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实现,关键靠协同创新,根本靠创新资源的整合。但京津冀区域创新资源配置严重不均,创新人才、创新资金、创新技术等创新要素分布差距巨大,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主体实力也参差不齐。要想实现京津冀协同创新,必须进行区域创新资源整合模式的创新,并以体制机制改革为支撑,建立完善协同创新的组织机制、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利益分配机制、科技资源共享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京津冀;整合路径;创新资源
京津冀协同发展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实现京津冀的协调发展关键靠协同创新,根本靠创新资源的整合。京津冀地区凭借历史和现实优势,已发展成为全国乃至全球重要的创新要素聚集地。但是,京津冀地区也存在区域内创新分工格局尚未形成、创新资源共享不足、创新链与产业链对接融合不充分、区域创新合作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因此要实现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必须要促进创新资源在区域内的优化配置,提高区域创新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实现京津冀创新驱动发展。因此,厘清京津冀三地创新资源存量和差距,探究阻碍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的内因,研究提出促进京津冀区域创新资源整合的体制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京津冀区域创新资源配置现状分析
综合来看,一个区域的创新资源主要包括创新要素和创新主体两个方面。创新要素是指区域的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主要包括各种科技人员、投入的创新资金,以及产出的各种技术。创新主体是指区域内承担创新任务的载体,如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科技中介组织等[1]。本研究从创新要素和创新主体两个方面,对京津冀资源总量及分布情况进行分析,掌握三地创新资源存量的差距。
(一)京津冀创新要素分布现状
1、京津冀区域创新人才分布比较。京津冀区域中创新人员的分布存在显著的不均,河北省创新人才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与北京相比都有较大差距,也逊色于天津,处于全国的中游水平。
从创新人才质量来看,高层次人才集中在北京,河北最少。2013年京津冀研究与试验发展(RD)人员中博士毕业人数分别为60 068人、8 598人和3 998人,北京市拥有人数分别是天津的7倍、河北的15倍、津冀总和的4.8倍。
从三种研究类型投入人员的全时当量来看,京津冀区域创新人员投入主要集中在试验发展方面,基础研究投入相对来说是最少的。2013年京津冀区域投入试验发展人员全时当量比例分别为60.7%、80.5%和80.3%,说明在当前阶段,研发人员投入主要是为了获得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服务等,尤其在津冀。而北京投入基础研究的人员全时当量最高,达到14.8%,津冀仅有5.7%和5.6%。
从RD经费内部支出的来源看,北京市的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资金,所占比重为57.3%,而天津和河北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企业资金,所占比重分别为76.9%和84.2%。这进一步说明,北京市政府对科技创新的重视,而天津和河北的科技创新更多依靠企业自主创新。
(二)京津冀创新主体分布情况
在区域创新体系中,创新主体是具有创新能力和进行创新活动的组织,主要包括政府、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这些不同的创新主体承担着不同的创新功能。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主要承担知识创新的功能;企业主要承担技术创新的功能;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承担知识创新成果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以及流动的功能,是创新成果转化的桥梁和纽带;政府主要承担区域创新体系的宏观调控和维护功能[1]。本报告主要对高等学校、研发机构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比较各创新主体在京津冀区域内的分布情况。
1、京津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活动情况比较。从京津冀高等学校的情况看,北京市高等学校层次高、规模大、经费多、成果转化率高等特征;天津市高等学校则呈现数量少、经费多、科技产出低等特征;而河北省高等学校的典型特征是数量多、层次低、经费少、科技产出多、成果转化率低。
3、京津冀高技术产业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情况比较。如表6所示,京津冀地区高技术产业企业数量差距不大,分别为782个、585个、504个,北京市高技术企业中的RD机构数最多,有250个,天津和河北差不多,只有北京的一半左右。但是无论是高技术企业数还是RD机构数,京津冀三地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说明京津冀区域中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还没有充分发挥。从高技术企业的科技产出来看,依然是北京最具有优势,而河北省最弱。
二、京津冀创新资源整合的模式选择及创新
《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力争到2017年,京津冀科技创新中心地位进一步强化,区域协同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转化率明显提升,区域科技功能分工明确,产业链与创新链高效衔接,创新要素有效流动与共享,创新驱动发展局面初步形成。但是从京津冀区域创新资源配置严重不均的具体情况来看,原有的区域创新资源整合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发展需求,必须进行新模式的探索。可供选择的模式有以下几种:
1、建立京津冀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联盟。将联盟内的大型科学仪器由原来的点对点服务扩展到点对面,既可以提高现有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增加收益,还可以提升对企业创新发展、产业集群提升的支撑能力。
2、建立京津冀科技情报资源共享联盟。京津冀大学、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众多,建立京津冀科技情报资源共享联盟,一方面可以优化配置和提高原有科技情报资源的利用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重复性购置,节约资金。
3、建立京津冀科技专家信息服务网。面向京津冀企业、市县,以服务技术创新需求为重点,建立统一的科技专家资源服务信息网络,优化配置京津冀区域人才资源,提升人才支撑创新发展的能力。
4、建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一种比较稳定的联合技术研发模式,组成方包括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科技中介等。从京津冀协同创新来看,可以通过大力发展联接京津冀、分工协作的技术创新联盟,充分发挥京津冀企业、科研机构、大学、科技中介等各自优势,形成紧密型的技术创新共同体,提升区域技术创新能力。
