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有效遏制和防范各行业内的职务性犯罪,本文通过对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分析,从中找出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防范对策,加大打击力度,以维护金融领域的秩序。
关键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
一、金融职务犯罪的表现及其特点
近几年,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已成为我国经济犯罪案件中最为突出的犯罪之一。严重扰乱了金融领域的经济秩序,具体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犯罪手段多样,捞了钱就跑现象严重。金融系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大多数是以贷谋私,或者利用回收贷款之机收入不入账,或者是以假存单、假支付利息等名义套取资金。而且这些人作案一旦得手多数负案潜逃或携款潜逃的现象比较突出,如某院立案查处的8件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就有5件5人作案后潜逃:有的单位瞒案不报,单位防逃意识不强,给司法机关追逃造成了很大困难。
(二)犯罪行为更加隐蔽化。从金融业务岗位看,发案较多的结算岗位和信贷岗位,由于这些岗位资金流动大、业务交往频繁,从事这些岗位的多是内部员工,懂技术、会操作,所以经济犯罪的手段十分隐蔽和狡猾,如果没有完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的制约机制是难以预防的。
(三)犯罪形式呈现多样化。从立案查处的案件看,既有利用职权独自作案,也有结伙作案,还有内外勾结作案,他们采取监守自盗、偷支冒领储户存款、空存实取、假核销死账等方法大肆进行贪污犯罪活动,不仅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也给银行的商业信誉带来了不良影响。
(四)犯罪年龄结构年轻化。涉案人员绝大部分是30-40岁的人,中青年作案比重增大,是当今金融部门内部经济案件一个显著特点。这些人多数工作时间较长,对业务比较熟悉,有一定社会地位和相应的权力。
(五)案件递增,金额增大。发生在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有上升趋势,其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有的案件数额巨大,令人震惊,危害越来越严重。
二、金融职务犯罪的基本原因分析
(一)有章不循、违章不纠是诱发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目前,金融部门的各项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都已建立并较为完善,而个别单位忽视了内控外防管理监督,满足于把各项规章制度挂在嘴上、贴在墙上、应付上级检查上。在执行制度中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使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流于形式,在管理上留下了很大的隐患。如某金融单位信贷员李某,在工作中不按规定办事,收款不及时入账,一年多时间私存现金20余万元,进行贪污活动,导致畏罪潜逃。
(二)思想工作薄弱,缺乏应有的政治敏感性,是导致案件发生的客观因素。一些金融部门的领导在思想上注重开拓新业务,抓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其思想政治工作、法制工作,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大都处于软弱涣散的状态。导致部分职工政治素质不高,对工作不负责任,追求拜金主义,严重出现私欲膨胀、贪图享乐,为了追求金钱,不择手段,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丢掉了应有的职业道德,不顾后果地铤而走险,也就很正常了。
(三)打击不力,为所欲为。执纪执法不严是打击不力的典型表现,从金融部门内部来讲,表现在有的金融部门对案件性质的把握不准,应该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没及时移交,而作了内部消化处理;有的从自身利益和部门的声誉出发,对本部门所发生的职务犯罪不深究,不严查,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如某金融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贪污39万余元的案件竟然收回赃款内部进行处理了之,不移交司法机关,影响了打击效果。有的单位负责人自身不洁,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千方百计加以保护,增加查案的难度。对司法机关而言,打击不力表现在:①对已查处的职务犯罪,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不及时,诉不出,判不了;有的判了,量刑极轻,生效的判决得不到很好的执行,使法律的严肃性、威慑性得不到充分的体现,而且更重要的是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其为所欲为。②对各种失职、渎职行为查处不力,人们的心里普遍关心和同情失职和渎职的玩忽职守行为,对待他们不像对待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那样“恨之入骨”。③表现在对刑法的修改,渎职犯罪主体的限制,金融部门负责人渎职犯罪主体争议很大,很大程度上严重地影响了查案工作,削减了打击力度。
(四)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在一些部门,对岗位目标和规章制度的监督考核缺乏经常性、系统性和严肃性。一些监督审核部门没有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一些复核审批环节形同虚设,这样就给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如某银行储蓄科科长陆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利息支出,伪造假存单等手段,先后三十余次,通过下属储蓄所套取现金数额特别巨大,据为已有,每次作案都逃避了内部监督检查。
三、防范金融职务犯罪的对策思考
(一)规范金融执法行为,加强金融执法力度。①要加强金融部门执法的宣传和培训,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要充分利用手中的资源,会同金融主管部门,通过行业预防、个案预防等手段,采用多种形式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金融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金融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②可尝试金融执法监督,在确保金融机构执法的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的同时,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对执法过程中遇有困难的情况,可帮助与有关机关或司法部门进行协调,确保金融执法行为的有效性。③司法机关要结合办案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检察机关和法院作为专门的司法机关,通过查办和审理各类金融职务犯罪能够客观、全面地发现有关金融单位在行业管理上存在的弊端或缺陷,要及时依据职责,提出相关的检察建议和司法建议。避免因为“顾全”案发单位领导的威信或者影响其文明单位声誉而不发书面建议,以口头建议代替甚至不建议的现象。
(二)适应形势要求,完善内部监督制度。①进一步完善电算化、化的监管制度。要着眼于变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改革传统的监督方式,运用机科技手段,建立一套相应的制度和程序,确保能够有效防止或及时发现各种违规操作的行为。②进一步完善业务审核,监督制度。要完善和严格执行贷款审核、资金往来核对等制度。严格按审贷分离原则执行,由审贷人独立审核,确保贷款业务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③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要严格按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资金进出必须严格审批,大额资金使用须经领导层集体讨论,定期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查账,重点审查有无账外账,不合规定的资金往来等。
(三)进一步完善稽核制度。要不断健全、充实各级稽核机构,并根据金融业务的和操作手段的科技化,建立不同的检查、稽核制度,经常组织对员工的工作状况、网络的工作过程及机器设备的性能等进行检查稽核,以保障业务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
(四)加强思想,增强自我“免疫力”。金融单位在搞好金融防范工作的同时,要加大开展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教育,增强思想“免疫力”,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在金融单位中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学法、懂法、用法及普法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敏感性和安全防范意识。
(五)加强综合治理,形成预防犯罪合力。各有关部门要以综合治理的方法,共同参与预防金融部门职务犯罪的工作。各政法机关要加强与金融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沟通,经常分析犯罪动态,互通办案工作信息,加强案件线索的移送,及时研究、制定打击防范的措施。通过运用综合治理的机制,以法律的、行政的、的、制度的、教育的等各项手段,有效遏制和防范各金融行业内的职务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