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江南农村金融的现代转型,指民国时期江南农村传统金融向现代金融的转变,一方面是农村传统借贷关系向现代借贷关系的转变,另一方面是传统农村金融组织向现代金融组织的转变,以下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推荐的一篇相关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一、传统农村金融的衰落和延续
江南农村传统金融包括传统高利贷借贷关系以及典当、钱庄、合会等传统金融组织。民国时期,由于现代农村金融的兴起,传统农村金融逐渐走向衰落,但仍然在江南农村农民借贷中占有一定地位。
高利贷,是农村传统借贷关系中的最基本的层次,在江南农村主要有货币借贷、实物借贷等形式,是江南农村农民主要的借款来源。借钱还钱是高利贷中最常见的形式,通常是利上加利。货币借贷的利率可分为年利、月息、日息等种。年利一般为三分或五分,月息多为一分半至二分左右,最高亦有达五分的。日息不多,常熟称之为放过洋,俗称押头鸟、九头鸟、过鹰洋。嘉定叫日折利,每日加息最高为10―15%,一般为5%,最低为l%,十天为期。无锡有一种印子钱,每日付息,到期还本(一个月或半个月为期)。江南农村还有一种大头利,俗称大加一或大头债、鸡叫钱,一般定半个月或十天后加倍付息。[1]地主、富农、商人构成江南农村放贷的主体,借债的主体主要是贫农和雇农,高利贷是江南农村农民借贷和资金来源的主要方式,不可避免的有剥削性、破坏性、残酷性、复杂性、殖民性等消极因素。
江南农村传统金融组织主要有典当、钱庄和合会。民国以后,钱庄、典当的逐渐衰落。据民国22年《中国实业志》载,当时苏州钱庄多达30家,钱庄家数之多,冠于全省,后因长江水灾、银行分支机构设立等原因,苏州钱庄业日趋衰退,至抗战前,苏州钱庄仅存7家。[2]无锡在民国19年(1930年)有钱庄25家,民国21年(1932年)有钱庄18家,资本122万元,民国23年(1934年)废两改元后,无锡钱庄仅存12家,至民国26家(1937年),无锡仅存德丰、永恒丰、福裕等7家钱庄,靠办汇兑维持经营。[3]由此可以看出,在江南地区钱庄衰退的大体趋势。典当的发展也比以前更为困难,典当也日趋衰落。1930年浙江全省尚有典当319家,到1932年只有151家。[4]浙江嘉兴,民国初年,有典当60余家,民国21年后,全区典当倒闭甚多,只剩29家,大多勉强维持,至抗战发生,全部停业。[5]在江苏苏州,民国20年(1931年),水灾严重,苏州农村濒临绝境,当多赎少,资本日耗,因之亏蚀累累,至25年典当仅余39家。[6]
合会是我国农村民间合作金融组织,在江南农村十分普遍。合会组织的一般原则是由某一急需钱之人召集若干亲友建会,发起人则为会首,参加亲友则为会脚,每人出资若干,并规定按一定时期集会,首期通常归会首所得,以后各期可接一定规则分别由各个会脚得会,并依据得会先后次序的不同,而缴纳金额不等的会金。一般来说,先得会者缴纳较后得会者为多,多出者意为还本付息,实质为整借零还,后得会者为零存整取,所得为本利并收。费孝通先生称这种组织为集体储蓄和借贷的机构。[7]江南地区合会的数量,据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所编《农情报告》记载,1934年,全国每县平均仅2.21个合会,而江苏省每县有6.09个,浙江省有3.35个,江浙两省有合会440个,占全国的19%,这说明在江南地区农民加入合会的比例是相当高的。[8]江南地区合会改善了农村金融流通状况,也减轻了高利贷的剥削,因此有其存在的价值。
二、现代农村金融的建立与发展
江南农村现代金融包括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业仓库等现代金融组织在江南农村的农贷活动。
银行是现代金融组织,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江南设立的最早的兼营农业金融的银行是1922年月成立于吴江震泽镇的江丰银行,资本总额20万元,农业放款业务主要有农产抵押放款、动产抵押放款、不动产抵押放款三种。[9]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根据其推行农业政策的需要,专设农业银行,至1934年,全国共有20家农业银行,其中江苏4家,浙江9家,江浙占全国总数的65%。[10]在江南地区,新式的农民银行,主要是江苏省农民银行和浙江省农民银行、县地方银行和农民借贷所。除此之外,全国性农业金融机关中国农民银行,国家性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蓄汇业局,商业性银行中的上海商业储蓄银行、金城银行等也在江南农村兼营农贷业务,其中以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最为典型。1934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放款的信用合作社共21县98社,其中江苏为最多,15县60社,浙江5县7社,江浙共67社,占总数的68.4%,此外在江浙还有10县15社正准备予以放款。[11]