5、建立技术创新平台联盟。包括联合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联合的主体可以是大学、科研机构、大型企业、中介等。这种方式主要是针对破解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和共性技术,发挥各自的人才、产业、信息等优势,联合共建各类载体与平台,提升创新驱动发展能力。
6、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试验区。主要针对北京新科技创新资源丰富、知识创造力能力强、科技成果很多,通过科技成果在津冀孵化、转化和产业化,形成北京研发、周边转化的链条,提高创新效率和产出效益。
三、促进京津冀区域创新资源整合的对策建议
京津冀区域创新资源整合应坚持“创新机制、盘活存量、整合完善、开放服务”的方针,以促进创新资源合理配置、开放共享、高效利用为主线,以模式创新为切入点,以体制机制改革为支撑,充分依靠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推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和数据文献资源开放共享为重点,打破行政区划,从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等方面探索新突破。
1、建立京津冀协同创新的组织机制。一是建立中央政府牵头的协同创新委员会。在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下设立由国务院牵头、国家相关部门参与、京津冀三方参加的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及时解决区域协同创新中的重大问题,出台促进政策协同文件。二是建立区域科技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京津冀三方主管科技的副省级领导任组长,京津冀三方科技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协同创新政策制定出台相关问题。成立由三方和涉及相关部门(包括科技、质监、食品安监、文化、宣传、出入境等)的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新科技情报资源共享、创新人才流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分配问题是合作创新的核心问题,通过打破传统的利益分配制度、实现区域内整体利益的共享,是京津冀区域合作的根本驱动力[2]。建立区域内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励、评价、监督、绩效考核机制。一是采取以奖代补、无偿资助、双向补助和后补助、政府采购等多种方式,对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成效显著的管理单位和各类科技平台、创新基地给予奖励补助支持,并在科技资源新增配置方面给予倾斜。二是两市一省科研机构、创新企业异地使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享受两地政府的共同补贴,提高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三是通过无偿公益性服务和有偿增值服务相结合等方式,探索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市场化机制,完善共享服务定价机制和合同制度。四是以共享服务的质量、数量和效率为核心,围绕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技支撑效果评价科技资源共享成效,并将其作为运行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引导各类科技平台和创新基地加大开放共享力度。五是探索实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法人责任制,将科技资源利用和共享情况列入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及其负责人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科技资源利用及共享情况公示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的全过程在线监控,建立服务效果反馈和投资机制。
3、完善科技资源共享的保障机制。一是建立京津冀协同创新政策联动报告制度,三地出台的创新政策需要事先经过联席会议通气,以推动三地政策的协同性。二是设立京津冀协同创新专项资金,面向京津冀三地的大学、科研机构等组织招标,每年筛选确定一批协同创新重大项目或任务予以支持。各地区可单独设立京津冀协同创新专项资金,支持京津冀协同创新项目。三是建立三地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平台、科技成果等互认制度。四是制定相应的法规,保障某些科技资源在特定条件下的共享共用。如日本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特定尖端大型研究设施共同利用的法律》、《关于促进特定放射光设施共同利用的法律》等,以此解决科技资源分散封闭、使用效率低下以及单独借助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可能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使科技资源在共享共用过程中有踪可循、有法可依[2]。
4、联合培育和壮大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一是联合打造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动京津冀区域内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广泛开展产学研合作。二是以企业为主体,支持中关村示范区、滨海新区与区域内科技园区、科研基地共建一批集教育、科研、技术转移转化与孵化等功能于一体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示范区。三是围绕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物联网、云计算等重点领域,支持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实施一批跨区域重大科技创新应用示范工程。鼓励示范区企业创制国家、国际标准,提升示范区企业竞争力。
5、加快科技人才培养与交流。人才是最重要的创新要素,人才问题是京津冀科技创新发展的重点问题。结合京津冀产业转移和功能疏解整体部署,要加强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与流动。一是搭建区域科技人才信息共享平台,培养职业化的技术经纪人、专利代理人,推行外籍高端人才绿卡制度,加强科技人才和科技管理人员联合培养与交流合作。二是推进职称、人事档案管理、社会保障等区域科技人才制度衔接,健全跨区域人才多向流动机制,推动首都高端科技人才到津冀开展创新创业。三是建立区域人力资源开发孵化基地,组建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协调中心、人才政策服务中心和高级人才运营中心等。四是加大“千人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在河北的实施力度,吸引和培养一批高端创新人才向河北流动,建立有利于人才成长和集聚的机制。
参考文献:
[2]张亚明,刘海鸥.协同创新博弈观的京津冀科技资源共享模型与策略[J].中国科技论坛,2014,(1):3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