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监管 集中型监管自律 混合型监管模式
【论文摘要】: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并从监管思想的角度进行讨论,得出我国证券监管的发展方向应该是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政府监管为主体的、各方有效组织参与的混合型模式。
证券市场作为整个市场体系的一部分,同样存在着市场失灵现象。市场失灵导致价格扭曲.使证券市场本身无法自发实现高效、平稳、有序运行,进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资本有效配置功能的发挥。证券市场在现代市场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证券市场自身的高投机性、高风险性特点决定了监管对于证券市场是尤为重要的。我国的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资本资源一直处于低效或无效配置的状态.市场中不断有类似于造假欺诈、股市幕后操纵、庄家恶性炒作、大股东操纵,内部人控制等黑幕被揭露。由此证券监管的问题引起层的高度重视.特别是管理层把证券监管作为工作的重心.更是把证券监管的问题推向了人们所关注的焦点。
一.中国证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中国证券市场的自律体制和机构现状
自律是指政府监管机构和者之外的证券市场参与者相互之间的规范和制约。我国的证券市场自律并不发达.存在着监管硬自律软现象。从系统的层面看.我国证券业的自律主要由三方面组成.即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各种证券市场参与机构的自我规范。严格意义上的自律只包括前两种。证券交易所主要是通过制定有关的章程和规则对上市证券及其交易实施管理。但是在我国.证券交易所具有特殊性.它的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任命.并与证监会”分享监管权”根据证监会的授权行使部分准管理职能。因此.它不是纯粹意义上的自律组织.而是兼而有之的组织.它的监管和自律实际上难以区分。尽管如此,它在性质上仍然是自律组织.不过是被授权的自律组织而已。作为自律性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主要对证券交易活动实施自我管理。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经营机构的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我国的证券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在实际中的运作仍有待完善。另外,从事证券市场的、和服务的机构的自律也通过各自行业的自律机构来实现。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评估、咨询机构的自律管理主要是通过内部管理制度来实现的。
2中国自律体制和手段的完善
目前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存在着多种自律模式.使用自律的程度也各有不同。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自律组织的共同特点是自律组织与政府监管机构相分离(尽管总是存在政府对自律组织的监管和授权).一般由业内人士参与其运作.适当的情况下也可以有者参与。我国自律体制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自律的作用不够。这一方面与我国的传统控制方式和思维方式有关,另一方面与某些制度和措施不到位有关.例如证券业协会的权力不够,工作方式不透明,公正性和权威性尚有待提高。我国自律机构很容易无所作为或者成为监管机构的分支机构,我国两个证券交易所从规定上看也属于准监管机构,同时又常常有着商业性的动机;而证券业协会的功能则不足。目前,证券交易所虽然章程和相应的规则基本齐备,但仍有待完善和合理化,增加快速灵活的应变规定。另外,严格执行规则更为重要。在目前阶段,由于证券交易所自身商业利益的存在,影响了其自律功能的发挥。证券商的自律在总体上处于比较松散的状态,不少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严,个别公司仅仅由于个别人的违规而对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自律是监管的有益补充,同时.监管又优先于自律,自律只能在法规的许可之内进行。对于我国来讲,一方面要强化自律监管,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自我约束作用,发挥自律组织作为第一道防线的职能;另一方面.由于自律组织监管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利益;中突的影响所以监管机构也要对自律组织保持持续监管,防止自律组织利用其权力损害公众的利益。
3政府实施监管需要注意的问题
经历了由分散到集中、由多头监管到统一监管的发展历程目前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体制属于集中型监管模式。为了加强这种集中型的有效性并使其充分反映与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这种管理体制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几个问题第一,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应该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即在强调政府监管的主导作用的同时,强化自律监管,在证券市场监管中要处理好证监会、交易所和中介机构的监管角色及之间的关系,明确交易所在审核中的作用和在管理证券市场的职责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赋予中介机构协助监管的责任。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应以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使正规制度安排所容纳的监管规则的实施成为市场主体的自觉行动为重心,并重视发挥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作用,使其切实担负起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的职能。第二,加强管理向法制化管理方式的转化。目前.中央和地方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仍然带有计划体制下的行政管理色彩,法律手段的监管作用有所弱化。相关法律的某些条款界定含糊,可操作性不强,执法不严的情况也较为突出,以至使违规收益大大高于违规。因此,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必须抛弃计划手段弱化行政手段、减少行政环节,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将证券市场全面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二.中国证券监管的发展方向
在资本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监管资本市场采用的是传统的行政化思路,依据的理论基础是西方监管理论中的利益论,即监管是政府对公众要求纠正某些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的不公正、不公平和无效率或低效率做法的一种回应。监管被看成是政府用来改善资源配置和收人分配的手段,如果不实施监管,那么市场机制本身的作用就可能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无效率或低效率以及收人分配的不公平甚至不稳定。因此.以利弊得失为基础,中国设计了证券监管理论和安排了证券监管机构。
但上述观点的成立是以两个假定为前提的:第一,本身是脆弱和有缺陷的,单独发挥作用是缺乏效率的;第二,政府本身的行为是理性的,政府的干预本身就可以提高市场的效率。但在这场政府与市场的博弈中;市场的假定却与此不同。市场力量的假定也有两个:第一,国家是强制权的源泉,监管的供给是为了满足利益集团收入最大化的要求;二是国家选择使效用最大化的行为是理性的,监管可以实现国家权利从其他团体中重新分配社会财富。无论是国内证券市场的现实状况,还是国外证券市场的问题都反映了这一理论假设的偏差。因而,这种监论假设的认同缺陷必然会导致监管实践上的矛盾。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证券市场的设立初衷和管理办法与整个社会的需求日渐矛盾,大量的民营企业、中小高科技企业难以通过计划审批制度获得急需的融资安排.另一方面,为解决国有企业不良贷款不断积累的问题,证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解决国有企业历史包袱,降低整个体系信用风险的工具。同时,事实上我们所看到的一般意义上的市场垄断、外部不、产品信息不完全或信息不对称、经济周期等“市场失灵“现象都难以通过简单的政府监管或者是干预得到有效解决相反由此而引发的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还会大大降低政府监管的效率,无法纠正这一市场上存在的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的问题。因为政府本身也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困扰执法以及利益集团的影响等问题这些都使得它无法针对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做出及时合理的判断和决策。
由于”以利弊为基础”的监管制度存在着上述缺陷,因此”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市场监管制度和监管机构正成为目前国外证券市场监管的主流。在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市场里,市场监管机构的责任是确保有关披露文件已就有关发行人及其证券提供所有重要的信息,以便者自行判断其发售的证券是否值得投资。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制度要求投资者有一定程度的认识,而在很大程度上,这个制度依赖投资者主动阅读和了解有关方面向他们披露的事项,然后再做出投资决定。也就是说,在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市场里,监管者的任务就是制定市场规则并监督市场规则的执行。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的证券监管要从监管主体理念方面入手.建立和不断完善监管体制。即结合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吸收国外发达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的历史经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理念与实践应突破以”利弊得失”为目标的发展模式,加快实现向基于信息披露的、政府监管为主体的、市场各方有效组织参与的混合型模式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