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地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以及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传统农业生产方式遇到了谁来种地与如何种地的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对新形势下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做了重大部署,提出要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为我国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把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为重要内容。在国家顶层设计政策指引下,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当前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题,寄托着建设我国现代农业,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供给的希望。家庭农场是目前发展最快、最典型的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它的培育和发展在实践上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一个长期过程,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有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如土地三权分离、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府支持政策等。家庭农场要实现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离不开资金支持。一直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面对的是家庭联产承包制下的单个农户或个人,在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生产经营模式转变的背景下,金融行业如何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如何支持家庭农场的培育和发展,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
二、当前的金融支持难以适应家庭农场发展需要
(一)信贷支持与家庭农场需求存在差距
金融服务难以满足家庭农场的多样化需求。我国家庭农场是在过去一家一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目前主要由农村金融机构承担金融服务。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具有农信社主导型特征,虽然农村信贷市场中有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村镇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但这些机构提供的服务受网点和信贷管理模式的制约,难以有效扩大覆盖范围。另外,金融机构服务方式单一,手段较为落后,产品同质化较高,针对三农的信贷产品创新尽管名目繁多,但最主要的依然是联保贷款、抵(质)押担保贷款。而家庭农场需要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不仅包括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还需要理财、支付结算、代理、汇兑、金融租赁、期货等金融服务;不仅需要柜台业务,还需要更灵活的ATM、电话银行等业务;不仅寻求金融服务,还需要了解金融知识、金融信息、金融政策等综合化的金融信息服务。由于金融机构业务和技术创新必然面临较高的拓荒成本,单靠金融机构自身无法消化该成本,家庭农场在我国虽然发展很快,但仍处于起步阶段,一些激励金融机构开展家庭农场业务和技术创新的相关政策尚未建立起来。金融机构在这方面显得创新动力不足,大多数只是采用原来的业务和技术模式,无法适应家庭农场出现和未来将继续出现的蓬勃发展趋势。
(二)农业保险对家庭农场的保障功能发挥不足
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但一方面它以农业生产为主,除了面临市场风险以外,还面临较高的自然风险;另一方面它以规模化经营为特征,某种程度上使其面临更高的风险,需要健全的农业保险提供保障。当前我国农业风险分担机制的缺失严重阻碍了家庭农场的发展。一是商业性保险发展严重不足。我国农业保险主要依赖于政策性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对家庭农场开展业务支持的积极性不高。近年来,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动,农业商业保险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与家庭农场的发展速度和规模相比,其广度与深度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保障程度仍处于较低水平。二是农业保险品种过少,涉及的品种主要为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等,蔬菜、水果等作物品种还没有相应的险种。三是农业保险承保范围特定,保险受益面较窄,政府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不够,尚未建立农业再保险制度,不能真正为家庭农场化解风险,制约了家庭农场的发展。
(三)农产品期货相对家庭农场发展滞后
相比于传统农户,家庭农场实施规模化经营,投资规模更大,投资周期更长,同时也面临着更大的价格风险。目前一般用订单农业来解决这一问题,由农产品加工和贸易企业事先与家庭农场签订农产品收购协议,这种模式在帮助农产品加工和贸易企业锁定货源的同时,稳定了家庭农场的收入预期,但使农产品加工和贸易企业面临更大的风险,所以家庭农场不得不在农产品价格上作出让步,降低了家庭农场收益。因此,农场更需要农产品期货,通过套期保值抵御风险,为订单农业的发展加上保险。
三、政策建议
(一)完善构建家庭农场金融支持体系的基础性条件
从结论可知,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对家庭农场缺乏金融支持积极性,很大程度上缘于家庭农场本身的不规范。因此,促进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是构建家庭农场金融支持体系的基础性条件。一要政府规范家庭农场的发展。目前我国家庭农场发展非常迅速,但部分家庭农场的发展与国家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它们的动机在于获得相应的政府补贴,实际上处于空壳状态。由于家庭农场概念来自于国外,很多地方对其内涵缺乏明确规定,对其发展缺乏规范的政策指引,一些地方将休闲农庄与家庭农场混用。家庭农场也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导致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顾虑太多。因此,政府应通过制定并实施明确而规范的政策,增强社会特别是金融机构对家庭农场发展的信心,增强家庭农场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在价值。二要尽快完善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新型抵押担保替代机制。家庭农场通过土地流转实施规模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未来家庭农场重要的贷款模式。我国开展相关试点工作,但在实践运用中处于止步不前的状态,实施成功的案例不多。主要原因在于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还存在很多法律和政策障碍,需要对包括《土地管理》《物权法》《担保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二)金融机构要以创新性思维和行动对家庭农场开展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要主动创新,在构建完备的家庭农场金融支持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一要充分解读中央政策和我国现代农业发展趋势,认识到家庭农场是未来我国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把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提高到战略高度,从思想上把支持家庭农场视为发展战略的蓝海领域,出台专门面向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管理办法,提高金融机构对现代农业和家庭农场发展的适应性。二要加大家庭农场抵押模式创新。目前家庭农场大多不能提供金融机构所需要的传统抵押物,金融机构要加大家庭农场抵押模式创新研究并落到实处。
(三)加快发展家庭农场需要的农业保险
家庭农场在生产规模上比传统家庭联产承包的农户生产面积要大很多,但在面积扩大的同时风险承担主体依旧没变,从事家庭农场经营的家庭实际上暴露于更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之中。因此,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更加离不开农业保险。与其它保险不同,一般商业性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的市场化程度要低于其它类型的保险。因此,发展农业保险,一要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予以税收优惠,对于那些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保险业务要免除营业税和所得税。还要因地制宜考虑调整或降低保险费率,支持农业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准备金。二要在量力而行原则下,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亏损进行补贴。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国家和省市两级农业保险发展基金,补贴保险公司发生的超额赔偿款,对农民的部分保险费予以适当补贴。