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内部资金价格化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过程,无论是商业银行在活动中所处的外部资金市场,还是现实经济状况,都使得内部资金市场化过程充满着困难和风险。本文就国有商业银行内部资金价格机制存在的缺陷和市场化机制的构想作一探讨。
一、商业银行现行内部资金价格传导机制的缺陷
1.内部资金价格的非市场化形成机制是制约资金价格传导渠道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近年来,我国利率的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利率市场化进程主要表现在外部的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上,对于国有商业银行内部资金市场发挥核心作用的仍然是管制利率,各商业银行通过内部资金市场引导其分支机构之间资金流动的价格并调节资金运行的机制并未真正形成,这说明商业银行经济运行中通过市场化的价格传导货币政策的渠道并不通畅。尤其各国有商业银行以方式直接决定的内部资金价格机制不能反映真正的资金供求状况,难以灵活有效地带动经济主体行为进行调整。
2.资金市场相互割裂,价格配置资源效率低下。市场化的内部资金价格机制的形成,要求市场统一而完善。而我国目前商业银行所处的外部市场仍存在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同业拆借市场与债券回购市场的人为分割。同样,商业银行的内部资金市场也存在人民币市场与美元和港币市场、系统内存借款市场与网上资金交易市场,而且内部资金市场与外部资金市场在价格上更是相互割裂,不同的外部资金市场价格水平的明显差异和各自主体资格的限制,使得内部资金市场难以选择一个准确的外部市场作为其定价基准,内部资金市场的供求状况无法反映市场原貌,制约了内部资金价格配置资源的效率。
3.商业银行内部资金价格机制缺乏发挥作用的微观基础。商业银行的内部资金价格是否能够发挥作用,不仅在于各银行总行如何调节,更主要地在于各分支机构的反应。各经济主体对内部价格保持比较高的弹性是价格政策发挥作用的基础,也才能在总行价格调整后做出相应的反应,并使内部价格政策的调整效果扩散到经济中去。我国目前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是资金的主要运用者,由于受上级行利率管制与内部价格行政约束,因此其对价格调整的敏感性并不强。同时,各国有商业银行资金供求状况差异较为明显,一些分支机构资金较为充裕,受其内部政策约束,节余资金只能上存总行,难以承受价格变动过大造成的影响;另一些分支机构则表现为不良资产较多,资金流动性差,资金缺口也只有靠从总行借入,在内部资金价格调整中利差的变化对经营的影响更大。可见,当各商业银行经营政策调整使内部资金价格变化时,各分支机构往往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并不能完全按照上级行经营政策的意图调整其行为。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资金价格机制的微观基础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内部资金价格市场化的风险较大。价格变动频率、波动幅度以及对价格预期难度的加大将提高价格的风险系数,加剧分支机构间在资金市场上的竞争,竞争激烈有可能扭曲价格的市场信号,造成资源的低效配置和浪费。
二、对商业银行内部资金价格市场化机制的构想
(一)商业银行内部资金价格市场化条件逐步成熟
4.具备了内部资金价格市场化的外部利率基础。除商业银行外部资金市场利率完全市场化外,在负债方出现了公司协议存款,资产方贷款利率下浮越来越普遍,债券实行利率招标发行等等。
(二)内部资金价格市场化的实现路径
1.总体思路。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和商业银行现有资金筹集与运用渠道,结合货币时间价值理论,在建立内部资金市场的前提下,使内部资金价格尽量接近市场价格。首先,区分人民币资金市场和外币资金市场分别确定基准利率,人民币资金根据现有人民币资金市场利率确定短期资金基准利率,外币资金选择外币资金拆借市场利率为基准利率;其次,根据短期人民币资金基准利率按照复利确定无市场利率的中长期人民币资金基准利率,再按照国际中等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内部资金利差标准30个基点确定资金营运部门的利差,将利差在资金来源部门和资金运用部门平均分摊,最终确定各部门、各产品的人民币与外币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第三,根据资产负债产品中本外币金额的比重,与各产品本外币的转移价格,通过加权平均计算出各业务单元全部资金的转移价格。
2.人民币内部资金的定价方法。
(1)确定有市场参考利率的短期资金产品的基准利率。基准利率是资金内部转移价格制定的基础,能否直接采用市场利率作为转移价格,取决于同业市场及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虽然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还有待进一步发展,针对单独某一个同业市场及资本市场而言,尚不具备作为商业银行内部资金市场的参考利率,可以考虑综合选择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借利率、债券回购市场利率和债券市场利率与各品种交易量的加权平均利率作为其基准利率。
(2)确定无市场参考利率的中长期资金产品基准利率。根据上述有资金市场金融产品的基准利率计算中长期各档次的复利率,再用期限风险加以调整,计算未包含在上述资金市场的长期资金利率。无市场利率金融产品的期限风险成本包括:存款期限风险成本、贷款期限风险成本、平均期限风险成本。
(3)确定资产与负债产品转移价格间的利差及利差分摊方式。在分别确定资产与负债产品基准利率的基础上,确定相应产品转移价格的基准利差,根据中等发达国家基准利差的平均水平,基准利差确定为30个基点,再根据利益均摊的原则将利差由资产与负债产品平均分摊,即各分摊15个基点。
(4)计算各期限资产和负债产品的转移价格。根据确定的资产与负债产品基准利率、利差及利差分摊方式,计算各期限资产与负债产品的转移价格。
3.外币资金价格的定价方法。
(1)确定外汇产品基准利率。选择伦敦银行同业市场平均拆借利率(LIDOR)为美元各期限的基准利率,以香港银行同业市场平均拆借利率(HIBOR)为港币各期限的基准利率。
(2)确定外汇产品的利差和分摊方式。由于我国的外汇市场是非自由买卖市场,故无法计算其市场利率风险成本,因此资金的利差和分摊方法按人民币资金产品的利差30个基点和分摊方式确定。
(3)计算各产品分币种转移价格。采用与人民币产品同样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产品美元及港币的转移价格;最后,计算加权平均的外汇产品转移价格。将港币折成美元,计算美元与港币的占比,以港币(折合为美元)转移价格和美元转移价格加权平均计算出外汇产品的转移价格。
4.本外币加权平均资金价格的定价方法。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外币与人民币的占比,以外币转移价格(折合为人民币)和人民币转移价格加权平均计算出各产品本外币的转移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