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衍生工具 风险 防范 法国兴业
论文摘要:法国兴业银行的案例表明,由衍生金融工具带来的金融风险具有爆发突然、破坏性强、监管难度大的特点。为防范此类风险,需要强化金融行业制度建设。增强金融企业的自身实力,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
继十多年前巴林银行倒闭以后,又一家百年老店——法国兴业银行正面临着生死存亡的困境考验,同样是一个交易人员的个人行为,同样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惹的祸,竟如此惊人地相似,这不能不引起人们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作用和风险的思考。当下,我国股指推出在即,如何防范由衍生金融工具给金融企业带来的风险,维持金融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正成为理论界的热点话题。
一、事件回顾:法兴银行重演巴林银行的历史
2008年1月18日,法国兴业银行收到了一封来自另一家大银行的邮件,要求确认此前约定的一笔交易,但法国兴业银行和这家银行根本没有交易往来。因此,兴业银行进行了一次内部查清,结果发现,这是一笔虚假交易。伪造邮件的是兴业银行交易员凯维埃尔。更深入地显示,法国兴业银行因凯维埃尔的行为损失了49亿欧元,约合71亿美元。
二、衍生金融工具及其风险特征
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种其收益是由其他金融工具的收益衍生而来的金融工具。主要是指从传统的基础金融工具如货币、债券、股票等的交易过程中衍生和发展出来的新金融产品,其主要形式有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其最初目的是为了使者保值、获利,减少风险。但从一开始,它就显示了两面性,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也积累和放大了金融行业的不确定性,投资者和金融企业因此处于更大的风险之中。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特点
1 价格波动大。衍生金融工具既然是从基础商品中“衍生”出来的,其价格要受基础金融产品价格变动的影响,即它的价格是基础产品价格变动的函数。合理运用衍生金融工具可以防范基础金融产品的风险,减少甚至消除其不确定性。由于在衍生金融工具价格决定中有许多预期因索,其价格波动更为敏感,波幅也比基础金融产品大,所以加大了风险系数。
2 具有杠杆作用。衍生工具的交易多采用保证金方式,参与者只须运用少量的资金(甚至不需要资金)即可进行数额巨大的交易,由于绝大多数交易没有以现货作为基础,所以极易产生信用风险,若某一交易方违约,可能会引发整个的履约风险。此外,保证金的杠杆作用把市场风险成倍地放大,从而微小的基础价格变动也会掀起轩然大波。
3 产品灵活复杂。开发衍生产品的金融工程师把基础商品、利率、汇率、期限、合约规格等进行各种分解、组合.创造出来的衍生金融工具往往复杂难懂,新产品层出不穷,有时会超出现有的准则和法规规范的范围,造成法律地位不明确,合法性难以得到保证,法律风险大。这给衍生金融工具的监管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许多灾难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特性缺乏深层了解。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特征
2 暴发突然,难以预料。因违规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而受损、倒闭的投资机构,其资产似乎在一夜间就化为乌有,暴发的突然性往往出乎人们的预料。巴林银行在1994年底税前利润仍为1.5亿美元,而仅仅不到3个月后,它就因衍生工具上巨额损失而破产。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在破产的6个月前,其CEO还公开宣称公司运行良好,风险极低,在破产的前1个月前,还被新加坡委员会授予“最具透明度的企业”。
3 原因复杂,不易监管。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产生既有金融自由化、金融市场全球化等宏观因素,也有层疏于监督、金融企业内部控制不充分等微观因素,形成原因比较复杂,即使是非常严格的监管制度,也不能完全避免风险。像法兴银行这个创建于拿破仑时代的银行,内部风险控制不可谓不严.但凯维埃尔还是获得了非法使用巨额资金的权限,违规操作近一年才被发现。这警示我们.再严密的规章制度,再安全的电脑软件,都可能存在漏洞。对银行系统的风险控制,绝不可掉以轻心,特别是市场繁荣之际,应警惕因盈利而放松正常监管。
三、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防范
面对衍生金融工具带来的风险,我们不应因噎废食,而应积极地控制和规避这些风险。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控制,从宏观上应因势利导。通过颁布有关法律法规加以约束;从微观上则应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趋利避害.把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归结起来,防范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主要方式是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控制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同时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
(一)强化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制度建设
长期以来,我国在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上一直是作为表外业务予以披露的.这容易掩盖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加大风险的破坏性。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对衍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和披露都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我国2007年实施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吸取了历史上金融事件的经验,按国际趋同的原则.提出了对衍生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标准,规定:当一个企业成为构成金融工具的合约性条款的一个履行方时,就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项金产和金融负债;当一个企业实现了合约中载明的各种收益的权力,权力已经过期或者企业放弃或丢掉了构成的合约的控制权.或者与这项金融负债有关的主要责任已转移另一方时,就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上取消这项负债。在对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上,规定了衍生金融工具按公允价值原则进行计量,按市场的波动情况及时在账面上反映出被保值项目金额所作的变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看跌期、担保负债、远期、互换等),并将该金融资产扣除金融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二)增强金融企业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