农村信用社合作社是农民直接参加的基层金融组织,是银行等机构为农村提供资金的纽带和中间环节。在南京国民政府和银行界的推动下,江南地区的合作事业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江浙两省建立的合作社中,以信用合作社居多。江苏在1928年共有合作社309所,其中信用合作社280所,占90.6%,1929年共有合作社528所,信用合作社就有481所,占91.1%,同时期的浙江也与此相似,1929年信用合作社占总数的94.3%。[12]1934年江浙沪宁共有合作社4831社,其中信用合作社就有2927社,占60.6%,[13]1935年江浙沪宁共有合作社6222社,其中信用合作社有2708社,占43.5%。[14]新式农业仓库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重在保管农产品,并举办储押业务,发行农业债券,调剂农业生产资金。1929年春,江苏省农民银行开始经营农业仓库,至1934年底,江苏省办理的农业仓库共282所,遍布全省47县,浙江省有57所,分布于浙江省20县,两省共有339所,占全国578所的58.7%,可见在江南地区,农业仓库是很发达的。[15] 现代农村金融在缓解江南农村金融危机,促进江南农村经济复苏方面的确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单独靠银行把现金流入农村,我们的结论是不能复兴农村的,要复兴中国农村,银行界固然为一个重要的角色,但尤须政治早日澄清,是缓解农村恐慌的根本原因。[16]
三、江南农村金融现代转型的评价
民国时期江南农村金融的发展过程,就是传统农村金融向现代农村金融的转型过程。现代农村金融的建立与发展,是江南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近代江南农村经济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江南农村现代金融组织的建立和现代农业金融业务的开展,必然会改变江南农村的借贷格局,削弱传统借贷方式在江南农村农民借款来源所占的比重;银行、信用合作社等现代农村金融组织向江南农村进行的农贷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江南农村金融枯竭,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对江南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这场主要由政府主导的江南农村金融的现代转型,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在江南农村,传统农村金融依然占据主导地位。据1934年江苏浙江农村农户借贷来源分析,在江南农村传统金融组织典当业占借贷来源的17.4%,而现代农村金融组织银行和合作社二者仅占借贷来源11.4%,农民从银行和合作社的借款远远低于从典当获得的借款。[17]所以说江南农村传统金融组织所起的作用不可小视,在农村借贷中占据主导地位。四十年代江南农村现代金融组织的借贷比例在逐步提升,传统金融组织的借贷比例有所降低。1947年,江南农村农民借款的23%来自银行,10%来自合作社,现代农村金融组织占放款机关的比例达33%,传统金融组织典当仅占7.5%。[18]
另外,在三、四十年代的江南农民的借贷来源中,占主要地位仍是私人借贷。江南农村虽然存在着众多类型的金融组织,但决定江南农民资金融通的不是农村金融组织,而是由商人、地主、商店所构成的高利贷私人借贷,这种高利贷虽然剥削很重,但仍在江南农村占主导地位。据1934年《农情报告》,银行、合作社等现代农村金融组织在江南农村放款占11.4%;传统农村金融组织典当、钱庄,约占贷款的25.6%;但是农民绝大部分的借款来自于私人高利贷,其债主多是地主、富农和商人,约占农民借款来源63.2%。[19]这说明在商品经济非常发达的江南地区,农村金融组织不管是现代的还是传统的,在整个金融借贷中的作用都还很薄弱,仍无法占据主导地位。因此,要改造和复兴江南农村经济,除要支持和发展现代金融外,还必须充分认识和发挥传统金融的功能。
结语
因此,现代农村金融不仅没有取代传统农村金融,甚至也没有动摇传统农村金融在农村金融中的主导地位,更未能做到江南农村金融的整体的现代化,因此民国时期江南农村金融的转型总体来说是不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