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西方发达国家的两种个人征信模式的介绍着手,对他们的优劣进行比较分析,从而说明在我国建立个人征信体系的重要意义。并得出究竟选择哪种模式要根据我们的具体国情而定,而不是一味地照抄照搬,我们要在权衡两种征信模式的基础上,吸取二者的长处,从而建立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个人征信体系。
[关键词]征信 个人征信体系模式 私营征信体系 征信体系
一、引言
目前各国征信体系,在征信主体、发展模式、框架等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不同的征信体系,其特点和优劣各有不同。当今国际上较流行的个人征信模式主要有两种:私营征信体系和公共征信体系。由于不同国家的背景和、基础各不相同,因此信用体系的构建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必须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发展模式。
国内外专家学者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在征信体系发展模式方面:卡罗·奇萨(2004)对比了公共征信与私营征信的优劣,提出公共征信主要有三点优势:第一,能覆盖各种情况,覆盖面比较广;第二,能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并能对总体有清晰认识。第三,公共征信机构可以提供长期而且稳定的服务。罗伯特·开普勒(2004)提出:公共征信机构与私营征信机构,并不是相互取代的关系,而是可以高效率共存的互补体。这样,不但可以全面地满足需求,而且还可以促进市场竞争,促使征信机构提供高效、高质量的服务。他同时提出,在公共征信和私营征信共存的情况下,完善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是保障两种模式有效运转的关键。任兴洲(2004)认为,公共模式更加有利于保护系统的信息安全,能较大程度地保护个人隐私,而私营模式则主要在于其市场化程度较高、市场空间大、服务范围广,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提供信用和咨询服务。
二、两种模式的比较
1.私营征信体系
2.公共征信体系
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Governors of the ECB)将公共征信系统定义为:“一个旨在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以及其他银行监管当局提供有关公司及个人对整个银行体系的负债情况信息的信息系统。”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各国的公共征信体系虽然在细节上有所差别,但总体来说,在机构安排、搜集数据种类以及对参与的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数据的典型政策方面,都有着许多共同特点。公共征信最典型的代表有法国、德国、比利时等国家。
多数公共征信机构由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设立,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而没有私营机构参加。征信机构的运作也不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欧洲的公共征信系统通过各自的中央银行,为金融监管而服务。多数欧洲国家都采用公共征信体系,比如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国家采用中央信贷登记进行公共征信。这些国家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主要是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征信加工的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决策。公共征信体系下,处于中央银行监管之下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强制性地参加公共征信系统。管理公共征信系统的规则是通过法规确定并严格被执行的,而不是像私营征信那样,由参与者之间通过和协商的方式来确定。这也是公共和私营两个征信系统最主要的差别之一。公共征信机构通过强制手段获得数据,被监管的金融机构通过法律或决议被迫强制报送数据。因此对大多数公共征信机构来说,最大的(有时甚至是唯一的)数据来源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只有被授权的中央银行工作人员和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才被允许进入公共征信系统。由于欧洲公共征信系统具有强制性特征,因此惩罚措施对与参与者的约束和整个系统的良性运转起着很关键的作用。根据世界银行的调查,在欧洲的公共征信系统下,惩罚措施对未提供数据或未提供正确信息的金融机构始终具有很强的威慑作用,通常情况下,金融机构都能定期准确地提供信息,惩罚就很少实施。
通过以上两种模式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两者互有优劣。私营征信模式和公共征信模式的两种征信体系在设立目的、运作方式、法律体系以及监管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异。私营征信模式以满足信用市场需求为目的,采用商业化的运作方式,能够提供多样化的征信产品。公共征信模式主要为政府的金融监管服务,以强制性的规定采集数据,在数据发布方面也有很多限制。在很多文献中,两种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之间是相互替代的关系。但最近的研究发现,这两种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并不是简单的替代关系,而是可以同时共存,相互补充的。究竟要采取哪种模式,这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社会和法律背景有很大的关系,没有一个万能的模式,而要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而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三、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模式的选择
一国个人征信体系模式的选择并是要根据各国的国情而定的,与一国的法律、文化背景有关。从发展目标看,我国个人征信应该是市场化运作模式,即在个人征信产业中引入竞争机制和私营经济实体。在个人社会联合征信体系下,社会对个人信用产品的需求是多样的,采取私营征信模式可以提供各种不同的个人征信产品,满足社会需求。私营征信模式下市场和竞争是调节的主要手段,通过优胜劣汰,可以逐渐形成一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个人征信公司,培育中国自己的征信业。私营征信模式的缺陷在于数据覆盖面较窄,同时也比较容易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在个人社会联合征信的环境下,大量的基础数据被分散于各个政府部门中,目前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必须公开其数据。这种情况下,私营征信机构的数据来源也是十分困难。
综合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发展可以采取私营和公共共存的模式。这样做至少有3个好处。首先,在目前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尚未建成的情况下,依靠政府力量可以在短时间内建立起大型且覆盖面广泛的基础数据库,这是私营经济的力量无法比拟的;其次,政府建立基础数据库,可以利用行政手段从各政府公共部门强制性获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数据,从而避免了私营征信机构在获取基础数据时的弱点:第三,基础数据库阶段的公共模式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和金融机构的隐私和机密,尤其是在目前我国个人征信立法几乎空白的情况下,防止信用信息被滥用。
在个人征信增值服务的环节则可以考虑采取私营征信模式,引入多种经济成分,培育市场竞争机制。社会对个人征信产品的需求是多样化的,因此在建成基础数据库的前提下,在信用产品的深加工和增值阶段,则应该使用私营和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以满足个人征信市场多样化的需求。在信用增值服务阶段,私营机构不需要再从分散的各个政府部门采集数据,而可以直接从建成的基础数据库中获取原始数据,当然数据的获取是有代价的。获取原始数据后,私营征信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市场定位,运用自己的评价模型,或者将原始数据和自己掌握的其他数据综合到一起,开发各种不同的信用评分产品。个人社会联合征信由于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其功能也不再局限于为金融监管服务,因此更适合于采取市场化的私营征信模式。但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完全依靠私营征信模式建立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必须先从以公共模式为主,适当引入民营资本做起,逐步过渡到以私营征信模式为主、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四、在我国建立个人征信体系的意义
在我国,建立征信体系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途径。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要求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环境,而在个人信用环境的建设中,征信机制的建立是其核心内容。在我国建立个人征信体系具有以下现实意义:
1.调查验证他人的信用,使赊销、信贷活动中的授信方能够比较充分地了解信用人的真实资信状况和如期还款能力;通过信用信息的传输来降低信用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从而约束市场交易各方的行为,使授信方的风险降到最低。
2.节约交易。征信是由专门的征信机构负责对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评定,专业征信机构的出现是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有利于提高社会运行的效率,节约单笔信用交易的成本,减少社会和个人时间成本。
3.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还起到对失信者的惩戒及提高社会信用观念的作用。由于征信机构掌握的信用信息覆盖面广,信用结果的速度也快,失信惩罚机制的作用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使个人认识到守信的重要,失信获得的利益是暂时的而经济惩罚则是长期的、广泛的。征信还可以起到一种无形的导向作用使信用变成一种潜在的经济资源,信用报告可以成为政府、企业或个人进入信用社会的一种资格证明,成为从事契约活动的通行证,从而对个人的行为起到制约和规范的作用,提高全社会的信用观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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