在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机制方面,影响较大的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其颁布的巴塞尔协议经历近30年的演变,逐步形成并完善了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想,使银行的风险资产与资本相匹配,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引人风险评估体系中,实现了从合规导向的监管思路到风险导向的监管思路的过渡。我们国家要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在金融监管方面更加重视把监管目标与提高商业银行的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有机结合在一起。做到在诱导银行实现自我利益的同时,有效地实现监管目标;在强化金融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市场约束。
2004年公布的最新《巴塞尔协议》。引入了三大支柱,改进资本充足性的计算框架、发展监管评价程序和强化约束。以便更有效地防范风险。新协议要求的资本充足水平充分反映银行所面临的实际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风险等。新协议仍要求8%的最低资本比率,但大幅度修改了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将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纳入资本比率的计算范围。新协议强调了操作风险,将操作风险界定为“因为内部流程,和系统的不足或者失误,以及外部事件冲击所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风险。”巴塞尔委员会还提供了从简单到高级的一系列风险衡量方法.以更加合理地确定与一定资本额对应的风险资产额,真正将资本与风险挂起钩来。在监管方式的改变上,协议要求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将从原来单一的最低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即由静态合规性监管向动态审慎性监管转变。过去主要监管银行的资产负债情况及各类资产负债比率是否符合量化标准;现在.监管的重点是银行是否制定了科学的风险战略,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建立了能够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各种风险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是否有充足的资本抵御银行面临的风险。
我国银监会要借鉴新《巴塞尔协议》对银行等金融企业进行监控,使各银行以及从事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具体包括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风险识别机制、风险评估机制、风险分析机制和风险报告机制。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约束。首先,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强化对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及资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第三,要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制定综合配套政策,使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尽快达到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
(三)通过完善制度加强对金融企业内部人员监督约束
从已有的案例来看,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交易人员的风险,但归根结底,风险主要来源于金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缺乏和失灵。在国家从宏观层面完善企业准则和增强金融企业实力的同时,企业内部也应完善控制制度.消除企业内部的个别风险。
1 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操作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制定尽可能详尽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使内控制度建设与业务发展同步,并提高制度执行力。内部控制制度是控制风险的第一道屏障,要求每一个衍生金融交易人员均应满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必须有来自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充分监督,应成立由实际操作部门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组成的自律机构.保证相关的法规、原则和内部管理制度得到贯彻执行;要有严密的内控机制。按照相互制约的原则。对业务操作人员、交易管理人员和风险控制人员要进行明确分工,要为交易员或货币、商品种类设立金额限制、停损点及各种风险暴露限额等。针对特定交易项目与交易对手设合理的“集中限额”以分散风险;交易操作不得以私人名义进行,每笔交易的确认与交割须有风险管理人员参与控制,并有完整准确的记录;要有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对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各有关部门工作的有效性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评价,安排能胜任的人员专门对衍生金融交易业务的定期稽核,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落到实处,等等。
2 完善金融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金融交易人员的行为风险可以通过内部控制制度防范,但再严格的内控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也可能无能为力,管理层凌驾于内控之上的现象是造成金融企业风险的深层原因。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所有者虚位的现象严重,对管理层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还相对较弱。对于金融企业主要领导者的监督应借助于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首先是建立多元的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构;其次是强化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使董事会应在风险管理方面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第三是强化内部人员的职责.建立内部审计人员直接向股东会负责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