布《农村合作金融法》、《农村合作基金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农村合作金融的性质和形态、市场准入、经营目的、社员资格审查、内部机构设立和管理方式、业务种类和范围、贷款担保、政策扶持和央行审计监督等运营规则作出具体的规定,在法律上明确其独立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的市场定位,保护经济交往各方的正当权益,实现农村合作金融的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